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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20博弈银行税 中国反对全球施行统一标准

来源:21世纪网-《21世纪经济报道》
2010年06月29日00:09
  刚刚闭幕的第四次G20集团峰会,各国在金融改革议题上的长期分歧依旧难以破冰。

  德、法、英欧盟三国力主全球统一征收银行税的行动,没有得到普遍回应。G20首脑峰会声明表示,征收银行税有必要性,但各经济体成员可以依据本国情况和税务制度自行决定是否征收银行税。

  6月22日,欧盟三国发表联合声明表示,三国将推出银行税以抵消未来金融危机的相关代价,并督促二十国集团其他成员国在本周多伦多峰会上采取相同措施。

  不过,反对声犹在。加拿大、澳大利亚、日本等金融危机中受挫较小的发达国家明确表示反对。而以中国、印度为代表的新兴市场国家对此方案也明确说“不”。

  6月28日,接近银监会的一位国际金融专家向本报记者表示,“目前,征收银行税尚缺乏一个成熟的方案可供参考,就算最早提出议案的美国,现在也深陷泥淖,因此对于各国缺乏共识并不意外。”

  而更多的人从国家利益博弈的角度去考虑银行税的征收问题。国家行政学院决策咨询部副主任陈炳才表示,征收银行税会加大所在国银行业的经营成本,从而降低其国际竞争力,这是各国博弈的一个焦点。

  美欧博弈

  即便是步调一致的欧洲和美国,在银行税征收方案上的博弈依旧激烈。

  最早提出征收印花税的是力主金融监管改革的奥巴马政府。早在2010年年初,美国总统奥巴马就表示,银行业对用全体纳税人的钱来实施金融业援助计划负有责任,应该缩减巨额奖金支出,并将节省下来的钱拿来纳税。

  “我们希望把我们的钱要回来,我们做得到。”奥巴马1月份表示。

  奥巴马政府征税的背后,是2008-2009年金融危机中,美国政府向濒于破产的大型金融机构数目不菲的输血拯救,光前任财政部长保尔森提出的问题资产救助计划(TARP)规模就高达7500亿美元。

  然而,奥巴马的征税计划并非一帆风顺。

  根据奥巴马1月份提出的“金融危机责任费”这一新税计划,新税将持续至少十年。税额是公司除第一级资本之外债务规模的0.15%,征税对象包括50家银行、保险公司和大型投行。其中,美国公司将占到35家左右,另外10至15家将为外资金融企业附属机构。

  上述计划预计将在12年左右的时间筹集1170亿美元,未来10年中可筹集900亿美元资金。

  然而,在华尔街和国会的反对之下,2010年5月,奥巴马不得不修订了上述征收固定税率的做法,5月份提出的新方案改为对公司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征税,且风险越高的投资,适用的税率越高。

  在美国方案尚前景未明之时,欧洲成为力主推行银行税的主力。

  6月22日,英国财政大臣乔治·奥斯本宣布,明年1月起对英国的银行、建筑合作社以及外国银行的英国分行征收银行税,银行税率初时为银行资产负债表的0.04%,2012年再增至0.07%。

  同日,法国、德国也宣布了相应方案。德国表示,德国的银行税计划估计每年征收逾10亿欧元(12亿美元),专款用作接管金融机构所需的资金。

  不过,尽管欧美站在统一阵营中,各自的分歧依旧存在。

  上述金融专家分析,欧美的分歧,一是欧美对待银行税有一些本质区别。在欧洲看来,欧洲开征的银行税将是永久性税目,认定金融交易必定为社会带来风险,所以要另外缴税;而美国的方案则征收税款由年初的900亿美元降到其后不到200多亿美元,期限为五年,方案用意主要是为了弥补财政预算的不足;且根据双方的方案,征收对象都包括了外资银行,有些利益上存在分歧。

  交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连平也向本报记者表示,“银行税不可能由一个全球统一的机构来征收,或可参照巴塞尔协议,制定一个比较专业的技术性方案或建议,并由各国监管当局按照具体情况执行,但没有严格强制力。”

  缺乏标准

  针对欧洲的反对之声,多为金融危机受冲击较小的国家。印度财长普拉纳布·慕克吉的观点代表了这些国家的立场,“印度银行业很好地抵抗了金融危机,因此不赞成征收银行税。”

  而中国代表团在G20峰会前举行新闻吹风会表示,中国反对在银行征税问题采取一刀切的做法,各国在经济刺激计划的退出问题上应根据各自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来决定。

  财政部国际司司长郑晓松明确,提高监管标准、建立和完善监管体系是防范金融危机最有效的办法。是否征税应该由各国结合本国的实际情况来做出决定,而不是推行全球的统一标准。

  连平分析,不应该要求各国统一征收银行税,但或许可以制订一些建议,比如对一个风险比较大、杠杆率比较高、薪酬比较高的金融机构可以相应征收;而目前在中国征收银行税是完全没必要的,目前中国银行业杠杆率较低,也不存在过度激励导致风险较高的问题。 实际上,峰会期间,IMF已提交两份银行征税方案,方案一为“金融稳定贡献税(Financial Stability Contribution, FSC)”,税率可以统一,也可以根据银行重要性或对金融体系稳定性构成的风险大小厘定。方案二为“金融活动税(Financial Activities Tax,FAT)”,针对银行利润及薪酬水平征收,主要为了回收金融活动的“经济租”。

  IMF也承认,并非所有G20成员国都愿意实施这两种方案,他们甚至可能不会选择任何一种。
(责任编辑:黄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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