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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卷入“贿赂门”

来源:中国经济网
2010年07月07日12:04
  倍受关注的西门子商业贿赂案有了新的进展。西门子公司日前表示,由于实行了一项员工特赦计划,该公司在确认商业贿赂丑闻责任人方面取得了突破。

  据悉,去年11月,西门子出台了一项员工特赦计划,鼓励员工主动提供线索,无需担心遭到公司的报复。特赦计划适用于所有员工,但300名主要高管除外。西门子首席法律顾问皮特?索姆森(Peter Solmssen)表示,这项计划已于今年2月底到期,在计划实施期间,约有110名员工向公司提供了有关贿赂丑闻的信息。

  近年来,随着跨国公司在华业务领域的不断拓展,越来越多的国际知名企业爆出商业贿赂丑闻,从朗讯、德普、IBM,到西门子、家乐福,都相继卷入贿赂丑闻,而西门子商业贿赂案只是掀开了冰山一角。

  跨国公司在华行贿成上升趋势

  安邦集团2007年公布一份研究报告称,跨国企业在华行贿事件近10年来一直呈上升趋势,中国在10年内至少调查了50万件腐败案件,其中64%与国际贸易及外商有关。

  在所有这些被曝光的跨国公司商业贿赂案中,西门子事件无疑是最为轰动、影响最为广泛的一起。2006年9月,意大利地方检察院开始对西门子展开调查,指称该公司涉嫌在1990年代为谋求意大利国有电信公司的订单,向意邮政部前高官实施巨额贿赂。随后,希腊、瑞士、奥地利和德国的检察机关也介入对西门子的联合调查。 2006年11月15日,德国和奥地利警方、税务稽查员和检察官在内的270名调查人员突袭搜查了西门子在德国的近30间办公室及部分员工的居所,检获36000多份文件,并先后以涉嫌挪用和在他国行贿的罪名,拘捕了6名西门子员工。

  随着调查的深入,来自越南、希腊和意大利的商业贿赂丑闻越来越多地被媒体曝光。调查进展似乎在验证污点证人的说法:西门子的行贿行为已经普遍化和高度组织化,而且西门子最高管理层还想尽办法试图规避各国检察机构的联合调查。

  2007年8月13日,西门子贿赂案的审查人员宣布,自上世纪90年代中期起,西门子非法贿赂支出资金已超过10亿欧元。8月20日,西门子总部发言人安德里亚斯?施瓦伯承认,西门子在中国市场也存在不正当的商业行为。西门子确认,2000年到2006年期间,可疑交易的涉案金额已经达到13亿欧元。自2006年底突查西门子总部以来,德国检方传讯了数十名嫌疑人,但只起诉了一名前西门子高管。到目前为止,尽管聘请了美国律师事务所Debevoise & Plimpton帮助其弄清贿赂丑闻的真相,但西门子还未公开披露哪些高管促成了行贿等违法行为。

  据了解,目前,美国监管部门正依据美国《反海外腐败法》对西门子进行调查,而西门子则希望与其达成和解,双方即将展开谈判。

  无独有偶,在此期间,家乐福北京7家门店负责生鲜采购的人员,因收受供货商贿赂被警方传唤。坏消息总是接踵而至。2007年8月15日,著名连锁快餐企业麦当劳董事总经理刘士成因涉嫌贿赂罪被香港廉政公署拘留。至此,数家国际知名企业在华相继沾染贿赂丑闻,引发了国内民众对在华跨国公司职业操守和商业信誉的一片斥责声。

  贿赂丑闻令跨国公司蒙羞

  在普通老百姓心中,跨国公司代表着高效率、高质量和廉洁,他们应该是遵纪守法的典范。但是接二连三的丑闻使人们的看法发生了转变。

  不容忽视的事实是,跨国公司在其本国一般都遵纪守法,可是到投资国却往往在经营管理中采取不正当的手段获取利益,从西门子和家乐福在中国的商业贿赂问题上来看,他们并没有充分尊重中国法律。

