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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险放开预定利率“利差损”成最大隐忧

来源:金融时报 作者:方华
2010年07月15日10:06

  传统人身险的预定利率,即将突破2.5%的上限限制;新型人身险如分红险预定利率和万能险最低保证利率,将由此前的2%和2.25%调高至2.5%;各种信号表明,人身险费率市场化改革终于正式启程;基于目前投资形势尚不明朗的背景,新政策有望刺激传统险销售,并引导市场回归传

统保障,但与此同时,市场最大的忧虑在于:新政策会否加剧保险资金的投资压力,引致产品利润率及公司总体利润率的下降以及长期利差损保单的形成?

  传统险拉大差异化

  根据保监会此次下发的有关传统险定价利率的征求意见稿,监管层决定放开传统人身保险的预定利率,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审慎原则自行决定,与2007年、2008年监管层就此征求意见不同,此次预定利率的放开,只局限于传统险业务。

  “调整的原因,可能是监管层不希望震动太大,也不希望遭致大保险公司的强烈反对,定位于传统险的另一个原因,是传统险市场在不断萎缩,产品占比不断下降。”安信证券分析师杨建海认为,此次调整的初衷是监管层希望保险公司能推出更适应市场需求的传统险,以推动传统险销售。

  所谓的传统人身险,是指签发保单时保险费和保单利益确定的人身保险,有别于分红险、万能险等提供“不确定收益”的新型人身保险。长期以来,传统险保持2.5%的预定利率上限,相对附加同等保障但收益更高的新型人身险而言,消费者往往觉得“不划算”,导致市场占比逐步萎缩。

  早在2007年、2008年,因预定利率和存款利率的“倒挂”现象,监管层一度就放开预定利率征求行业意见,且预定利率放开的范围包括所有险种。据悉,因大型保险公司担心小保险公司借价格杠杆挑战自身的品牌优势和渠道优势,因而持反对意见,且2008年下半年开始进入降息周期,预定利率和存款利率的“倒挂”现象,对保单销售的负面影响逐步消失,利率“破冰”因此搁置。

  “此次调整最现实的意义在于,将拉大各公司传统险的差异化程度,便于消费者作出选择。”某大型中资寿险公司相关负责人对记者称,放开预定利率,意味着保险公司不再单独通过提高保额或降低保费的方式来抢占市场,推动保险费率的市场化,这有助于调动各公司研发适合消费者需求的保险产品,提高市场竞争力。

  “利差损”隐忧

  “显然,高预定利率保单迎合了一部分对经济形势持悲观取向的消费者,相对于低预定利率保单来说,高预定利率保单,意味着‘看得见的收益’明显增厚了。”前述中资寿险公司负责人称,这同时也意味着风险,在保费和保单利益确定的情况下,未来市场的风险,则更多由保险公司来承担,通常情况下,预定利率和扣除经营成本后的现金价值相关联,不和保费直接相关,另从定价机制看,保单预定利率越高,公司的投资行为愈加审慎,公司的投资压力愈加大。

  “传统险预定利率与分红险和万能险的不同点在于,预定利率为保证利率,无论实际投资收益如何都必须支付,不像分红水平和万能结算利率可随投资收益状况作出调整,必要时可以只提供不超过2.5%的保证利率。”申银万国分析报告称,如果保单精算假设的长期投资收益率难以实现,负债成本下降的空间较小,利差缩窄的幅度加大,甚至有可能产生巨额利差损,这是此次政策推出的最大风险。

  “放开传统险的预定利率,有利于提升传统险在市场上的竞争力,刺激消费者购买保障功能相对较强的传统人身险,但其利差和利润率会出现大幅下降。”申银万国分析报告称。

  “此次调整,实质性负面影响并不大。”杨建海则认为,此次定价利率放开只局限于传统险,截至2010年5月份,全行业传统险占比只有约7%,占比相对很低,其中中国人寿、中国平安和中国太保的传统险占比,估计分别为13%、4%和11%。

