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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可心:不应为短期利益征房产税 税金使用需阳光

来源:搜狐财经 作者:魏喆
2010年05月18日14:32

舒可心:不应为短期利益开征房产税 税金使用必须阳光

  继北京、深圳出台楼市调控细则后,上海市楼市调控细则也将于近期露面。其中,有关征收房产税的内容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搜狐财经邀请社会学家、物业管理专家舒可心对这一政策的影响进行分析解读。以下是采访实录:

  嘉宾:舒可心 社会学家、物业管理专家

  主持人:魏喆

社会学家、物业管理专家舒可心
社会学家、物业管理专家舒可心

  要关注税金去向,税收必须阳光的使用

  搜狐财经:近期上海市正酝酿出台房产税(房产保有税),如何来理解这样一个税种?

  舒可心:作为一个公民,都应该为国家的公共管理的资金承担分摊义务,就是纳税。

  作为一个有财产的公民,应该比其他没有财产或财产较少的公民尽更多的公共管理费用的分摊义务。因为,你比其他人占有了更多的公共资源;你比其他人聪明(才获得财富)也应该比其他人慷慨。

  过去,我们国家是以无产阶级为主体,公有经济为主体。城市人口都没有财产。国家的管理财产主要有几个来源:农民的上缴,即公粮和有关税赋;政府掌握的全体国民的生产资料的运转来取得,即国有企业的上缴利润;其他税收来源。

  经济体制改革之后,城市居民成为财产拥有者,从一个无产者转变为有产者。那么自然就要为国家的管理费用承担相应的分摊份额。

  但是,国家税收,必须符合下列两个条件:1.人民确定税种和税率,或人民通过有限授权政府来制定。这里的“人民”就是人民代表大会这个机构。政府自己是不能制定税种和税率的;2.税收必须透明的用于国家的管理,而不可以被政府用于未经人大通过的预算外开支。

  税收,其主要作用是归集国家管理所需的资金。但多年来,被政府误导为调节经济活动的作用似乎是税收的主要目的。因此,自然造成被征税者与政府间的冲突。

  因此,关注税种的产生、税率的厘定自然重要,但被征税者们更应该关注税金的去向和用途。即便是有调解经济作用的税金,也必须阳光使用!这,才是人民的国家,纳税人的国家的基本模式!

  对“唯一居住用房”应该减免房产税

  搜狐财经:过去该税种对个人住房是免征的,所以对于公众来说比较陌生,现在将持有多套房产解释成为经营性房产是否可行?

  舒可心:如何解释“经营性房产”是人民自己的事情,是人大的事情,或者是人大授权政府行政机构确定的事情。目前,政府是否有这个权力确定税种、税率、征税对象,是我们公民(特别是即将成为新税种征税对象的群体)必须关注的事情。

  我个人认为,经营性房产,应该收取经营过程(即出租收取租金时)中的流转税。而只要是财产,就应该可以核定财产税。因此,如果以“财产”名义征税,就不要谈“经营”。但可以根据国情考虑对“唯一居住用房”减免财产税。其实,我们国家一直也是这样的。

  征房产税要避免对土地价值双重课税

  搜狐财经:面向拥有多套住房者征收房产税,税率水平如何考虑?按目前媒体透露的按年支付房产值8‰的标准是否过高?

  舒可心:在税种、税率的确定程序上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我们才可以讨论税率的合理性。如果税种、税率的制定程序违法,其即便有合理性,也是不可以的!

  千分之八的税率,与发达资本主义体制的国家的比例相比是不高的。但他们的土地是私有的,而中国的土地是全民所有的,且房屋所有人也一次性的(通过发展商)向全民支付了土地的使用费用,而今天的“房产值”其实是包括土地(地段)价值在内的。也就是说:

  “房产值”=土地价值+地上房屋价值。

  其中的“土地价值”并不属于被征税人而属于全民,被纳税人只是租赁使用罢了。那么再征税,就不合理。所以,如果只对地面房屋价值征税,还是合理的。

  因此,中国的在“房产值”基础上的“房产税”到底应该如何计算才让纳税人觉得合理,所收税金是否用于国家公共建设而非其他,都将决定这些税赋在征缴的时候的反抗力度。这也是政府不得不考虑和必然要面对的。

  开征新税和旧税调整的决定权在“人大”

  搜狐财经:开征房产税的合理性如何?需要经过哪些必要的程序,决定权掌握在什么部门手中?

