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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商品住房利润率上限为12%

来源:东方早报
2010年06月18日01:37
  据新华社银川6月17日电 宁夏回族自治区将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商品住房销售应按照备案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利润率控制在12%以内,备案价格6个月内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备案价格涨幅不得超过5%。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稳定住房价格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规定,凡商品住房达到规定预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20日内申请预售许可,并将预售许可房源和预售方案在10日内一次性向社会公布,让购房者了解住房建设进度、预售房套数、户型面积、价格及交付时间等信息。

  《意见》称,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不得分层、分单元、分期办理房屋预售许可。

  此外,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取得预售许可前,进行内部认购、发放VIP卡、预售房号及接受团购等,不得以商品房抵顶工程款。商品房预售资金必须专户储存,不得挪作他用。
(责任编辑: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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