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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36条”:提升民企社会责任的契机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2010年06月08日01:02
  一名国资研究人士曾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表示,2007年中石油中石化为维护国内油价稳定所承担的亏损高达1700亿元,如果真是换了民营资本,不能说亏本也让他们做吧。

  日前出台的《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下称“新36条”)再度表明了 打破垄断行业“玻璃门”的决心。

  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范围,提升经济的内生动力,在一些业内人士看来,“新36条”的作用不止于此。

  国资委要求央企多学习

  上世纪最后十年,日渐兴旺的民营经济开始参与并购“步履蹒跚”的国有企业,而在被并购后瘦身的国企又反过来学习民营经济的经营和管理经验。近几年来,越来越多的大国企和大民企逐渐浮出水面。民营企业的“进”和国有企业的“退”,是政府和市场双引擎作用下的资源的进一步优化配置。

  “进一步放开市场对民营经济有好处,对国有经济也是有好处的。国企近年来之所以能取得快速发展,除了自身的努力,很大程度是因为更大的市场竞争。”天强管理顾问总经理祝波善对记者表示,“虽然部分国企仍是参与一种有保护的竞争,但民营经济的进入就像管理中的鲶鱼效应一样,促使国有经济进一步完善,没有这样的竞争,国有经济的长远发展是有问题的。”

  民营经济对国有经济带来的改善作用也引起了国务院国资委主任李荣融的关注。

  他在去年底中央企业负责人工作会议上要求,央企应“注意吸收国际知名企业、有信誉的非公企业资本,继续加快推进强强联合、上下游整合等多种形式的联合重组,加强重组后的整合工作,充分发挥整合效应”。

  如何更好地发挥鲶鱼效应?放宽准入是客观要求之一。

  2005年的“非公36条”明确规定,允许外资进入的行业和领域,也允许国内非公有资本进入。但根据有关方面的调研情况,目前全社会80多个行业,允许外资进入的有62个,允许民间资本进入的只有41个。这也正是“新36条”提出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电力建设、石油天然气建设和电信建设的原因。

  如何理解民企社会责任

  事实上,在“新36条”公布前,已经有很大一批民企进入到了传统的垄断行业领域,主要有兼并收购、投资参股、委托经营和租赁四种形式。

  比如,均瑶集团曾参股武汉航空和宜昌机场;江苏中大集团曾从参股开始,最终控股中威客车厂,进而由生产汽车烤漆房进入整车制造行业;河北新奥集团也通过投资参股多个城市的燃气企业,成为中国燃气行业的民营龙头企业;在电力领域,有许多民营甚至外资企业投资建设了中小型的水电站,大量的民营资本在新能源领域已呈蓬勃发展之势。

  然而,现有的国有垄断行业一般是资本密集型行业,另外,由于政府仍将电力、电信、石油等垄断资源价格作为调控工具,希望进入这些领域的民营企业须学会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通过参股、控股、资产收购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的改制重组。合理降低国有控股企业中的国有资本比例。这是“新36条”明确的内容之一,但同时强调,民营企业在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资产处置、债务处理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政策要求,依法妥善安置职工,保证企业职工的正当权益。

  这也显示了对于民企履行社会责任的期冀。
(责任编辑:侯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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