  舒可心:有财产就要比没有财产的人多尽义务,多为国家管理分摊费用,这个国家才能发展。不能指望没有财产的人来养活这个国家,而有财产的人、富余的人,就是要多尽义务。

  根据我们国家的法律,税种、税率的确定,都是人大(代表人民)来作出的,或者可以由人大向政府做有限授权由政府确定。其实,一个国家的税种、税率的根本决定权,掌握在每个公民手里。公民通过选举人大代表形成中国的基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来确定国家的各种公共政策。

  江泽民、胡锦涛在十六大、十七大报告中都强调,要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党、政府都在人大这个基本政治制度框架下为人民决策和服务。

  征房产税只能短期内抑制炒房,政府应慎重考虑征税的长期影响

  搜狐财经:房产税是否能有效的抑制炒房?为什么?

  舒可心:任何财产税,其初衷都不是抑制人们聚敛财富。相反,从长远的角度会促使人们更加努力的去聚敛财富。像个人所得税一样,并不会抑制人们减少个人所得。因此,一个税种的经济调解意义不可过于放大。

  但就一个从来都没有财产税的国家,公民聚敛了大量的财产后,开征财产税时,必然会导致资金向更低税种的财产转移。比如股票、基金甚至资金流向境外。因此,短期内,抑制炒房,甚至抑制改善性房屋需求,都是必然的。但长期看会有什么后果?!资金流向其他领域甚至境外;房地产市场供大于求导致产品过剩,进而导致连锁行业的萎缩……都是公共政策制定者们应该慎重思考和考虑应对方案的。

  搜狐财经:很多人将房产税理解为物业税的变种,之前也有媒体报道重庆拟开征房屋消费税。房产税、房屋消费税、物业税三者之间的差别是什么?

  舒可心:我个人认为、物业税,其实包括土地(才统称物业),而房产税,是规避土地所有权问题的一种提法,名义上只对房产财产进行征税,但是否真的能区分得开,要看政府的智慧、能力。否则,抗税问题将会导致社会动荡。

  至于消费税,基础是在某种商品或某个金额之上的消费行为加征流转税的一种,不是财产持有税。它的作用,也同样可以抑制“高消费”。但同样肯定是“短命”的,因为,所谓“高消费”在不同的时期是不同的。今天买汽车和几十年前买自行车一样。如果税种、税率总是被政府建议下改来改去,社会就不可能和谐稳定。这缘于纳税人的不确定性,即昨天他做这个事情不纳税,今天我做就要纳税。这种情况势必造成纳税人心理的极其不平衡。因此,特别消费税类的税种,都是在特别历史、经济条件下的一种开征时就标明期限的一种公共管理调解措施,而本身并不是以归集税金为主要目的的税种。

  要依法行政,放弃为民做主的独裁办法

  搜狐财经:有很多观点认为物业税开征不具备法律基础,您是否认同这样的观点?

  舒可心:从媒体的报道上看,有关政府没有获得人大的授权,有关地区人大也没有作出决议的情况下,任何征税行为都是违法甚至违宪的!

  我们在给公务员上课的时候经常告诫他们。不要在学我们的前辈,出台公共政策是总说“为了……(一个好的愿望)而决定……(一个行政行为)”,而要学会“根据……(一个法律或一个人大的授权)而决定……(一个行政行为)”。后者,是依法行政的理念。而前者,是为民做主的独裁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这样的规定: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因此,中国的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的权利,要么在全国人大,要么在国务院被人大授权的范围内。

  所以,上海开征的“房产税”也必须履行这个法律程序并符合法律的规定才行。当然,我相信上海市政府不会笨到开征一个新税种采用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度。但仍然要看到政府开征该税项时所依据的法律或者国务院法规,如果是后者,还要看国务院是否有相应的人大授权。

  根本上说,国家是人民的,具体的权利体现是全国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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