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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 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

来源:金融时报
2010年06月10日10:16

  本报讯 记者庞东梅报道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6月9日,针对相关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进行详细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根据目前高收入者所得来源多元化和所得形式多样化,以及高收入税源难以监控等特点,结合税务机关征管实际,主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强化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一是各级税务机关将结合本地区经济总体水平、产业发展趋势和居民收入来源特点,进一步调查摸清本地区高收入者相对集中的行业和高收入者相对集中的人群,确定管理的重点。二是税务机关要将调查摸底情况与日常管理情况对比,找到薄弱环节,采取措施不断强化高收入者的日常税源管理和监控。三是对高收入者的主要所得项目,税务机关将根据不同所得的性质和特点,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四是税务机关将坚持开展纳税评估和税收检查,并收集典型案例,必要时通过媒体予以曝光,促进高收入者依法诚信纳税,提高税法遵从度。五是切实优化纳税服务,方便高收入者依法纳税,维护好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据介绍,为了更好地加强对高收入者的税源管理和监控,国家税务总局将重点掌握高收入者的大致分布和主要所得来源。对高收入者的主要所得项目,税务机关将根据其性质和特点,按照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别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强化个人所得税征管。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还表示,对股权转让所得,税务机关将继续推进与相关部门的合作,获取股权转让信息,加大计税依据的审核力度,对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要依法核定;对限售股转让所得、房屋转让所得及其他财产转让所得,税务机关将严格执行相关税收政策,并结合征管中出现的新问题,尽快研究出台解决措施。

  要通过企业的财务报表和资产核查,调查企业向个人借款、派息分红及转增资本等情况,严格代扣代缴,强化个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管理;对境外上市的境内公司分配股息红利,要严格执行现行有关征免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所得,应依法申报纳税,特别是本身从事税务代理及涉税服务的会计、税收和法律等专业性中介机构,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如实申报缴税,不得采取核定征收的申报缴税方式。此外,对高收入者的其他所得,税务机关也将按照通知的有关规定,强化其个人所得税征管。

  

(责任编辑:何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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