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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25%贪污贿赂案涉房地产 权力低价买房激增

来源:经济参考报 作者:裘立华
2010年07月05日09:35

  近年来,随着房价的暴涨,与之相关的权力部门腐败也水涨船高,浙江省检察系统2009年立案侦查了国土系统职务犯罪的多个大案要案。《经济参考报》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国土系统与房地产有关的案件呈反弹态势。一方面高房价滋生腐败,另一方面腐败又助推房价,导致两种民

怨叠加在一起,已对构建和谐社会产生重大冲击。

  国土系统案件呈明显反弹

  国土系统职务犯罪近两年出现快速反弹,2009年更是创下了阶段性“高点”,全省11个设区市的国土局中有3个局“一把手”落马,级别之高、犯罪数额之大,都是前所未有。

  在2009年初的浙江省检察长会议上,浙江省检察院明确提出重点查办发生在土地开发、房地产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随后,全省检察机关反贪和反渎部门及时部署,组织人员研究发案规律,主动发现线索,寻找办案突破口。

  据介绍,2009年浙江检察机关共在国土系统立案查办职务犯罪案件63件68人,其中贪污贿赂案件37件41人,渎职侵权犯罪案件26件27人,包括7名正局长、8名副局长,力度为近年来罕见。

  前几年,浙江检察机关曾着力打击过国土系统腐败。2003年,浙江省检察机关曾在国土系统立案查处贪污贿赂案件43件43人,其中县级局正副局长10人,多以土地整理过程中收受工程承包商贿赂,数额并不惊人。

  随后几年,浙江检察机关在该系统立案贪污贿赂数呈逐年下降走势,但是从2007年开始,随着土地开发的热潮和房地产新一轮牛市的再现,国土系统职务犯罪又出现快速反弹,2007年浙江省检察机关在国土系统立案查处职务犯罪案件33件33人,其中县级局正副局长3人,2008年又立案查处贪污贿赂案件33件34人,县级局正副局长7人,2009年更是创下了阶段性“高点”,而且全省11个设区市的国土局中有3个局“一把手”落马,级别之高、犯罪数额之大,都是前所未有。

  四分之一贪污贿赂案涉房地产

  浙江省检察机关有关人士分析称,2009年浙江检察机关查处的近千件贪污贿赂案件中,至少有四分之一案件涉及房地产。

  《经济参考报》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在2009年立案查处的63件国土系统职务犯罪案件中,有近三成涉及国土官员与房地产公司之间的利益纠葛,受贿犯罪案件更甚,一半以上的受贿国土官员与房地产商有不同程度的利益交集。而由于房地产复杂的利益链,波及的贪腐官员又从国土系统延伸至城建、房管、规划等相关部门政府官员。

  2009年3月,台州市检察院从当地一家房地产企业涉嫌行贿的线索入手,先后立案侦查了台州市国土局原局长刘长春、台州市国土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原局长王尚友、台州市国土局路桥分局原局长李嘉、副局长郭炳涛、温岭市国土局原局长吴宗斌、副局长杨文斌等受贿大案。同时,台州市检察机关还从分析房地产开发的利益链入手,顺藤摸瓜,立案查处了中国建设银行(4.76,-0.02,-0.42%)台州市支行原行长蒋达强、台州市路桥区原副区长郑敏华等8件9人涉房涉土贿赂案件,在当地引起了强烈反响。

  宁波市检察院则从办理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渎职窝案中挖出了该市国土局“一把手”邬明德(副厅级)受贿119万元大案,又顺带出该局法制监察局原局长任林苗受贿案,两人均为房地产公司转制及房地产开发中土地出让金退还,为房地产商提供便利,收受巨额贿赂。

  涉案金额随房价暴涨

  以低价购房、投资之名等新型受贿方式在今年的国土系统贿赂案件中表现突出,由于房价地价的快速上涨,使得2009年国土系统贿赂案件涉案金额暴涨,90%以上是大案,个案受额百万元以上的大案已是司空见惯。

  浙江省检察院副巡视员、反贪局副局长倪集华指出,“两高”对包括以低价购房、投资为名等新型受贿的相关司法解释,为浙江检察机关有效打击国土系统贿赂案件提供了法律武器,成功办理了一批新型受贿案件,尤其在国土系统。

  原丽水市国土局原局长叶杰耀因受贿已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在法院审理认定的叶杰耀受贿70余万元受贿款中,其中就有房地产公司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出售给叶杰耀及其共同利益关系人三套商品房,该三套商品房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价值共计59万余元。

  相比之下,叶杰耀的下属——丽水市国土局土地利用处原处长何敏更是“投资高手”。他利用手中职权,在办理供地审批手续及滞纳金减免等方面,给房产商提供帮助和支持,同时以帮房产老板集资拿利息、从房产公司低价订房转手卖掉赚差价、投资房产公司合作开发赚高额利润等等手段敛财。2005年8月,何敏投资100万元与当地一家房地产公司的马老板合资开发一块土地。还以外甥的名义签了合作协议,明确自己不参与经营管理,拿固定回报35%。半年后,他如愿获得35万元回报。2007年5月,何敏借丽水一家房地产公司的季某找他办事之机,向季某透露出想订一套房子的意愿,季某马上自垫定金并且以何敏外甥的名义帮他订了一套,4个月后,房子转手,何敏没出一分钱就赚了10余万元。