  从表面上看,西门子和家乐福的商业贿赂只是偶然现象,但从深层次上看,这和跨国公司在经营管理上实行双重做法密切相关。上海财经大学国际工商管理学院郭羽诞教授则认为,很多跨国公司在推行本土化的过程中逐渐“入乡随俗”,采取不正当的手段进行竞争。在中国近年来查处的一系列贪污贿赂案件中,就有许多涉及到跨国公司。从“沃尔玛礼品”、到“德普回扣”,再到“张恩照事件”,都无不与跨国公司的“糖衣炮弹”有莫大的关系。一些跨国公司通过这种不正当的做法,扭曲了我国的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破坏了公平竞争环境。近几年发生的商业贿赂案件也印证了这一点。

  2004年3月,世界500强之一的默沙东公司解雇20多名中国分区副经理和医药代表,理由是“假以学术推广的名义报销娱乐费”。

  2004年4月6日,朗讯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递交汇报文件,指出朗讯将解除其中国区总裁戚道协、首席运营官关赫德及财务主管和市场部经理的职务,理由是他们为合作方提供回扣。

  2005年5月,美国司法部报告指出,天津德普公司从1991年到2002年期间向中国的实验室工作人员及国有医院医生行贿162.3万美元的现金,用来换取这些医疗机构购买德普公司的产品和服务。德普公司从中赚取了200万美元的利润。

  2005年4月22日,香港珠宝商谢瑞麟父子被指涉嫌向旅行社雇员提供非法回扣,作为安排内地旅行团到该店参观购物的报酬,被香港廉政公署拘捕。这一系列事件,使得跨国公司近年来在中国公众心中形象大跌,更使得这些在国际上声名显赫的跨国公司蒙羞。

  打击商业贿赂面临制度难题

  南开大学国际经济法研究所的一项问卷调查结果表明:近94%的人认为在中国做生意,给回扣、好处费和请客送礼的现象普遍;六成公众对反商业贿赂的成效信心不足。从一连串的商业贿赂事件不难看出,造成贿赂发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法律的法律的不健全也为商业贿赂的发生提供了土壤。

  据了解,我国目前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刑事责任层面主要法律依据在于《刑法》,行政及民事责任层面主要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规条款。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刘明俊对记者表示,当前在中国,商业贿赂并非法定罪名,现行法规对商业贿赂的界定存在着较大的局限性。

  刘明俊认为,这些局限表现在:首先是主体范围过窄。现行法律规定商业行贿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受贿罪的主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公司、企业人员及国有单位,而对国有事业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非国有单位受贿等,却没有构成受贿犯罪的规定。

  其次,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只有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进行贿赂时,才构成商业贿赂行为,但现实生活中经营者并不仅仅限于商品购销。

  再次,现行法规对商业贿赂客体形式限定过窄,着重于“回扣”或者“财物”,而当前商业贿赂已经发展到性贿赂、安排子女出国、培训考察、劳务咨询等等,不一而足。

  最后,对商业贿赂的打击还存在立法位阶低、法规分散、多头管理等诸多弊病。因此,法律界人士普遍认为,有必要制定一部《反商业贿赂法》来有效遏制商业贿赂行为。刘明俊表示,法律上的缺陷构成了当前打击商业贿赂的一大障碍,但从根本上说,当前国内商业贿赂猖獗,也许与某些部门的执法不力有很大关系。当年朗讯贿赂门事件发生后,朗讯中国公司的几位高管被美国公司总部解职,并面临美国司法部门的责任追究。然而在中国,却根本没有相关的部门来调查朗讯中国公司在数年间那数百万美元的贿赂送给了谁,责任追究更无从谈起。在西门子贿赂门事件中,西门子一再强调他们对于违规行为奉行的是“零容忍”原则,在这背后,应该是德国等国家司法部门对于商业贿赂的“零容忍”。西门子之所以如此主动,在很大程度上是迫于本国执法机构可能提起责任追究的压力,而并非是来自中国的压力。

  “那么如今面对西门子“贿赂门”和西门子自身“零容忍”的表态,中国的执法机关不应沉默。执法机关应当采取行动调查真相,并向公众说明:西门子中国公司的贿赂都给了谁,以及这些接受贿赂的人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刘明俊说。 (中国企业报) (来源:人民网)
(责任编辑:思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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