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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企业工会条例:企业拒绝工资协商最高罚3万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作者:李泽民
2010年07月30日10:06

  禁止随意撤并工会、工会主席享受副总待遇、企业拒绝工资协商会遭罚款……这些尝试,已出现在《湖北省企业工会条例 (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中,在全国各地依法推进企业工会组织建设的情况下,湖北省拟出台的该条例,是我国第一部地方综合性企业工会条例。

  “条例现在正在审议中,以前湖北出台了私营、乡镇企业等方面的工会条例,我们将原先的条例做了整合和完善。”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王亚平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如是表示。

  7月29日,该条例正式提请湖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9月进行二次审计,表决通过后此条例正式出台。该条例围绕当前企业工会存在的种种症结,针对性地予以了规定和明确。

  禁止撤并工会组织

  今年3月,湖北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和湖北省总工会联合启动起草草案工作。该条例涉及企业工会的地位和任务,职工平等入会的权利保障,工会主席候选人的提名推荐及工会主席合法权益的保障、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制度的推行等内容。

  条例第五条规定,企业职工均有平等参加所在企业工会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职工户籍、就业形式、就业期限等理由阻碍和限制。

  事实上,尽管我国的《工会法》和《劳动法》明确规定了职工参加和组建工会是法定的权利,但著名劳动法学专家关怀曾表示,很多企业老板无视法律的规定,百般阻挠职工参加和组织工会。

  条例第六条还规定,企业工会组织应当自企业开业或者设立之日起六个月内组建,逾期未组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企业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加入工会,保障职工享有参加所在企业工会的权利。上级工会有权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并为企业工会提供必要的服务。

  针对工会被合并到党群工作部、工会工作人员被裁减等惯常现象,条例第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工会组织,或者将工会工作机构合并、归属到其他部门。因企业终止、兼并而导致该企业工会撤销、合并的,应当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工会主席享受副总侍遇

  根据湖北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周冶陶的介绍,目前湖北省44%的工会组织被合并到其他部门,工会组织不健全、机构不独立、制度机制不完善。

  为了扭转此种局面,湖北省拟在条例中加大工会主席的职权,于是在第十四条规定,职工二百人以上的工会应当设置专职工会主席。企业党组织负责人兼任工会主席的,应当设置专职工会副主席。工会主席享受企业负责人副职级待遇,副主席的待遇不低于企业中层正职。

  孙主任告诉记者,“设立此条的本意是通过立法形式,把主席权力规定下来,让他能专心为工人维权。”而这也在审议的过程中引起了较大争议,有委员认为,“对于规模较小的企业,设立一些副主席,这样官太多的话,企业会承受不了。”

  条例特别规定,企业负责人、合伙人及其近亲属、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外籍员工不得作为本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

  而在条例中规定,工会主席候选人经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依法当选的,其薪酬由上级工会与企业协商解决。根据周冶陶的介绍,湖北省18%的工会主席由行政指派或任命。对此,全总今年在全国范围内将投入近2000万元,尝试职业化工会工作者的工资由各级工会承担。

  拒绝工资协商最低罚5000

  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与工会就工资分配、调整机制、支付保障等事项进行集体协商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企业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布。

  孙主任告诉记者,在原先的条例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工会如果发现企业有损害职工权益的,可以向企业出具法律监督书要求其进行整改,如不整改,工会将向政府出具法律建议书。但是在此次条例中,将这条没有写进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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