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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永生:能源价改中的政府与市场边界

来源:搜狐财经 作者:林永生
2010年07月20日11:23

  (专供搜狐财经稿件 请勿转载)

  能源、资源类产品并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公共产品,消费就应该合理买单,从这个意义上而言,能源价格改革的方向可用四个特征概括:基于成本、反映供求、企业定价、政府调控

  每一次能源调价都会牵动社会各界的神经,诸多问题会由此延伸:居民听证会究竟在能源价格形成机制中能起到多大作用,甚或是否有必要举行价格听证会?能源价格单纯与国内外市场接轨,采用纯粹市场化取向的方式是能源价格改革的唯一途径吗?如果不是,政府的角色又当如何?我把类似这样的问题,归结为中国能源价格改革中的政府与市场边界。

  能源资源类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改革不能完全迷信市场化的道路,政府要在那些垄断程度比较高的能源产品市场中发挥更大作用。不同市场结构中,产品定价机制应该有所区别:垄断程度高的能源产品市场,政府需要更多从居民生活和工业生产稳定运行的角度,施加干预;竞争程度高的能源产品市场,则更应该让市场来决定产品的价格。因此,国内煤炭的价格,政府主动干预和调整的成分就相对较少,而对于石油、天然气等垄断性能源产品,则主要实行政府指导定价,政府干预就相对较多,定价机制通常是先由生产厂家向政府主管部门(主要是发改委)提出调价申请,由其审批、决定。对那些与居民生活息息相关的能源产品,诸如水、电、暖、天然气、石油等,价格调整则需召开价格听证会,能源产品定价太高,则会提高居民生活成本、企业生产运营成本、进而增大经济社会运行成本,通胀压力增加;能源产品定价太低,则扭曲了价格杠杆的作用,加剧社会资源浪费,无助于实现节能目标,从长远上来讲,经济增长与发展的可持续性问题凸出。

  对于生活必需的能源产品(例如油气产品)而言,如果价格涨幅很高,确实影响很大,极易造成经济社会运行的不稳定,如前所述,这些市场的垄断程度很高,政府应该多点干预,不能迷信纯粹的市场化道路。必须强调,这里所说的干预,不是对产品价格的直接干预,而是一种间接干预,即不要刻意压低能源价格,在必要的涨价之后,政府可以把在不涨价情形下拨付给所谓因为“油价倒挂”而“亏损”的大型能源公司的财政补贴,直接发放给生活困难居民。而且人为压低能源价格,除了易造成资源浪费,影响经济发展可持续性以外,更深层次的影响是利于富人而于穷人无益,造成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的进一步恶化,因为富人是能源消耗的绝对主体。

  长期以来,人们认为资源垄断会造成供需双方的信息不对称,进而使得消费者很大程度上只能被动接受价格调整,因此以听证会的形式来进行价格征询似乎合情合理。从过去几年听证会的实践来看,也确实有一定成效,比如居民水、电、供暖等价格尽管呈现以上涨为主要特征的波动,但幅度并非很高。但居民价格听证会在能源产品价格形成过程中的作用不会,也不应当很大。“不会很大”是因为能源产业存在各类垄断现象(包括自然垄断、市场垄断以及行政性垄断),已形成利益集团,而居民作为能源产业的终端消费者,既是处于信息及地位弱势的一方,又相对分散而缺乏凝聚力,因此,居民价格听证会的作用不会很大;“不应当很大”是因为举行居民价格听证会的根本原因和出发点是论证能源产品价格提高而不是下调的可行性,但一种产品价格的提高要基于生产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而定,不能依据终端消费者的主观意愿,这样会扭曲市场价格信号的原始配置功能。尽管很多能源产品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价格波动对其影响很大,但政府如果扭曲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则会向市场发送一个严重错误的信号,挽救当前,但丧失长远。比如油价,如果市场供求状况紧张,勘探和开采难度加大,国际油价飙升,政府为保证居民承受得起,微调或者不调油价,固然百姓欢喜,但极易造成对能源的浪费,比如:购车只考虑一次性购车成本,不考虑汽油价格;买家电只考虑性能,不关心耗电量、功率等等。

  能源、资源类产品并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公共产品,消费就应该合理买单,从这个意义上而言,能源价格改革的方向可用四个特征、即16字来概括:基于成本、反映供求、企业定价、政府调控。资源类产品如水、石油、天然气等,严格意义上并非经济学中纯公共产品的概念,如果中国现在一共只有1亿吨石油,你一个人就消费了5000万吨,那么其他人就要少消费5000万吨,你理应为此买单。但它又与百姓生活密不可分,从而又具有了生活意义上“公共产品”的概念。

  对于这类产品的价格改革必须要体现四个原则:一是能源产品价格应该基于其自身的开采、储存、运输等成本,尤其对不可再生资源而言。今天多开采一桶,明天就会少一桶。只要拥有这笔财富,无论产权主体究竟是国家,还是个人,都必然会面临这样一种权衡:到底是今天开采,还是明天开采呢?最后的选择取决于现在市场上的石油价格乘以隔夜利率与预期明天市场上的石油价格之间的大小,如果未来价格更大,傻子才会选择今天开采。自然引申出,耗竭能源的价格至少要以市场利率逐渐上涨;二是能源产品价格应该反映供求;三是能源产品价格应主要由生产企业制定;四是政府则应主要关注价格变化的影响,并以财政、货币政策工具去熨平能源价格波动对经济周期的影响以及促进能源市场竞争的公平、有序。

  (作者系北京师范大学经济与资源管理研究院院长助理、经济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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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时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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