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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征多收 缩小收入差距从强化税收调控入手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作者:徐奎松
2010年08月03日08:03

  年中宏观经济观察之五•收入分配

  今年以来,有关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问题,一直是国人关注的热点。因为财政收入、企业利润和职工收入比例的严重不均衡,已经让收入分配制度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在一次分配中,财富过多地向政府和企业集中,相当一段时间来,财政收入每年都以超过30%的速度递增,企业利润也快速增长,一线职工的收入增长却极其缓慢,部分地区的工资连续5年没有变化。因此出现了财政收入快于企业收入,企业收入快于职工收入的不均衡财富分配模式,从而引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

  有什么办法能最有效地分配好财富这块大“蛋糕”?今年已经数度传出制定中《工资条例》即将出台的消息,但是至今仍无下文,可见各方博弈激烈。今天我们邀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资所所长苏海南、发改委国家信息中心预测部研究员张茉楠,就如何分配好财富这块大“蛋糕”进行分析讨论。

  初次分配

  政府应加强行政干预

  NBD:到7月份,社会上要求调整收入分配的呼声越来越高。《人民日报》甚至说收入差距问题已到了容忍红线。大家都知道,要调整好收入分配问题,涉及财政收入、企业利润分配、高收入群体、垄断国企收入,以及社会保障和税种调整等方方面面。时下,就缩小收入差距究竟采取什么办法最好,从《工资条例》难产,就可以看出各方仍然没有达成一致。能否从财政收入、企业收入和个人收入三者的关系,来调整收入分配?

  苏海南:应该可行,在初次分配领域,从财政、企业和劳动者分配关系入手调整收入分配结构是最直接的办法。

  当前在我国,要解决收入分配差距问题,主要应从初次分配入手。因为不公平、不合理的收入差距主要是在初次分配中形成的,只有解决初次收入分配制度中的缺陷,才能根治问题。二次分配调节尽管能起到一定作用,但不可能弥补初次分配中存在的制度与机制的缺陷。而且,初次分配与经济发展方式、经济结构紧密联系在一起,受经济社会弊端的影响也大,从这里入手,有利于推动标本兼治。

  这些年来值得我们反思的是,我们以往对初次分配存在一个认识误区,认为初次分配就是让市场机制发挥作用,政府不要干预。但是,市场机制是只追求效率的,在市场不完善情况下,是无法形成各种要素的均衡价格机制,也无法体现收入分配的公平正义的。实践证明,初次分配如缺乏必要的宏观调控,必然造成分配不公。这次金融危机的华尔街高管们,通过创造多种金融衍生品,骗取全球股民乃至美国政府的大量金钱等,恰恰出现在初次分配领域。结果迫使美国政府和欧盟出手对金融业及其高管们的薪酬等做了一系列限制。

  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时间不长,存在的问题还很多。因此,在初次分配中既要让市场机制发挥基础性作用,同时也需要发挥政府宏观调控的作用,二者相互补充。温家宝总理说的要发挥财政、税收在初次分配中的调节作用,就是这个意思。

  张茉楠:近些年外界普遍认为财政储蓄过高,实际是由政府和企业的储蓄过高导致的。居民收入过低,理论上就是政府和企业的高储蓄没有及时转化为支出,企业没有及时把利润转化为分红。刺激消费来降低居民储蓄,从收入分配角度看是本末倒置的做法。所以,如果不下大力气治理政府和企业的高储蓄率,是不会改变目前收入分配拉大的局面。

  NBD:从2001年到2010年的十年间,财政收入、企业收入和个人收入三者的增幅差距有多大?

