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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光远:新拆迁条例未死 只是成了“植物胎”?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2010年07月27日07:18

  在共和国的立法史上,很难想象,有这么一部法律,其立法涉及公民重大财产安全,在公开征求意见半年之后,却依然不见有任何 “出生”的迹象,甚至连“胎动”都难以看到。这部法律,就是被坊间称为“新拆迁条例”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

  众所周知,“新拆迁条例”的突然提速缘于两个不得不面对的理由:一是不和谐的拆迁事实,因拆迁引发的自焚惨剧,成为学者们公开上书呼吁终止 “旧拆迁条例”的最大契机;二是法制困局,2007年出台的《物权法》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这使得并非基于“公共利益”的旧的拆迁条例成为和 《物权法》等冲突的“非法”的法律。早在2007年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就授权国务院制定新的拆迁法规,以解决法律冲突问题。

  这样,在2010年1月29日,国务院法制办正式公布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征求意见稿)》之后,要求民众在2月12日前,就这部条例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但现在,距离2月12日已近半年之久,作为立法机关的国务院法制办却未就征集的意见进行说明或者公开,也未就这部条例的下一步立法程序给予明确的表态。一边是各地在新的拆迁条例出台之前,大干快上,争分夺秒的拆迁热潮;一边却是立法机关的罕见沉默,以至于出现了连钱学森先生回国建立的首批实验室都被强拆夷为平地的命运。

  对于“新拆迁条例”的立法进程,有参与立法的学者表示在地方政府的阻挠下,已经“胎死腹中”;有另外的学者认为,新拆迁条例并没有死,依旧在推动中,并且很有可能与《土地法》的修改统筹考虑,将导致更大不公的农村拆迁问题也加以兼顾。

  不管“新拆迁条例”是死是活,现在摆在公众面前的一个不争事实是,在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过去近半年后,立法部门既没有任何推动立法的实质性举措,也没有就收集到的意见进行整理和说明,因而引发立法“已死”的争议,这在笔者看来一点也不意外。特别是在高调和大张旗鼓公开征求意见之后,却对公众的意见没有任何的交代,最起码是对公众参与公共事务的极大不尊重。

  我们知道,“新拆迁条例”的修订,可谓一个里程碑式的事件,是一个真正告别对私有财产野蛮褫夺历史的重大事件。尽管国务院法制办1月29日发布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无论在公共利益的认定、还是搬迁程序、补偿的市场化定价等核心问题的制度设计上,都存在着诸如此类的残缺和不足,但相较于2001年出台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都是一个历史性的进步。就制度的演进而言,征求意见稿与其说是对以前拆迁管理条例的修订,毋宁说是依据《宪法》和《物权法》起草的一部全新的国家征收条例。《条例》所确立的只有“出于公共利益的征收行为,才适合这个条例”的核心理念,成为统帅征求意见稿所有条文的灵魂,也成为“新条例”与野蛮的旧拆迁条例正式决裂的宣言。旧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商业拆迁与公共利益不分的最大制度弊端彻底被征求意见稿所遗弃,这是这部条例之所以为民众所期待的关键所在。

  正因为“新拆迁条例”的修订不仅仅是一部法律的问题,而是能够成为重大转折的法治事件,所以参与者甚众,普通民众也好,专家学者也罢,都注入了极大的热情来参与“条例”的修改和讨论,其参与度绝不亚于几年前的 《物权法》和新《劳动合同法》的修订。然而,遗憾的是,一晃已过近半年,以此征求意见稿为蓝本的新拆迁条例何时能正式出台,国务院法制办领导却表示“无时间表”,而学者们却一厢情愿地解释为统筹考虑 《土地法》修改。我们不知道条例在公开征求意见的过程中收集到多少民众的公共智慧,更不知道在这近半年中,条例的出台又面临多少阻力,我们只知道,暴力拆迁依旧,一些民众的私有财权的神圣依旧不过是法治的乌托邦,而“新拆迁条例”即使未死,也似乎已经成了不知道何时能面世的“植物胎”。

  的确,“新拆迁条例”给了某些地方政府回归文明的法治窗口,但是很显然,这部法律的出台已经遭遇了极大的阻力和寒流。“新拆迁条例”何去何从?这不仅仅是一部法律的选择题,更是中国民众的私有财权是否能得到真正保障的政治答卷。何时交卷?交什么样的卷子?的确攸关中国的法治进程。(来源:马光远 经济学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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