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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中心 > 公司报道 > 要闻快报 > 丰田史上最大规模召回 遭遇信任危机 > 丰田史上最大规模召回汽车相关评论

丰田召回门:修补“同损不同赔”后的法律缺失

来源:经济参考报
2010年05月04日07:10
  在闹得沸沸扬扬的丰田召回事件中,中国和美国的消费者的境遇大相径庭。对于美国的消费者,丰田不仅上门维修,补偿交通费、误工费等,还接受了美国政府开出的巨额罚单;然而对中国的丰田消费者却俨然一副只道歉、不赔偿、不退订的态度,在浙江省工商局的反复交涉下,才有251名车主获得了人均300元左右的补偿。

  同病不同治、同损不同赔,有评论指出,与其说丰田欺负的是中国消费者,不如说他们欺负的是中国法律。就此《经济参考报》记者在近日举行的北京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会的学术研讨会上,采访了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邱宝昌。

  丰田为何在美遭遇重罚

  《经济参考报》:丰田汽车在美国受到的处罚非常重,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邱宝昌:丰田汽车2009年底由于加速踏板存在缺陷在美国召回430万辆不同种类的车型。而按照美国联邦法律,汽车制造商如确定车辆存在安全缺陷,必须在5天内告知美国国家公路交通安全局并迅速采取召回行动。由于丰田公司未能及时通知美国政府有关汽车缺陷,并采取召回措施,所以美国交通部于2010年3月5日宣布拟对丰田汽车公司处以超过1600万美元的最高罚款。

  《经济参考报》:此外,丰田公司还为所有的丰田和雷克萨斯车主提供额外服务,这在美国的法律中也有严格的依据么?

  邱宝昌:美国丰田汽车销售公司与美国检察部门研究后,决定对受召回事件影响的美国所有丰田和雷克萨斯车主提供额外服务。此项额外服务主要针对担心汽车送往维修前行驶安全的丰田车主,其中包括为车主提供经济赔偿。根据《美国法典》第49编第301章中对于“缺陷与违规赔偿”中的“赔偿方式”的规定,如果机动车或配件存在缺陷,可供制造商选择的赔偿方式包括修理机动车、以等价机动车更换、减去合理折旧退车等“制造商赔偿规划”条款规定,机动车制造商应该赔偿购买者在修理、更换、退车等合理期间内带来的成本。

  浙江消费者得赔的依据

  《经济参考报》:相形之下,丰田在中国的召回方案被指“同损不同赔”,部分消费者只得到了约300元人民币的补偿。

  邱宝昌:是的。丰田中国公司在我国境内也实施了召回,但丰田公司给出了与美国不同的召回方案。我国丰田车主只能自驾缺陷汽车至4S店去完成召回。而由此产生的相关交通费用及经济补偿,丰田公司以我国法律没有相关规定为由拒绝赔付。

  这种“区别对待”引起了我国丰田车主的普遍不满。浙江省工商局在3月14日发布了《丰田召回事件浙江消费维权措施通报》,后与丰田公司管理人员进行沟通,要求丰田公司对消费者因此召回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经过浙江工商局释法明理,丰田公司最终向浙江部分消费者提供了每人约三百元人民币的补偿。

  《经济参考报》:丰田的依据是什么?

  邱宝昌:浙江的消费者得到丰田公司赔偿,是根据浙江省的地方性法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对实行"三包"的大件商品,应当由经营者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上门服务或者负责运送;经营者要求消费者运送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费、误工费、差旅费等合理费用。”而2000年出台的《浙江“三包”商品目录》则进一步明确规定,汽车属于实行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其三包期限为“一年或1 .5万公里”。值得注意的是,浙江省是目前唯一的将汽车纳入三包规定的省份。

  两部中国法律对“召回门”的诠释

  《经济参考报》:也就是说,其他没有汽车三包的省份是无法要求丰田公司对损失进行赔偿的?

  邱宝昌:这就是一种误读。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对汽车并没有明确的三包规定,其他地方也没有汽车三包的地方性法规。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45条完全可以作为相关法律依据来解决召回赔偿问题。

  该法第45条规定“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对包修、包换、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

  所以我认为丰田等汽车厂家与消费者都有一定期限内包修的约定,因此约定的三包也可以适用《消法》的相关条款,经营者在其约定的三包期限内应对消费者承担相应的责任。

  《经济参考报》: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质量法》)第41条,认为缺陷产品召回不适用民事赔偿制度。

  邱宝昌:事实上这种理解也是对这一条款的曲解。

  根据《质量法》第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我认为,只有当今科学技术水平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生产者才可以免责。

  对丰田汽车出现的缺陷不能适用免责条款。第一,并不是所有汽车品牌都存在刹车加速的问题;其次,就丰田汽车来说,也并不是所有车型都存在刹车加速的问题;第三,对于汽车生产者为了竞争而加快新产品的上市,缩短了新产品的研发时间或为降低生产成本,而导致产品的安全出现缺陷的,不能以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而免责。从以上三点结合现今汽车技术水平及丰田发展的情况来看,丰田汽车的缺陷不能援引产品质量法第41条的规定而免责。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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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黄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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