  苏海南:在初次分配中,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分析看,职工工资增长速度比劳动生产率增长速度慢了不少,比企业利润增长速度也慢许多;财政收入增长速度一直保持在20%多以上,远远高于人均GDP的增长速度,也高于居民收入增长速度。政府的财政收入增长最快,企业收益增长也快,而居民收入的增长较慢。正是这种增长速度的不协调,导致了居民收入、劳动报酬两个比重偏低。

  张茉楠:从1992年到2007年财政收入从31%上升到44.2%,比金融危机以前提高了13.2个百分点。同期的居民收入从31.1%上升到37.9%,上升了6.8个百分点。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到现在,企业收入幅度一直保持30%以上,企业利润在国民收入中的比重大幅攀升。

  少征多收

  从调整企业利润分配入手

  NBD:缩小收入差距,实际上重点是提高一般工薪阶层的收入。而一般工薪阶层大概90%就业在各类企业里。那么,最直接的办法是不是使企业让出一部分利润来提高工资,政府用宏观调控的方式给予调整,能不能做到?

  苏海南:调整企业与劳动者的分配关系,企业让一部分利润给劳动者,对提高员工的工资收入最直接、最有效。但是,在初次分配中,政府、企业和劳动者三者的利益是连在一起的,相互牵扯、相互影响,特别是在政府与企业分配关系未理顺的情况下,企业与劳动者的分配关系就难以理顺。因此,在这一前提下,就应双管齐下,在调整企业与劳动者分配关系的同时,相应调整政府与企业的分配关系。这样操作起来才更能有效。

  “少征与多收”应该相结合。“少征”,就是要下决心对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减免税费。因为中小企业是解决就业的主体。在减免税费的同时,建立起劳资双方平等协商制度,形成职工工资增长机制,促进员工工资合理适度增长,这是提高低收入员工工资水平的很重要一环。

  “多收”,就是对国有企业包括通过行政权力、资源占用、市场控制等获得超额利润的企业,尽快建立健全利润上缴财政制度以及资源占用税制度,来调节好国家与国有企业的分配关系。

  现在国有企业每年度利润有万亿元进账,都留在企业。财政部现行给国企利润上缴制度分出三个档次:最多的上缴10%,竞争性的上缴5%,一些特殊企业不缴。而且就这三个档次的利润上缴制度也基本没有严格实行,没有对国有企业全覆盖。所以,中国的大多数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利润非常丰厚,收入来源很足,其员工的工资待遇就高。因此,应该在目前10%和5%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上缴利润的比例,并且要严格按照制度规定实施,同时加强社会监督。

  张茉楠:现在,我国出现了资本剥夺劳动的问题。让企业自身主动增加员工工资可行性几乎没有。应该从宏观面建立 “收入倍增计划”,让企业利润增幅与员工工资增幅保持在一个合理的区间。然后用宏观政策进行调整。国家如果不做,企业肯定没有动力。在财政、企业和个人三者之间,首先调整企业的利润再分配是直接可行的办法。增加福利分配、提高员工社会保障、人力资源规划和对员工技能培训等都是增加员工收入的直接收入和间接收入的办法。

  优惠政策

  鼓励企业建立工资增长机制

  NBD:企业一旦拿出一部分利润作为工资分配给员工,就有可能面临着生产成本上升、困难加大。可不可以通过修订《企业所得税法》,减少企业税种和税负?

  苏海南:通过减税来扶持企业给职工加工资肯定是可行的。但《企业所得税法》必须经全国人大重新讨论、研究和修改,可能是一个很长的过程,而且刚刚统一修订内外资企业25%所得税率,马上就修改不合适。我认为,立竿见影的做法是研究制定一些政策,对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减免税费,而且在营业税和增值税等也要给予一定幅度的减免。

  当然,我们必须通过制度来建立职工工资增长机制,规定凡是建立了工资增长机制的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才可获得税费减免的优惠。

  结束语:通过与你们的交流,我们认为,重新调整收入分配,除了管制“非法收入、灰色收入和权利寻租收入”,补给底层收入之外,通过对初次分配的有效干预,或许是最直接见效的手段,谢谢你们。

  对话记者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 徐奎松

  对话嘉宾

  苏海南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部工资所所长张茉楠 国家信息中心经济

  预测部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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