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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企细数召回新规种种疑惑 期待最终条例更完善

来源:中国汽车报 作者:陈 红
2010年07月30日11:47

  尽管与会企业代表对《条例》出台后将对我国汽车产品召回起到的积极作用予以肯定,但对《条例》本身一些细节,他们感到有很多让人疑惑的地方。与会汽车企业代表希望,最终出台的《条例》清晰、明确,易于操作。

  重要零部件定义还需明确

  各企业对召回范围中重

要零部件的范围颇有疑义。

  北汽控股代表认为,应该将轮胎、儿童安全座椅等涉及交通安全的重要零部件纳入召回范围,但《条例》对上述零部件的召回没有详细说明。“轮胎和儿童安全座椅可能更换或另外购置,建议单独明确相关零部件企业的召回责任,可以遵循重要零部件召回的相关管理条例。”他说。

  上汽集团代表希望《条例》能给出重要零部件的清单。对此,多家企业代表表示认同。东风日产代表表示,将重要零部件列出清单,可以作为确认责任的依据。

  最高罚款额是否过高

  根据《条例》,生产者故意隐瞒、虚报或以不当方式处理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处以召回产品货值金额2%~50%的罚款;生产者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或在收到主管部门的召回通知后,未停止生产、销售、进口存在缺陷的汽车产品,处以产品货值金额2%~20%的罚款;主管部门责令生产者实施召回,生产者仍未召回的,处以产品货值金额5%~50%的罚款。

  与会汽车企业代表大多表示有关部门处罚额度过高、处罚范围太过宽泛,甚至有代表惊呼,“如果真按处罚最高限额实施,对企业的影响将是致命的,而且法人可能将附带刑事责任。”

  专家该不该回避评估

  《条例》第13条规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专家参与汽车产品的风险评估、缺陷认定等工作。

  对此,上汽集团、长安集团、北汽控股、重汽集团等企业的代表认为,专家应该在评估工作中回避。北汽控股代表表示,和产品或企业存在利益关系的专家必须回避。

  江淮汽车代表则认为,专家有行业专家和企业专家之分。他表示,企业生产的产品,自己企业的技术专家分析最准,从外单位聘请的专家可能对该产品不了解。广汽本田代表也认为,为了更全面的了解产品信息,应同时参考汽车企业内部专家的意见,这样作出的结论更容易被生产者接受。什么样的专家可以参与召回产品的评估,应该明确界定。

  检测机构如何确定

  《条例》关于缺陷调查和认定章节中第14条规定,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委托依法获得资质认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实施有关汽车产品缺陷的技术检测。长安集团代表建议,检测最好由独立的检测机构来实施,这样可有效避免多头管理现象。

  东风日产和北汽控股代表表示,能否将依法获得资质认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公示,以方便企业对产品进行检测。

  5个工作日内提交召回实施报告时间紧张

  《条例》中第18条规定,必要时应告知用户停止使用,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部门提交召回实施报告。与会企业普遍认为,5个工作日的限定时间,对企业而言稍显紧张。

  一汽集团代表与神龙汽车公司代表在发言时分别指出,5个工作日提交召回实施报告,对企业而言时间太短。“要实施召回工作,并保证召回工作的顺利进行,5个工作日提交召回实施报告难度太大。”

  多处概念模糊表述不清

  大多数与会企业都有这样的共识———《条例》中相关文字的表述不是特别明确。

  北京现代代表认为,《条例》中第10条出现了“不当方式”,但并未加以解释。第40条也出现了这个词,建议对“不当方式”进行名词解释。神龙汽车公司代表指出,在《条例》第24条中,“对未消除缺陷的汽车零部件,生产者和有关经营者不得再次销售或者交付使用”表述不准。他建议,应将“汽车零部件”改为“汽车产品”,与《条例》其他地方保持一致。

  交通运输赔偿费用争议大

  《条例》第5条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汽车产品质量安全负责。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召回,并承担消除缺陷的费用和合理的交通运输等费用。对此,企业一致认为,“合理的交通运输等费用”,界定比较模糊。

  一汽-大众代表对该条款表示质疑。“怎么来确认交通运输费用是合理的?以用户的意见为标准,还是以厂家的意见为标准?或是以国家某个比较明确的规定作为标准?这在企业的操作中是最难把握的,而且也是我们经常不能和用户达成一致的地方,希望能够进一步明确。”他说。

  进口车相关条款也需细化

  从事进口车业务的企业对《条例》中有关进口车的规定比较关注。

  《条例》第12条有关于召回“风险评估及预警”的内容,大众(中国)代表认为,发布风险预警之前,主管部门应该给生产企业留出一定的时间,进行信息和资料方面的沟通,确实必要的时候才发布风险预警信息,因为一旦在媒体上发布风险预警信息的话,对汽车企业的影响非常大。

  《条例》对存在缺陷的进口汽车产品,规定的产品货值金额为基础进行处罚。大众汽车代表认为,应该明确进口汽车产品的货值,是以离岸价还是销售价作为处罚标准。

(责任编辑:思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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