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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调整个税可不动起征点 用物业税调节

来源:人民网
2010年06月28日08:14
  在世界金融危机的冲击下,促进消费,优化分配关系到我国整体经济结构的优化、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和民生的改进。个人所得税如何征收?征收物业税如何进行?如何消除中低收入群体消费的后顾之忧?本报就相关问题采访了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研究员贾康。

  抑制不合理的收入悬殊

  问:从数据上看,近几年国民收入分配中企业形成的收入明显提高。应该如何调整企业间收入上的悬殊?

  贾康:对于一些大型企业,特别是具有垄断特征的国有大型企业,他们在整个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近年来明显提高。其中部分垄断因素需要在今后的改革中加以消除。

  2008年已经正式运转的中央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进步非常值得肯定,就是在国资委管理监控之下的100多家大型企业,大体上要分别按照5%和10%两档比例向国库上缴资产收益。在此之前石油行业带有垄断性的国有大型企业,已经在上缴石油特别收益金。按这个发展方向,通过国有经济的进一步战略性重组,以后应该使中央级国有大型企业最后收缩到100家以下,从而逐步发展一户一率的特定法案,通过代表全体公民利益的立法程序,在法案上形式上确定某一个特定国有大型企业按什么样的功能定位,应该怎么向国库上缴资产收益。

  改革个人所得税制

  问:怎样 改革个人所得税制,调整个人收入的差距?

  贾康:在我国现行的按照11个分类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框架之下,简单地讨论提高工薪收入起征点的问题没有意义。我们应该推进中央早已在文件里写明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这个改革方向上的综合配套改革。

  我建议,我们可以首先把资本利得抛在一边,看其他的各种收入有没有可能都进入综合。如果都进入综合,首先要做好的,是相关技术性工作。公民身份证号码应该成为各人的社会保障号码,同时也应该成为个人纳税号码,这个号码应该终身不变,并在整个登记系统里是唯一的。

  至于超额累进税率,我认为,可以不动起征点,在一开始过了起征点的这个档次上,把税率调低到1%,最高不超过2%,它对应的是低收入的社会阶层,1%的税率,可以一直延伸到所谓“中等收入阶层”的下沿。中央文件非常明确地说,要在我国培育中等收入阶层。我认为个人所得税上的处理,就是在中等收入阶层这个范围之内,以5%即原来的最低税率来覆盖。这个5%的税率可以从中等收入阶层的下沿一直覆盖到上沿。对在此范围界限之上的收入,我认为,可以再加大调节力度,强化收入再分配,可以从5%跳到15%,再跳到25%,最高还可以设想跳到35%,这样从九级超额累进变成五级超额累进。
(责任编辑:黄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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