  “此外,此次调整只会涉及新售保单,由于有较高的退保门槛,不会涉及存量保单的调整,结果只影响增量不影响存量,这使得该项调整对近期的盈利影响相对很小。”杨建海补充说,传统险主要销售区域是经济欠发达地区,在此小公司往往尚未设立分支机构,因此即使放开大公司和小公司,也没有太多“短兵相接”的战场。

  新型险会否跟进

  但目前市场存在一种担心,既然传统险的定价利率即将放开,分红险和其他险种会否进一步跟进,如果跟进,有可能给保险公司带来更大的投资压力,甚至引发新一轮“价格战”,尤其在投资环境不确定的情况下,利差损保单有可能会卷土重来。

  根据监管层意见,此次分红险的预定利率、万能险的最低保证利率,将不得高于年复利2.5%,即由此前的2%和2.25%上限调高至2.5%。业内认为,这是导致7月9日保险股在大盘飙涨的情况下出现一定程度下跌的原因,其理由在于,这将进一步加大保险公司的投资压力,并带来保险产品利润率的下降。

  “经测算,假设传统险预定利率由当前的2.5%提高至3.5%,传统险利差水平下降33%,对公司价值的负面影响在10%以下,但如果未来分红险和万能险预定利率进一步放开,对保险公司总体利润率的影响将更为显著。”申银万国报告称。

  按照此次征求意见稿,传统险准备金评估利率不得高于保单预定利率和法定最高评估利率中的低者:1999年6月10日及以前签发的传统险保单法定最高评估利率为7.5%,1999年6月10日以后签发的传统险保单法定最高评估利率为3.5%。

  “长期利差损的可能性会增加。”申银万国报告称,和1999年之前的情况不同,虽然此次征求意见稿决定放开传统险的预定利率,但同时采取3.5%的准备金评估利率上限的监管规定,以规避可能导致的恶性价格竞争,这不排除个别中、小保险公司提供较高的预定利率来做大保费规模以争取更多的市场份额,因此长期利差损的可能性增加。

  另有观点认为,传统险准备金评估利率的“就低不就高”规定,意味着保险资金可用于投资的规模更大,适应了保险资金拓宽投资渠道的新形势,但对小公司而言,显然加剧了竞争力削弱的趋势。

  延伸阅读

  1997年,国内保险业首次启用预定利率,将寿险保费预定利率上、下限设为年复利4%至6.5%,由于保险公司多采用高预定利率,随着央行屡次降息,保险业由此背负了沉重的“利差损”包袱。

  1999年,保监会发文,规定预定寿险保单(包括含预定利率因素的健康险保单)的预定利率为不超过年复利2.5%,此后,该预定利率成为各家寿险产品定价的“高压线”。

  2007年7月,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首次超过保险业2.5%的预定利率,这一利率上限,进而成为制约保险公司灵活定价、创新产品的桎梏;且银行利率水平和各种理财产品收益率的不断提高,对传统寿险销售形成巨大冲击。

  早在2004年,保监会即启动费率市场化改革的研究项目,2005年基本完成相关的技术层面研究,但费率市场化迟迟未能正式启动。

  2008年,保监会发布《天津滨海新区补充养老保险试点实施细则》,允许天津试点的补充养老险费率可不受2.5%现行的预定利率所限,对人身险费率市场化进行了初步尝试。

  2010年7月9日,保监会发布《关于人身保险预定利率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提出传统人身险预定利率将由保险公司按照审慎原则自行决定,费率市场化正式“破冰”,但此次放行,仅限于传统型人身险,而非上一次征求意见时的所有险种;监管层同时提出,传统人身保险准备金的评估利率不得高于保单预定利率和法定最高评估利率中的低者,保险公司在1999年6月10日及以前签发的传统人身保险保单法定最高评估利率为7.5%,1999年6月10日以后签发的传统人身保险保单法定最高评估利率为3.5%;对于分红保险的预定利率、万能保险的最低保证利率,监管层此次要求,不得高于年复利2.5%。人身险预定利率的放开,增强了保险公司的自主定价权,同时对保险公司的产品定价水平、风险管控能力和投资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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