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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石川:严管“裸官”请让公众知情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作者:王石川
2010年07月27日07:17

  所谓“裸官”,坊间的定义是指那些配偶和子女非因工作需要均在国(境)外定居或加入外国国籍或取得国 (境)外永久居留权的公职人员。而从近些年我国贪官外逃的现象分析,外逃贪官中有相当一批的“裸体官员”。

  商务部早在2004年公布的数据就已触目惊心:近30年

来,外逃官员数量约为4000人,携走资金约500多亿美元,人均卷走约1亿元人民币。这些贪官,绝大多数都是举家出逃,而且绝大多数都是先把配偶、子女以移民、经商、留学等名义先行送往国外,最后自己再来一个“胜利大逃亡”。

  2005年1月,中国银行黑龙江河松街支行原行长高山潜逃加拿大。他在职时将10亿元人民币分批转移出境,还拿公款十几次“出国考察”,安置妻子移民及为自己潜逃 “踩点”。在妻子成功移民加拿大后,他把大量的资金转移到境外多个私人账户上去,然后宣布和妻子离婚。高山成功移民加拿大后,却声称自己身无分文,靠前妻“救济”。

  2006年6月,涉案金额高达亿元的福建省工商局原局长周金伙,在被中纪委 “双规”前逃往美国。2006年6月2日,福建省纪检部门找周金伙谈话,周金伙预感不妙,谎称有些事一时记不清了,要回去翻一下当时的记录本,并说想起来就马上打电话来。回去后,周金伙立即给福建省有关领导写了封信,“我已经远走高飞,你们就不要再费劲找我了。”他取道第三地飞往北美,与早已持有美国“绿卡”的妻女相聚。此类案例还有很多。

  此次出台的《暂行规定》剑锋所指向是“裸官”,规则之细、力度之大、语气之峻厉均前所未有。不过,令人意犹未尽的是,对这些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规定只要求他们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组织(人事)部门书面报告。换言之,只是内部报告,而不是外部公示。由此可联系到日前引起舆论热议的官员财产申报——前不久“两办”印发《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明确要求官员的财产情况等个人有关事项要向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由于并未要求官员向公众公示,引得坊间叹息不已。不向公众公示,就易流于形式。已经有公务员直言不讳,“(以往)每年,我们也就是填一下工资收入,基本奖金什么的,那些隐性收入谁都不会真的写进去。”不向公众公示,公众的知情、参与和监督等权利就无法落实到位。

  中央党校政法部教授林喆认为,严格意义上的官员财产公示制度有三个重要特点或环节:一是具有公示环节,二是对于申报内容进行审查的环节,三是对于谎报、瞒报行为进行惩治的环节,一些国家(如韩国)甚至专门设立了瞒报罪。官员财产公示制度如此,“裸官”也应如此,即“裸官”的配偶子女情况既要内部申报,也要外部公示;既要让其自行主动申报,也要设置核对、审查环节;既要注重保障“裸官”的合法权益,也要对谎报、瞒报的“裸官”进行惩治。值得一提的是,《暂行规定》明确提出,规定适用人员违反规定,应当视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组织处理、追究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等方式予以处理。这一制度设计当然意义重大,但如果“裸官”的个人情况不向公众公示,意义就会大减。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将官员的一举一动置亿万国人的火眼金睛之下,那些有不轨之图的官员就必然不能也不敢腐败。毛泽东主席说过:“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应该说,要严管“裸官”,内部监督是必要的,权力制衡也是必要的,而让民众监督不仅呵护现行法律规定,也是对民众权利的尊重,又能达到监督的良好效果,何乐而不为?

  当然,严管“裸官”,关键是官“裸”。“官裸”不是让官员裸体,而是让官员的权力“裸”起来、官员的财产“裸”起来、官员的行迹“裸”起来。具体而言,权力运作公开透明,官员财产公之于众,官员八小时之外的情况(在不涉及个人隐私的前提下)也应让公众知晓。正如有网友称,官员权力出轨、行为出格、道德失范,往往是发生在“八小时以外”的社会圈、生活圈、娱乐圈。需要提及的是,这“三裸”当然也包括官员的配偶子女情况。

  总之,反腐没有终南捷径,无需剑走偏锋,只要还原民众权利,多向公众晒一晒官员的诸多情况,便可事半功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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