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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资纠纷中基层工会如何发挥更大作用?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作者:徐奎松
2010年06月10日09:27

  出口导向难改善民生?

  NBD:部分企业为何长期存在员工工资低、劳动时间长和劳动环境差这三大问题?

  乔健:我国从上个世纪80年代至今,外向型经济占主导,在参与国际分工中,奉行的是一条以廉价劳动力优势为核心的出口导向型工业化发展途径。并根据这条途径招商引资、带动国内产业结构调整、财富积累。但是,这种经济增长的方式,在相当程度上与改善民生、改善劳动者的权益相背离。因此,我们一方面看到经济发展,另一方面看到的是社会收入的分化和劳动者的权利得不到维护。在这个过程中,员工工资低和劳动强度大,不是工会能够完全解决的问题。

  NBD:工会组织在基层为什么势单力薄?

  乔健:部分在基层企事业单位里组建的工会,都是管理层的一部分,不能发挥有效的维权作用和代表作用。这样的工会是一个雇主、企业经营管理者控制工人的一种工具。这类工会大多数充其量只能够发挥沟通、协调的作用,很少能够发挥代表和维护的作用,因为每一个企业建立一个工会,都是由管理层干部尤其是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担任工会主席,而企事业单位里的人力资源部部门的维权中心是偏离员工而维护单位的。

  企业利益是一块蛋糕,员工分走越多,雇主损失的利润就越大。因此,作为企业的工会主席,受制约的问题也就多了。最近,富士康和南海本田整车厂等企业发生的跳楼、停工等一系列事件,非常带有共性,这些企业的工会都非常孱弱。这些问题已经引起了全国总工会的注意,全总已经分别在5月29日和6月4日连发两个通知,要求加强对工人心理疏导,加强企业工会建设,充分发挥企业工会作用,健全维权机制,加大维权力度,提高维权实效等。

  目前的中国工会组织体系,采用的是自上而下的组建方式,这种组建方式到了某些基层就失去了工会的本质。上层工会组织要求企业建立工会,而企业工会组织通常是由企业中层管理人员兼任工会主席。他们不是站在员工的立场上为员工考虑问题,而是为企业考虑。

  2008年出台 《工会主席选任办法》里明确要求,不能把工会组织作为企业老板控制工人的一个工具。要求企业负责人近亲属、企业投资合伙人、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和人力资源经理,不得作为本企业工会主席的人选。实际情况是,很多企业并没有按照《工会主席选任办法》的规定办事。企业的理由是,人力资源部门通晓劳动法律,对企业管理熟悉,比起一般员工来讲更能够按照法律依法办事。

  产业工会未发挥更大作用

  NBD:按照目前工会自上而下的结构方式看,上层工会很有力量,但基层工会却势单力薄,如何对这种结构进行改革?

  乔健:很多国家的工会组织,都是以行业或是产业性工会组织存在。德国的德工联下属16个产业工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能参与讨论或者制定劳动标准、工作定额、产业政策等。

  在我国,由于地域辽阔、人口众多、产业情况各异,无论是劳动基准、最低工资标准或者是社保政策、劳动合同,单靠法律来管制劳动关系困难相当大。比如说,为什么许多人对《劳动合同法》提出批评,其中就存在着不合理的内容。为此,有很多劳资问题如果通过产业工会来解决,就能够及时地处理好,降低政府的行政成本。产业政策也好,内部劳动标准或者工作定额也好,通过工会代表员工出面集体协商并达成协议,发达国家是这么做的,这样能公平地分割两者的利益,促进双赢,这是一种有效解决劳资矛盾的模式。回过头看我国,这样的模式为何得不到广泛运用?这就值得研究。

  我国全总有七大产业工会,其基本职能就是评选劳模、调查研究、写调研报告,还有一些国际交往性工作。产业工会最多的时候在全国有1200个干部,但到今天为止,我国的产业工会也没有发挥更大作用。为什么出现这种现象?因为在上世纪50年代末,我国把以产为主的工会组织领导体制,改变为产地结合并以地为主,也就是以地方为主的工会组织领导体制。在这个基础之上,传统产业工会就难以发挥更大作用了。

  工会法应增加会员权利

  NBD:《劳动合同法》赋予工会组织一定的法律职能,但为什么在基层体现不出来?

  乔健:2007年,《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节仲裁法》出台过程中,曾遭遇到来自雇主阶层和经济学家的反对。前两年由于遇到金融危机,许多地方为了保经济发展,出现了不支持《劳动合同法》实施的情况下。虽然《劳动合同法》赋予工会一定的法律职能,但是地方往往以确保经济发展为由,限制工会发挥作用。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第六条则规定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等。实际上,如果能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将来在行业、区域开展集体协商时,工会的作用就能发挥出来了。目前,在广州、洛阳和浙江温岭等已经出现了集体协商工资等制度,应该说已经积累了一些经验。

  有报道称,今年下半年,全总可能提出修订《工会法》。现行《工会法》1992年首次起草,2001年通过修正案。我建议,今年下半年修订《工会法》时,一定要“增加会员权力,确定会员代表大会是工会最大权力机构”,以此把工会的本体还原到工会的会员。这才是一个正本清源的改革之道。

  结束语:随着我国劳资纠纷越来越多,我们期待工会能在调解纠纷、维护员工利益等方面能起到更大作用。

  对话嘉宾

  乔健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劳动关系系主任

  

(责任编辑:侯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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