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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从“物业税”到“房产税”玄机何在

来源:检察日报
2010年06月02日08:28
  长期以来,人们在讨论对公民所持有的物业是否征收保有环节税收的时候,一直使用“物业税”和“房地产税”的说法,很少有人使用“房产税”的提法,因为房产税是我国早已开征的一种税收,主要是针对来自房产的经营性收入征收,对于非经营性房屋是免征的,因此与物业税或房地产税性质截然不同。但最近一段时间以来,我注意到,在讨论是否开征物业保有环节的税收时,官方不再使用“物业税”和“房地产税”的提法,而是采用“房产税”。近日,国家发改委的一个文件中,更是明确提出“逐步推进房产税改革”(6月1日《每日经济新闻》)。

  按照发改委的意思,针对物业持有环节的征税,并非是开征新税,而是对原先房产税进行改革,由经营税变成持有税。这就难免让人糊涂,绕这么大一个圈子,变了名目,又由开征变成改革,准备征收的还是原先的物业税嘛。直接说开征物业税不就完了吗?为什么要费这个周折呢?

  仔细考量,这绝非随便选择一个名目那么简单,而是有深层次的用意。众所周知,政府部门想开征物业保有税已经很多年了,但迟迟没有开征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有法理上的障碍。因为国外土地私有,物业税是针对房产和地产共同征收。而在我国,土地国有,业主虽然买了房,但只对房屋有所有权,对房子下面的土地则没有所有权,既然没有所有权,那么又谈何征税呢?此外,业主购房时,事实上已经承担了土地出让金,也就是说,国家在土地上的收益,业主已经一次性支付。政府再要征收物业税,显然就是重复征税了。

  此番,发改委将物业税悄然变成房产税,把开征变成改革,实际上就是想为这一税收的开征扫除法律上的障碍。潜台词是:这一税收只是针对房屋,并非针对土地。

  不得不为这样的“智慧”而喝彩。但问题是,这个世界上有与土地分离的房屋吗?传说中的空中楼阁真的存在吗?地之不存,屋之焉附?把房屋和土地分开征收,真是一大发明。更为关键的是,这一税收是按物业的价值征收。地球人都知道,物业的价值,取决于土地,而非取决于土地上面的房屋。也就是说,所谓“房产税”不是针对土地征收,却要按照土地的价值来计算———这是怎么绕也绕不过去的悖论。

  此前央视报道说,上海已经上报房产税改革方案,税率大约为物业价值的千分之八。这一点倒是紧紧地与国外接轨,与国外通行的物业税税率大体相当。不过人家是针对土地和房屋一起征收,你既然只针对房屋征收,又凭什么征这么高呢?
(责任编辑:侯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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