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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申购经适房须符合三条件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杨康 杨辑
2010年06月01日09:57
  今天(31日),海口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局的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今年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收入标准为: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13712元。

  据了解,《海口市2010年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经十四届海口市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发出公告, 海口市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三个条件:(一)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在本市辖区内依法注册登记的单位(包括各类经济实体、其他组织)连续工作并依法缴交各项社会保险满8年。(二)无自有住房或住房面积低于市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三)家庭收入符合市政府划定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经适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海口市政府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

  海口市2010年申购经适房家庭收入标准为: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13712元(含);申购经适房家庭住房困难标准为: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含)。

  据介绍,经济适用住房以中小套型为主,小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中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

  申购经适房六道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海口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审核。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会同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居委会,在受理申请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通过审核材料、入户调查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收入情况和住房情况等进行调查核实。

  (三)公示。经调查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申请人名单,由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在申请人工作单位、家庭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所在地公示10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再次通过媒体发布公告的形式进行公示,公示的时限为15日。经公示有异议的,应当及时核实,经核实不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由受理申请所在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书面告知申请人。

  (四)批准。经两次公示无异议的,由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经济适用住房准购通知书》。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照申请人家庭人口数核准申请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面积,并在准购通知书中注明。

  (五)排序。海口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已取得准购通知书的申请人的购房需求情况进行分类登记,并在监察、公证部门的监督下公开进行电脑随机定号排序,根据房源情况发放《选房通知书》。未获得选房资格的申请家庭进入轮候。对重残疾人员、优抚对象、复员军人、转业军人、危房户等住房困难家庭应优先安排。

  (六)选房。海口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组织对已取得《选房通知书》的申请人按排序号顺序公开进行电脑随机选购住房,申请人可在多个备选房源中选购一套住房;申请人选定住房后,应当场签署《选房确认书》,并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购房合同。
(责任编辑:侯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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