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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凯平:征收房产税缺少法理基础 只会提高房价

来源:搜狐财经
2010年05月20日15:08

  搜狐财经讯 房产税已是当心下最热门的话题,从舆论走向来看,出台已是必然之势。除了征税能否抑制房价之外,关于征税的法理依据同样也是争议的焦点,我国《立法法》明确规定,开征新税和调整旧税必须经由全国人大批准,但现实情况似乎并不如此。5月20日,搜狐经济学人论坛就“征税的合理性”展开探讨,以下是现场报道

传知行社会经济研究所研究员黄凯平
传知行社会经济研究所研究员黄凯平(搜狐-王玉玺/摄)

  传知行社会经济研究所研究员黄凯平:目前关于房产税的讨论很多很激烈。最早是从物业税开始的,目前对于房产税、物业税的讨论都是围绕土地财政和房价来展开的,但是事实上光讨论这个是不够的,我们要对这个税收开征的基本前提进行探讨,这个问题大家都忽视了,这是最重要的问题。

  一种税的开征,首先必须承认这是一种产权,你这个房子征税,必须确认这种产权是完整的,如果对不完全的产权征税,这是值得考虑的。目前我们的房子,物主对这间房子有没有完整的产权,大家都知道是没有的,对于房子征税是不是合理?显然我觉得这是首先可以讨论的。第一,从税的前提来说产权是不是完整这是要考虑的。其次,一个税的开征不是政府的权力,是立法机构的权力,国务院包括其下属的财务部、税务总局都无权开这种新税。

  目前来说,中国除了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法之外,其他都是由国务院暂行条例开征的税,包括房产税也是这样的。之所以由国务院开这个税,而不是由人大来这个税,是因为1984年9月18号的时候,全国人大常委授权国务院可以开征这种税,但是这种授权是不是合法的?一般按照授权立法基本法律来说,授权立法必须有授权在先,授权是没有在授权法的条件下,授权国务院征税,这很明显是不合理的,而且“授权立法”绝对不是空白的授权,我拿一个税,你怎么写就怎么写,这是不行的,即使是授权立法也应该有明确的授权的范围和对象,以及这个税征收的时效等,1984年到今天“授权立法”到今天为止都没有改变,我们税不断的加收,不断的加重,我们几乎没有讨价还价的权利,这就是因为所有的税都不是经过人大讨论开征出来的,而是国务院一个命令,一纸文件就可以征税,这是不合法理的。按照我们目前的《立法法》的规定这么做也是不妥的。我国的《立法法》明确规定了税收基本制度都应该是全国人大的权力,目前的授权立法的话也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而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是没有权利把全国人大的权利授给国务院的,目前所有的国务院暂行条例征的税都是违法的,都是违宪的。在讨论这个物业税是不是合理的,如果我们忽略基本的权利的话来讨论这个是没有意义的。我们首先应该讨论最重要的问题,税应该由谁开征,怎么开征,是不是国务院一纸命令或者财政部一个文件,一致通知就可以征税呢?这是关于税的基本前提。

  然后我们再看,我们忽略这些基本前提接下来谈房产税,目前很多人说征收房产税可以降低房价,我们看是不是可以降低房价,是不是税越多房价越低?其实房价里面征收了很多税,包括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城建税、教育税附加等等,已经占了相当大部分的比例,如果再增加税只会提高房价,不可能降低房价。增加税肯定抬高物价,这是基本常识。房价的供应是一个供需关系决定的,不是征税或者减税可以决定的。希望通过征房产税或者物业税来降低房价显然不可能的。

  还有人说物业税或者房产税开征之后可以缓解地方的对土地财政的需求,我们来看目前的这种土地财政是怎么造成的,是1994年这种不合理的分税制造成的。中央政府很有钱,地方政府没有钱,中央政府办的事又少,地方政府办的事又多,地方政府只有创造各种机会捞钱,捞钱的办法就是土地财政,就是卖地。09年一年就卖了将近1.6万亿,开征物业税可以征多少税,《21世纪经济报道》有一篇文章把这个算了出来,目前如果从第二套房开始征房产税的话,一年可以收1500亿左右的税,目前我们的土地财政有1.6万亿,地方政府还缺钱,你想通过房产税来代替以前的税或者土地出让金让地方政府获得资金是荒唐可笑的,无论从税的基本还是税的前提和现实原则,我都认为房产税都是不应该开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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