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勿将“贫富差距”变成“阶层矛盾”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作者:社论
2010年05月19日09:06

  近一段时间来,有关贫富差距的报道持续成为社会热点。有人以“爬蜗牛”和“坐飞机”来形容不同收入群体在社会财富分配中的主要特点,很形象,让人感觉很沉重,不能不警惕和重视。

  当下的贫富差距,既表现为收入和财产差别的拉大,也表现为分配环节的不公,所以不仅仅是经济问题,也是关系到公平与正义的社会问题。

  从基尼系数看,很多学者认为,当下的贫富差距正在逼近社会容忍的基尼系数为0.47 的“红线”。其中,土地、资源、资本、垄断、“身份”及腐败等因素在收入分配中的负面作用日益凸显,成为推动贫富悬殊的“催化剂”。也就是说,谁更接近上述要素,谁就更容易富裕,这样的现实,无疑会埋下社会矛盾的隐患。

  贫富差距的客观存在,贫富分化的严重性,是每一个关心国家命运的人都不能无动于衷的。不敢或不愿正视这一问题,无异于掩耳盗铃。不能面对问题,也就谈不上解决问题。而一个憧憬与追求和谐社会、共同富裕的国家,若不能在解决贫富差距上有效作为,则和谐的愿景将更多停留在词语上。

  不过,我们认为,目前在关于贫富差距的讨论中,也存在一种简单化的情况,就是过于混沌或抽象地对贫富差距进行归纳,用形而上学的方式思考问题。例如,把“富”和“罪过”、“不法”、“不仁”、“腐败”画等号,和一些丑行画等号,由此造成“富人”的脸谱大多数都是丑陋的,人格也是卑下的;又如,把“贫穷”和“受富人剥夺”画等号,似乎“贫穷”主要是被富人剥夺的结果。如果我们不能客观、全面、历史性地看待中国今天的贫富差距,很容易陷入“发现了问题,找错了解决问题的对象”的困境。

  在我们看来,讨论贫富差距时,有一些基本共识是必须坚持的。

  首先,贫穷不是社会主义,改革开放的目的就是希望整个社会富裕起来。只要依法创业创造,勤奋付出,并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富裕者应当得到认同和保障。不应在没有进行全面和定量研究的前提下,从合法性意义上否定富裕者的主流。那种“不三不四发大财”的情绪,如若变成一种“集体无意识”,是非常有害的。

  其次,处在贫弱处境中的人,政府和社会都有责任去关心和帮助,但是,不能简单地认为,贫弱在很大程度上是被富裕者剥夺的结果。贫弱的原因非常复杂,如自然条件差,起点低,人力资本投入不够,等等。换言之,不能把社会中一部分人的贫弱简单化地归结到另一部分人的掠夺、剥夺上。

  最后,中国追求的方向是全面小康,是和谐社会,这就要求我们真正重视社会的贫弱面,并且给出系统性的解决方案,持之以恒地帮扶。

  有了上述基本共识,在研判目前的贫富差异时,我们就能更准确地找到着力点。例如,中国社会贫富差距的扩大,在相当程度上和一些不公平的扭曲性因素相关。比如,社会资源分配不公,户口、教育公平、福利保障等方面存在着现实鸿沟,“身份”因素成为刺眼的社会风景,一些特权群体不当占有资源、廉价获得资源,这些“起点不公平”现象应该是通过深化改革去消除的主要对象。

  再如,在政府、企业和劳动者三者的分配关系上,今后应该更多向劳动者倾斜;在资产投机领域,要采取相当大的力度去抑制投机所得。这都需要新的制度安排。至于为贫弱者提供更好的受教育机会,以提高人力资本质量,更是长久之计。

  自然,对于类似“重庆打黑”所反映出的,一些和“黑道”、“官员保护伞”、“黄赌毒”、“走私”等相联系的富人,就要坚决打击,弘扬正气。

  总之,在对贫富差距、贫富分化的讨论中,要分清具体情况,既要努力消弭那些和社会主义公平正义原则相背离的鸿沟,又要注意不能把“贫”和“富”简单对立起来,不能把“穷人”和“富人”对立起来,尤其不能把“贫富差距”演绎为人格化、人群化、阶层化的对立和矛盾。中国社会今天的主要矛盾不是“穷人”和“富人”的矛盾。经历过“十年文革”教训的中国,绝对不能再走人为制造分化、搞阶级斗争的那条路。此言或许过重,但是对我们社会中已经出现的个别极端情绪来说,也许是必要的。

  改革开放30年后的中国,面临的挑战和矛盾不容回避,但是,我们同样有巨大的物质力量和精神财富帮助我们去迎接挑战,解决矛盾。成熟的、理智的、同时勇于直面问题的心态,是我们“三十而立”的标志。我们向社会提出勿将“贫富差距”变成“阶层矛盾”,就是希望社会各方以辩证的、理性的眼光看待贫富差距,而不是渲染一些激化社会不满情绪、形成社会心理断裂,乃至增加人与人之间猜忌仇恨的大口号、大概念、大标签,听起来人人解气,结果却是人人不安,富裕者考虑的不是如何发展,而是如何自保,甚至向海外转移财产。这就会损伤勤劳致富、创业致富、知识致富的积极性,伤害一个社会本有的和谐和生机。

  总之,要消弭贫富差距,化解社会矛盾,关键在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政府职能,谋求社会公平;借助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打击腐败和特权;逐步合理地提高社会福利;努力实现教育公平;建设符合三公原则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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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侯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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