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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成立前 开发商需缴物业费

来源:北京商报 作者:李子君 刘文静
2010年05月28日09:24
  开发商必须促使业主大会成立并承担首次费用,前期物业工作及费用由开发商承担、老物业“赖着不走”将被罚款10万元……经过数年酝酿,《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昨日出台,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业主大会成立前开发商当“管家”

  今后,在新小区业主大会成立前,小区内所有物业问题,开发商都得管,还得承担全部费用。

  市住建委副主任张农科透露,前几年70%的物业矛盾纠纷是前期开发遗留问题造成的,因此《办法》规定,建设单位需承担前期物业服务责任,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附件。

  据市住建委物业处处长于良介绍,10月1日后取得预售许可证的项目,在业主大会成立前或业主大会筹备组成立3个月内,开发商需承担前期物业服务的所有责任,业主在此期间不必承担物业费。业主大会成立后,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此时可以重新约定服务标准和物业费。“之前,不少开发商对成立业主大会不积极,这种"不作为"造成了小区"主人"的缺失。现在明确了开发商承担前期物业服务的责任,他们推动业主大会成立的积极性将明显提高。”

  老物业“赖着不走”将被罚10万

  前段时间闹得沸沸扬扬的“建外SOHO物业纠纷”,源起新老物业交替时,老物业拒不退出小区,出现两家物业公司同时在小区工作的尴尬局面。但10月1日后,不论以任何借口拖延、拒绝办理物业交接,老物业公司都会被处罚,逾期不撤出的物业公司将被罚款10万元。

  昨日,建外SOHO的老物业——赛特物业公司一位负责人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已经看到了新《办法》。“既然国家有规定,我们肯定严格按照法规办事。”这位负责人表示,作为物业公司,即使有再多苦衷,以后也不会冒着被罚10万元的风险留在小区。

  36项配套措施“十一”前出台

  《办法》对物业管理的方方面面都做了规定,而在此基础上的各项实施细则也将配套出台。于良表示,为了保证《办法》具有可操作性,与之配套的36项相关细则即日起将陆续出台,并在10月1日前全部出清。

  “《办法》的出台只是第一步,先把地基打好,然后靠许多细则进行完善。”于良介绍,在《办法》实施前,市住建委还将出台36项细则和示范文本,对物业管理进行规范。在即将出台的“组合拳”中,建立业主决策平台和试点业主大会登记最令人期待。
(责任编辑:侯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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