  “国土系统掌握着涉土涉房项目的不少审批权,一定程度上掌握着一些房地产商、企业主的经济命脉,所以,国土官员低价买套房子、入股投资,对那些老板是求之不得。”倪集华分析说,“同时,犯罪手段越来越隐蔽,一些法律上的模糊地带使得国土系统职务犯罪案件查处并不易”。

  专家指出,腐败已经成为房地产市场伴生的重要“黑产品”,它扭曲了市场公平,甚至绑架了地方公权力,导致中央宏观调控政策执行力弱化,使得房价犹如脱缰野马。腐败和高房价两种民怨不断积累重叠,已经对和谐社会构成重大威胁。因此,必须从制度上加大建设,如财产申报、公司制度,公开官员配偶子女从业、就学情况等等,接受监督,挤压腐败空间。

  新型受贿犯罪:收受干股列榜首

  “干股,说白了,就是权力入股,具有明显的权钱交易特征”

  浙江作为全国经济较发达省份,在经济社会率先发展的同时,贪污贿赂犯罪新情况新问题也较早发生和发现。《经济参考报》记者了解到,近年来,一些新形式的受贿犯罪往往与民事经济行为或正常的社会交往活动交织在一起,更具隐蔽性、复杂性、欺骗性,急需引起重视。

  新型受贿犯罪呈现“四化”

  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包括干股受贿、特定关系人受贿、以交易形式、以合作投资名义受贿等新型受贿犯罪进行了明确。浙江检察机关据此加大了新型受贿犯罪案件的打击力度,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浙江省检察院的初步统计数据显示,从2007年7月到今年2月底,该省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已立案查处两高《意见》所规定的各类新型受贿犯罪案件103件124人。

  前不久,浙江省检察院副巡视员、反贪局副局长倪集华等人专门对两高《意见》出台后全省检察机关反贪部门查处的新型受贿犯罪案件进行分析,认为新型受贿犯罪呈现“四化”现象:

  一、作案隐蔽化。随着反腐败斗争深入,一些贿赂犯罪分子采取合伙开办公司、收受车辆房产不办理过户手续等新手法收受贿赂,以“合法”外衣掩饰背后的犯罪行为,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和迷惑性。

  二、贿赂过程“期权化”。表现在受贿人为请托人谋利后并不立即收受贿赂,而是等多年以后,甚至退休以后,再收取好处;行贿者也并非为一时一事而行贿,而是为了谋求长期稳定的利益,采取入股、合伙经商、委托理财等手法,与国家工作人员利益共享、长期“合作”,形成稳定、持续的权钱交易关系。

  三、犯罪行为“市场化”。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及其亲属经商办企业,或投资房产、购买股票、理财产品等。一些企业主投其所需,按照“市场潜规则”,采取让价优惠、提供股本金、投资款、利润分红等方式行贿,给贿赂犯罪披上合法市场行为外衣。

  四、犯罪手段多样化。为了对抗侦查,犯罪分子往往采取多种手法。如收受名贵花卉、收受烟票、低价画高价卖等等。

  干股列受贿榜首

  据介绍,从2007年7月以来,浙江省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对两高《意见》所规定的各种新型受贿犯罪案件都查办过,其中干股受贿、特定关系人共同受贿、以交易形式受贿、以合作投资名义受贿居多,占总的新型受贿案件的八成多,尤其以干股受贿为最,达到26件30人。

  “干股,说白了,就是权力入股,具有明显的权钱交易特征,又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因此也容易受到不少行受贿人的青睐。”倪集华一针见血地说。

  杭州市港航管理局桐庐管理处原副处长李建平利用职务便利,为李某经营砂场谋取利益。2006年11月,李建平在未实际出资情况下,与李某签订合伙协议,约定自己享有李某砂场50%和货船30%的投资款,共计人民币66.4万元的股份,但至2007年4月案发时李建平尚未取得分红。此案庭审时,李建平辩称自己没有拿到分红,收受李某干股的事实无法认定。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建平接受李某66万余元的投资股份,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李建平接受李某66万元是没有实际出资的股份,既没有经过有关部门的转让登记,也没有经过财务登记,是典型的“干股”,最终以受贿罪判处李建平有期徒刑七年。

  与干股受贿相近,以合作投资名义的受贿更具隐蔽性。倪集华说:“假投资收真利润,或者真投资收受超额回报,都是行受贿双方以合作投资名义进行贿赂犯罪的惯用伎俩,这类案件我们近三年查实的就有11件13人了,而且不少还夹带着其他形式的贿赂犯罪。”

