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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下发鼓励民间投资细则 20多个部门共落实

来源:大洋网-广州日报
2010年07月27日08:19

  20多个部门共同落实“新36条”

  国务院鼓励民间投资细则出台

  昨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通知,将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的新“36条”分工至各个部委,并提出将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切实减轻民营企业负担。

  本报综合报道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发文,进一步明确中央和地方政府部门在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方面的分工和任务。国家发改委、商务部、财政部等20多个部门分别承担相关任务。

  为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等领域,《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重点工作分工的通知》明确了40项工作任务。每项具体任务多则由9个部门负责。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的投资领域包括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社会事业、金融服务、商贸流通、国防科技工业、重组联合。

  2005年的“非公经济36条”执行效果不佳,被认为最重要的原因就是配套措施和细则的缺失。而新“36条”突出了执行性和操作性,提出了细化到二级科目的领域。这也是业界对新“36条”政策效果期许的原因之一。

  据媒体报道,针对新“36条”,截至6月底,各个相关部门共出台配套文件16项29条政策意见。 (新华、金霁)

  鼓励民间投资细则部分内容

  央行及“三会”须在引导民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发挥作用,允许民资兴办金融机构,并放宽对金融机构的股比限制。

  相关部门应推动民营企业加强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包括落实鼓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家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和技术攻关,帮助民营企业建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开发中心等。

  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竞争。完善境外投资促进和保障体系,明确了在资金支持、金融保险、外汇管理、质检通关等方面,民营企业与其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引导和支持民营企业有序参与军工企业的改组改制,允许民营企业按有关规定参与承担军工生产和科研任务。各地方政府负责引导和鼓励民营企业利用产权市场组合民间资本,通过参股、控股、资产收购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的改制重组。

(责任编辑: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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