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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称个税起征点可暂不调整 低税率更利于减税负

来源:搜狐财经 作者:魏喆
2010年07月16日17:52

  搜狐财经报道 个人所得税改革(以下简称个税)呼声由来已久,但是从中央到地方一直没有实质性的举动。随着人们生活成本的不断上升,提高个税起征点(免征额)的声音占据主流,但是在7月15日召开的搜狐新视角经济学人月度论坛——建言个税改革上,多位专家建议:个税改革不应该只盯住起征点一个问题。

  个税调节贫富差距作用十分有限

  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副院长刘桓表示,人们希望通过个人所得税改革来调节贫富差距,但是目前看来,这个期望可能过高。如果初次分配解决没有很好的解决公平问题,在再分配的过程中靠税收去调节,其作用非常有限。此外,这种调节手段也不应该只局限于个税。

  刘桓分析说,目前我国个税收入占我国全部税收的比重低于7%,这一状况近年内不会得到根本解决。个税只是构成税收的一部分,人们的税收负担来自很多方面。比如去理发店消费,在不知不觉中就交了5%的营业税,去KTV唱歌,门票就包含20%的营业税。人们感觉税收负担重,是因为各项税收加在一起的负担很重。刘桓认为,解决税收负担问题,只在个税上想办法是不会有多大效果,“税收负担的减轻应该着眼于国家整体税制改革的推进。”刘桓说。

  财政部财科所孙钢也表示,通过个税调节贫富差距作用并不明显。孙钢列举了一连串的数字进行分析:去年我国个税收入3949亿元,按照6000万纳税群体平均来算,人均纳税额6500元,每月548元。对于年收入在12万以上的高收入群体,目前进行申报的约269万人,交纳个税总额1384亿元,占个税收入总额31%。这一群体人均纳税额超过50000元,平均每个月交纳个税4288元,如果把这3949亿税额完全补给不纳税的群体,不纳税群体目前为12.7亿人左右,这样平均每人每个月得到约26元。不难看出,个税对收入分配的调节力度非常有限。如果我们现在继续提高起征点,就会进一步扩大不纳税群体,个税收入也会进一步收缩,而个税收入均分给不纳税群体,人均每月分得的将少于20元。这么看来,提高个税起征点,与调节贫富差距的目标可谓背道而驰。

  降低税率比提高起征点更有助于减轻税收负担

  个税改革应该怎么改?孙刚还认为应该更多的从纳税主体的角度去考虑。孙钢从纳税和不纳税两大群体进行了分析。他说:“现在的我国的纳税群体大概有6000万,按照统计局的统计数字,去年年底全国从业人口是7.8亿,在这7.8亿里面有6000万人纳税,约占从业人口的7.7%,其余92.3%的从业人口是不纳税的,不纳税的这个群体,月收入基本都在2000元以下。如果我们讨论个税改革只局限在个税起征点这一问题上,那就意味着我们只能在这7.7%的从业人口上动脑筋,这可能会有很大的局限性。”纳税群体究竟是应该越多越好,还是越少越好?在孙钢看来,应该考虑降低税率,扩大纳税群体。而不是一味的着眼于提高起征点,让更多的人离开纳税群体。

  天津财经大学财政学科首席教授李炜光颇为赞同孙钢的这一观点。他也表示,个税改革眼光不要总是集中在起征点上或者叫免征额的高低问题上,而应该更多的考虑免征额如何确定,以及税率的合理安排上。“如果只是提高起征点,那么就会让更多的人离开纳税人的队伍。这对于个税税收的保证以及发挥调节功能是不利的。”李炜光如是认为。

  此外,李炜光还表示,老百姓最希望的是减轻税负,相比提高起征点,降低税率在减轻税负方面的作用显然是更有效的。

  扩大纳税群体有助于提高公民纳税权利意识

  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冯兴元更是认为,不仅不应该提高起征点,还应该对2000元以下的低收入群体征收个税。他说:“象征性的收一点,可能只收1%—3%,税额并不会给这些低收入的纳税人造成太多的负担,但是会有助于他们纳税权利意识的提高。”