  以中国农a>业银行湖州市城中支行原行长杭克勤、中国农业银行湖州市分行资产经营部资产风险管理部原总经理金育炜受贿案为例:2003年,湖州农行资产经营部清收部信贷员孟某负责处理某公司抵债资产的拍卖事宜。在孟某要求下,资产被低价评估为人民币808300元,拍卖底价646600元。孟某与某拍卖公司总经理邱某商量合伙以低价买入上述资产后再高价出售牟利。为顺利买下该资产并继续得到杭克勤、金育炜对拍卖行的业务关照,邱某又邀请二人参与入股共同投资。设定股份为6股,杭克勤、金育炜、孟某各占一股,每股股金为12万元。经过杭、金等人的帮忙,2004年1月邱某等人以65万元的低价拍得上述资产。此后,孟某、杭克勤分别将股金12万元打入邱某账户。1个月后杭克勤以资金紧张为由撤回股金,邱某表示不算金育炜撤股,并代为垫付股金。金育炜一直未出资,邱某也表示由他帮忙垫资。2006年该资产以160万元的价格转让,邱某分配利润给杭克勤、金育炜各11.4万元。最终这几人都被查处。

  以权力低价买房受贿激增

  《经济参考报》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近几年,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的犯罪案件明显增多,尤其是随着房地产市场的红火,居高不下的楼价让一些官员瞄上了增值空间大的不动产——房子,以低价买房受贿案激增。“而且低价买房往往是以家人和亲友、情妇等特定关系人名义进行,不少还以虚假投资方式进行,目的都是为了逃避查处。”倪集华分析说。

  去年浙江检察机关查处的一批国土、城建、规划等涉房部门的受贿官员中,有不少都是以低价购房方式收受贿赂的。如台州市国土局原局长刘长春、丽水市国土资源局原局长叶杰耀(因受贿50余万元,今年1月13日被丽水市中级法院二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受贿数额中有相当部分都包含了低价购房的受贿款。

  《经济参考报》记者从浙江省检察院反贪局了解到,近年来,特定关系人受贿案也明显增加,从2006年该局查办的全国首例特定关系人受贿案开始,到今年2月底,浙江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已经立案查处了特定关系人受贿案16件28人,特定关系人也从官员的情人向近亲属等延伸。此外,以委托理财方式、近亲属挂名领薪、赌博方式的受贿犯罪也时有被查处。

  专家:尚有不少法律政策界限难以把握

  尽管两高《意见》的出台为新型受贿犯罪的查处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但是,面对受贿犯罪不断出现的新问题和检察机关侦查手段等方面的限制,浙江检察机关反贪部门仍感到法律武器不够用。

  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7年7月8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10种新类型受贿刑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具体意见。

  这10种新型受贿刑事案件形式分别是: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问题;收受干股问题;以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名义收受贿赂问题;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收受贿赂问题;以赌博形式收受贿赂的认定问题;特定关系人“挂名”领取薪酬问题;由特定关系人收受贿赂问题;收受贿赂物品未办理权属变更问题;收受财物后退还或者上交问题;在职为请托人谋利,离职后收受财物问题。同时,为准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惩处少数,教育多数,《意见》还就正确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问题作出了规定。

  但浙江省检察院副巡视员、反贪局副局长倪集华告诉记者,目前,他们在司法实践中有不少法律政策界限难以把握:

  一是离职后收受财物必须以事前约定为构罪要件,而实践中当事人大多心照不宣,事前约定很少,收集这方面证据难度很大。

  二是交易型受贿案件“明显低于、高于市场价格”,委托理财型受贿“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的具体认定标准难以把握。低价买房案中,对买房人获得的“优惠”是否正常、交易价格是否“明显”低于市场价、差价的计算方法、犯罪数额计算的基准时间等问题,包括侦查部门、公诉部门、法院认识存在分歧。

  三是干股受贿案中,干股受贿的认定、干股实际转让的证据认定、受贿数额的计算、未遂的认定等问题存在诸多争议。如低价受让股份案件,是定干股受贿还是交易型受贿,存在巨大争议;又如收受干股后又取得分红的,是以干股股本金还是分红数额确定为受贿数额,各地认定不一。

  四是合作投资型受贿和干股受贿型受贿的界限有时难以把握。在一些投资、入股型案件中,行、受贿双方对行贿人提供的出资款究竟是投资款还是干股股本金往往难以说清,对此是定合作投资型受贿还是干股分红型受贿,存在分歧。

  五是特定关系人共同受贿案、合作投资案、挂名领薪案、收受财物后及时退还案中,如何认定“未实际出资”、“共同利益关系”、“未实际工作”、“及时退还”也有争议。

  六是一些案件性质游走于法律边缘,罪与非罪、普通受贿还是新型受贿存在争议。如近年来该省一些地方领导干部为规避法律,利用职权参股、投资所管辖企业并收取“红利”,对这些行为是定罪还是按违纪处理,若构罪该如何定性看法不一,影响了办案。

  浙江省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负责人告诉记者,该处正在对新型受贿犯罪案件进行深度剖析,将有针对性地提出一系列防范对策,警示教育在职国家工作人员,消除模糊认识和侥幸心理,不敢轻易利用隐蔽手段打法律的“擦边球”。

(责任编辑: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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