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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建军:“宅基地”命题的城市化意义

来源:搜狐财经 作者:周建军
2010年08月09日09:49

  (专供搜狐财经稿件 请勿转载)

  类似农村居民按照相应标准在农村免费获得的宅基地(每户一处),新“进城”人口(不仅仅是有户籍的城市居民)等也应该被给予类似的土地使用权

  数年前,美国经济学家斯蒂格利茨曾经预言,改变21世纪的将可能是美国的高科技和中国的城市化。目前,我国已经有6亿左右的人口生活在城市(镇)。假如果真如斯蒂格利茨所言,城市化能够对中国或世界产生重大影响,那么这个影响不应该只是经济增长层面的。除了城市化推动的经济增长,城市化的进程也应该关注广大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改善、幸福感的提升等等。因此,如何有序推进中国的城市化进程,让广大人民群众共享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红利,是事关经济增长和社会和谐的重要问题。

  让广大人民群众“住有所居”甚至“住有其所”,是我国城市化的重要内容。据统计,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居住面积已经由1978年的6.7平方米上升到2007年的人均建筑面积28平方米。肯定地说,我国城镇居民住房条件已经得到了很大的改善。这是中国城市化进程的巨大成就。但与此同时,这一轮的城市化也产生了各种各样的新问题。特别是自住房货币化改革之后,因房价、房租高企而买房、住房困难的各类新“进城”人口还数量甚大,而社会各界围绕房价与房租的各种讨论也日趋激烈。这些讨论中有经济学的讨论、社会学的讨论、甚至法学、政治学角度的讨论,有学者称,高企的房价正越来越成为一个政治问题。

  这一系列讨论中,清华大学行政法学家于安的观点颇具启发意义,即从法学角度考察农村宅基地制度和相关的城市土地供应问题。针对目前城市的土地供应制度,他认为有关机构应当审查《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与《宪法》和《立法法》的一致性,使城市居民直接、无偿或者低价地获得住宅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而提出上述问题的立足点是公民的“住房权”以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如果住房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相应的,建房用地土地或者土地拍卖的收益,应该在保障公民住房权方面发挥建设性作用。于安举例说,农村的宅基地是由省政府定标准、县政府批准的,城市居民要获得生存空间,也应该由省政府制定无偿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标准。

  事实上,除了于安,深谙这一问题的还包括地产商人任志强,他从另一个角度讨论了进城农民的宅基地问题。他说,现在有两亿多农民进城,就意味着农村还有两亿多亩宅基地,因为进城农民的宅基地一直被空置。是否“空置”以及如何处置这些“空置”的宅基地是一个需要再讨论的问题,但是任志强指出了一个重要事实,即宅基地制度在我国农村是一个广泛而普遍的存在。无疑,作为一种广泛而普遍的存在形式,农村的宅基地发挥着保障广大农民群众居住权、保持中国农村经济社会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作用。

  对比农村现行的“宅基地”制度,确实有必要思考我国现有的城市土地供应制度。城市化的实现必须要有与之相适应的土地供应制度相匹配。如果农村的宅基地是免费获得的,那么是否可以参照现有的农村“宅基地”制度,给予新“进城”人口等群体一份类似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呢?

  有一段时间,关于房价和地价关系的讨论非常激烈。有人认为是地价推高房价,有人认为是房价带高地价。然而,不管是地价推高房价还是房价带高地价,法学家从法律的角度提醒我们,土地及其收益应被全民共享。如果用于住房的宅基地的使用是一种权利,那么这个权利应该让每个公民人人享有,也应该让这个权利可以充分利用并发挥其价值。类似农村居民按照相应标准在农村免费获得的宅基地(每户一处),新“进城”人口(不仅仅是有户籍的城市居民)等也应该被给予类似的土地使用权。当然,对新“进城”人口土地使用权的给予方式和方法,包括原有宅基地的退还甚至流转等,都是可以讨论的问题。

  这也正如我国一些地方正在开展的宅基地政策试验。在天津市、重庆市九龙区、河北省唐海县等地,“宅基地换住房”模式一直在做有选择地试验。“流动的”,而不只是“静止的”宅基地使用权,是“宅基地换住房”模式的共同特征和亮点。尽管这个试验的效果还未完全知晓,但是这种试验为我们打开了宅基地制度的想象空间,更提醒着我们城市化过程中宅基地制度可能和可以发挥的重要作用。如果未来许多年城市化继续成为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推手,那么类似农村宅基地制度的“土地使用权”对新“进城”人口等群体的重要性,怎么强调都不为过。

  (作者系搜狐财经特约撰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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