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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志刚落马被证实与地产开发商有关

来源:新华网
2010年05月11日09:26
  如实交代受贿事实并退缴赃款赃物一审被判无期

  今日(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原主任朱志刚受贿案一审宣判。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朱志刚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半个月前———4月26日,信阳市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朱志刚受贿案。信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0年1月至2008年3月,朱志刚利用其担任财政部部长助理、副部长的职务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申请贷款、调动工作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44万余元,应以受贿罪追究朱志刚的刑事责任。

  法院在判决书中认定,2000年1月至2008年3月,被告人朱志刚利用担任财政部部长助理、副部长的职务便利,接受他人请托,为有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44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志刚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法院认为,朱志刚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且有索贿情节,应依法惩处。鉴于其案发后能够主动坦白办案机关尚不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如实交代全部受贿事实,并退缴了全部赃款赃物,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落马前执掌财权多年

  朱志刚1950年5月生,自幼长于北京,祖籍系陕西陇县。案发前,他的全国人大代表资格即归属陕西代表团。

  1982年至1986年间,朱志刚任北京市大兴县财税局副局长、局长,1986年至1987年任大兴县计委主任兼财政局长、党组书记,1987年至1989年任大兴县副县长、县委常委,1989年至1994年任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司长,1994年至1998年任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副局长,1998年7月至2000年7月任财政部部长助理、党组成员,2000年7月至2007年5月任财政部副部长、党组成员,2007年5月任财政部副部长、党组副书记。2008年3月,朱志刚调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担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主任,位居正部级。

  2008年10月,时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主任的朱志刚接受中央纪委、监察部“双规”调查。

  亲属低价购房牵出大案

  朱志刚被“双规”后,曾有消息称,此调查与朱志刚直系亲属以极低价购买房产有关,此案牵涉北京房地产、会计行业的数名人士,其中一人便是北京富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王福生。

  据了解,今年3月,北京市崇文区地税局原副局长、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涉外税务分局副局长朱凤珍被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认定受贿100余万元,以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法院认为,朱凤珍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之便,为请托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索取和收受请托人财物,犯有受贿罪。

  朱凤珍案牵出了向其行贿的王福生。2007年,王福生曾同时上榜《福布斯》中国富豪榜、“胡润中国富豪榜”。2008年年初,因其控制的多家公司偷税漏税,王福生被控制。

  案件资料显示,朱志刚“落马”的直接证据之一,是其直系亲属以70万元的价格,从王福生所控开发商处购买了一套市价为300万元的住房。

  2009年6月,朱志刚被开除党籍、公职,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近一年之后的今天,朱志刚获无期徒刑的判决。(邓红阳)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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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钟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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