  而对于高收入群体,与会专家几乎一致认为,中国目前的累进税率过高了。这是造成富人逃税的根本原因。

  孙钢认为,我们设计的九级累进税率制,最高税率达45%,这个税率水平有些高了。必然使得富人纷纷避税。

  刘桓也介绍说,很多跨国公司的高管由于中国的个税税率过高,很多在国外设立总部,在,香港、台湾成立办事处,这对我们是非常不利的。应该降低个税税率,把这些富人留下,让他们在中国生活,在中国消费,我们一样可以通过消费税来保证他们总体的纳税水平。

  冯兴元也表示,从各国经验看来,实行低税率未必会导致税收总体收入的减少。保加利亚实施了10%的单一税率,改革后,税率大大下降,但是税收整体收入大大增加了。俄罗斯实行了13%的单一税率,简化税率结构,结果税收收入也不降反升。两个实例都说明低税率模式实际上好于高税率模式。一厢情愿的认为能通过高税率从富人那里征到大量的个税想法很天真。

  税收制度设计要避免少数人对多数人暴政

  冯兴元还强调,税收制度的设计一定要避免多数人对少数人暴政的情况发生。他解释说,诺贝尔经济学获得者海耶克曾经讲过这个原则,一些国家喜欢搞民族表决的,经常会出现多数人做一个决定,让少数人去花钱的情况,这是极其不合理的。多数人同意做一个大项目,多数人就要承受多数的部分,这样就避免了多数对少数的暴政。在中国,2000元以下的低收入群体是不纳个税的,不管他们怎样希望,对个税纳税主要群体的富人征收高税率这都是不合理的。因他们对个税的贡献占了三分之一。但并没有占有更多的公共资源,也没有行使更多的纳税权利。

  刘桓从公平的角度也给出了分析,他说,按照公平原则,对于勤劳所得应该采取低税,对于资本所得应该采取高税,但我们现在恰恰相反。对于高收入群体的勤劳所得实行的税率可以高到45%,对于超过5000元的工资都要交纳20%的个税,对于资本所得如股票、炒房、中彩票实行的税率都远低于20%,这种设计是很不合理的。

  个税改革应减少收入类别和税率级次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商学院教授王素荣建议,个税改革应减少收入类别和税率级次。“现在分为11类,这个收入类别较多,建议改为三类:第一类是勤劳所得,包括现在的工资所得,稿酬所得,经营所得,付出体力和脑力劳动归为一类,另外还包括个体户经营所得,独资合伙企业所得,都属于勤劳所得。第二类为财产所得,拥有股票、房产,拥有这些财产所得单独作为一类。第三类为利息,股息,没有付出劳动的所得,叫做其他所得,包括中奖所得。这三类所得分完以后,实行的税率是一样的,但是实行的是依次累进征收,比如说税率实现10%,20%,30%,40%,四档税率,原来是9级现在变4级的话,如果都是工薪所得从10%、20%这样依次累进,如果有工薪又有股票所得,两个加在一起,工薪部分实现低税率,等到股票部分实现高税率,类别跟累进是依次的,越往后的所得没有付出太多劳动的所得就征收高税率,适应高税率。”

  应随物价指数调整的起征点和税率级距

  此外,王素荣还建议,个税要考虑通货膨胀的影响,实行随物价指数调整的起征点(免征额)和税率级距。这个起征点一定要随着物价指数变动来调整,这样防止每年总在讨论起征点的问题。另外,纳税级距的边界也要随物价调整,比如说你规定十万元以下的交10%的税,那物价一旦上涨,这个10万也应调整,税率级距在调整,这样也就是能够反映随物价上涨,人们生活成本增加所影响纳税的情况。

  李炜光也表示,免征额并非越高越高,应该有一个科学的、合理的界定,并且应该依据地区有所差别,因为各地生活成本不一样。在社会保障尚未健全的情况下,适当考虑教育、医疗、养老等生活成本。

  对于免征额问题,刘桓认为,目前免征额标准过于单一。“不管男女老幼,东西南北扣除额都一个标准,这不是很公平。人有负担轻重之分,也有地区差异问题,搞一刀切不太合适。”

  刘桓最后总结说,个税改革涉及到整个公共财政体制改革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以及征信系统的建立等很多内容,难以一蹴而就,从目前看来,个税改革不妨采取临时的、局部性的改革措施,比如对现在的税率做一点调整,拉大低税率的空间,扩大纳税人群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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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魏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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