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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专利问题暂缓上市事件频发 证监会急发函核查

来源:21世纪网-《21世纪经济报道》
2010年04月23日00:18
  记者独家获悉,4月20日,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向保荐机构下发监管函,要求对5月1日前上报的在审项目全部核查。核查内容包括专利、商标、诉讼和仲裁、关联方及招股说明书等文件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一位保荐机构投行部老总对本报记者表示,尽管发文机构是发行部,但核查对象涵盖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的所有上报项目。

  各板块全面核查

  近期,因看似简单的专利权属问题而被暂缓上市的案例频频发生,引起监管部门高度关注。

  证监会认为,此类事件发生的原因是“部分保荐机构尽职调查工作未能做到勤勉尽责,内控制度存在缺陷”。

  如本报曾报道苏州恒久赖以上市的核心技术专利权丧失,被暂缓上市。2月26日,苏州恒久获得证监会的发行批文,然而2月2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公布,其拥有的有机光导管体(1)-(4)四项外观技术专利权已被终止,同时终止专利权的还有一项有机光导体管实用新型技术专利,所有申请专利技术被终止专利权的原因皆为“未缴年费专利权终止”。

  也就是说,视前述专利技术为公司生存和发展基础的苏州恒久,上市前夜已丧失此基础。

  无独有偶,4月15日,被证监会核准IPO的星网锐捷公告称,公司自查发现,部分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专利存在因未续缴年费等原因已被终止,亦有部分正在申请的专利审理阶段发生变化,其法律状态与招股意向书内容存在差异,决定暂缓A股发行。

  同日,四方继保被证监会公告取消其上发审会的资格,原因是国有股权转让存在瑕疵。

  “少数发行人因招股说明书中有关专利、诉讼和关联方等事项的披露与实际情况不符,导致发行中止或者取消发审会审核,严重影响发行审核和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前述监管函如此表述。

  监管函要求,各保荐机构对于5月1日前申报的在审项目(包括已过会未发行的项目),对专利、商标、诉讼和仲裁、关联方以及招股说明书等文件中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进行全面核查。如果专项核查发现招股说明书等文件存在与事实不符等问题,应及时向发行部报告,并及时修改和更新相关申请文件。

  证监会数据显示,2009年有15家创业板企业未通过审核,其中存在独立性问题的占比26%,主要表现为对关联方在技术、市场、研发等方面的依赖;信息披露问题占6%,主要是合同纠纷、安全处罚未披露,直至举报。

  存在问题将“严肃处理”

  根据监管函要求,保荐机构应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指引》的要求,认真做好招股书的验证工作,确保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信息言之有据。

  同时,发行部将在保荐业务检查时重点抽查招股说明书验证版本。 监管函还要求,发行证券的申请文件申报后,保荐机构及签字代表人应会同其他证券服务机构,按规定对发行人进行持续尽职调查,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主动修改和更新申请文件。

  “这主要是为防范申请文件上报后到获得发行批文的过程中,公司相关情况发生变化,而这些变化足以改变上发审会的结果。”一位保荐代表人说。

  监管函强调,作为各证券服务机构中“牵头人”的作用,保荐机构应督促其他证券服务机构认真做好尽职调查工作,并对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意见进行必要的复核。

  “之前就有过类似要求,甚至对于会计师审计过的财务报告都要作出实质性判断等,但之前没有发过文件,只是口头要求。”前述保荐代表人说。

  监管函强调,根据《证券法》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发行证券的申请文件一经申报,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即对相关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因此,各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被要求提高责任意识,切实做好尽职调查工作,具体包括切实落实保荐制度的各项要求,完善和落实内部控制制度,加强质量控制,强化对保荐代表人的管理,督促保荐代表人勤勉尽责等。

  “发行人发行证券的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将根据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监管函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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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田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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