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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蔚冈:为什么产业标准形同虚设?

来源:搜狐财经 作者:傅蔚冈
2010年08月11日10:34

  (专供搜狐财经稿件 请勿转载)

  政府主管部门,在制定相关规则的时候要考虑规则的可行性和规则的激励机制,这样才有可能把一项有益于公共的规则落到实处,而不仅仅是一项道德宣言

  三聚氰胺事件之后,政府为了挽回公众对乳制品业的信心,特意修订了新的乳制品安全国家标准。不料新的国标甫一出来,就引起了媒体和公众的非议,认为新的乳品安全国家标准在关键标准存有倒退(傅蔚冈:产业标准该如何制定?)。

  在那边争论尚在进行之中时,这边媒体又传来了湖北某地有婴儿因为食用的奶粉中含有激素而导致性早熟的报道。而问题的关键是,激素并不是乳制品中的检测对象,就像一个正常消费者无法想象奶农会在奶粉中加入三聚氰胺一样。

  为了保护消费者利益,现在国家中建立了无数标准。但从现实来看,这些标准并没有得到很好的遵守。为什么厂家不愿意遵守标准?难道他们不怕因为违反标准而承担责任吗?仅仅从道德层面上指责厂家的意义可能并不大,我们需要更深层次的分析。

  我们不妨以大货车挂车后下部的护栏标准为例,来分析现代社会中的标准为何不被遵守。很多统计资料表明,在涉及大型货车的交通事故中,以小轿车追尾大货车造成的恶性程度最为严重,此类事故的比例和致死率都很大,约占交通追尾事故的46%,而致死比例更是轿车与其他车碰撞的四倍。

  为什么此类事故如此严重?除了肇事者的主观因素以外,客观上大货车与小轿车的几何外形尺寸与结构形式的差异,也是造成事故严重化的一个重要因素。因为大型货车后部大梁下面中空,在事故中,小车车头极易钻入货车的后下部空隙,加之两车质量差异大,小车速度快,追尾过程中,轿车的前挡风玻璃和车顶前部会直接撞到货车尾部,导致前排驾驶人员的头部撞击货车的后车厢大量的可能性极大,严重威胁生命安全。

  也正是这个因素,国家出台了相关的强制性标准,对汽车和挂车后下部防护装置的要求、设计以及所针对的车辆类型之标准和实施办法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从而保护小轿车驾驶员和其他人员的生命安全。1989年,我国相关部门就制定了《汽车和挂车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要求》。2001年和2004年,国家标准委相继颁布了《汽车和挂车侧面防护要求》(GB11567.1-2001)和《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等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要有所有大货车的后下部都要安装护栏,并详细列明了相关的安装方法。2006年,公安部还特地下发《关于加强机动车安全防护装置和车身反光标识等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公交管[2006]61号),要求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会同交通部门责令车辆所属企业及车主在规定期限内安装、粘贴相应的安全装置。

  国家的标准不可谓不详细,而主管部门的态度也不能说不明确。但是,国家的强制性标准和主管机构三令五申的通知,也无法让大货车的后下部装上防护装置。正因如此,小轿车追尾所引发的事故惨象也频频发生。在今年的央视315晚会上,还专门就此现象进行曝光:经记者调查发现,很多大货车出厂时没有车箱,更不用说防护栏了。

  问题于是产生:为什么国家的强制性标准和主管部门的通知,都不能让大货车装上防护装置?很有多人会指责车主,认为由于车主的不负责任——正是因为他们没有安装防护装置,或者是没有按照国家的标准制定防护装置,这样才导致惨剧的发生。

  那么,为什么车主不安装护栏?在笔者看来,一个最为重要的原因是目前法律中的惩罚和激励机制出了问题。现有的规定将安装防护栏的责任分配给了车主,这不能说有错,可问题在于,安装防护栏之后的受益者是潜在的小轿车的驾驶员。而大货车的车主并不会因为没有安装防护栏而遭受生命危险。于是,这就出现了一个悖论:安装护栏的潜在的受益者不需要为护栏支付成本。这样一来,这就意味着安装护栏对于车主来说,就成为一项没有收益而只是净支出的行为。既然这种行为不能够获得收益,而且不予改正也不会受到相关的惩罚,那我还有什么激励来安装防护栏呢?

  如果说国家的强制性标准不仅仅是对第三人有利,同时有利于车主,那么这种标准就会被得到执行。举个简单的例子,当机动车的刹车出现问题后,车主会不会放任这个质量隐患而继续行驶?很显然不会。虽然刹车失灵必然会对第三人造成损害,但是这个隐患的最大受害者还是车主本身。

  谁收益,谁支付成本,这是任何行为的基本准则,安装防护栏的一个理想规则是由没有安装护栏时的潜在的受害者——也就是安装护栏后的受益者来支付相关成本。但是在现实的世界中,由于潜在的受益者是不确定的,因此让他们来承担相关的成本也就显得不可能。为了公众安全考虑,货车车主不得不负起对其安装护栏的成本。但是,由于大货车车主并不是该行为的受益者,让他来承担相关的成本就会出现道德风险:他会选择不装,或者是选择那些成本更少——往往也是更少安全——的安装方法。

  如何改变这个道德困境?在不能够改变防护栏的安装成本承担方式时,可以通过外在的法律规则来改变。途径有二:第一,在发生相关追尾事故时,如果大货车没有安装防护栏或者是安装不当的防护栏而导致交通事故,那么大货车车主要承当所有的赔偿责任。同时,还可以考虑让承担安装防护装置的修理厂也承担责任,从而剪断安装不合格防护栏的利益链条;第二,通过第三人举报来强化外部监督。在现有的规则下,没有安装护栏需要承担行政责任,如公安部在《关于加强机动车安全防护装置和车身反光标识等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指出:“登记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会同交通部门责令车辆所属企业及车主在规定期限内安装、粘贴相应的安全装置,逾期未整改的,督促交通部门停止其营运资格。”但问题是,相关部门没有足够的人力来应对这么多的无护栏车辆。因此,一个可行的办法就是让公众举报没有安装护栏者。问题是,没有利益激励,很少有人会对不安装护栏的大货车进行举报,即便是那些潜在的受害者——小轿车的驾驶者也不会。那么,可行的办法就是通过经济激励:政府奖励第三人举报那些未安装护栏的大货车。

  有理由相信,如果采取了以上这两种措施,那么不安装护栏的现象就会得到大幅度的改善。同时,这样的一个例子也告诉我们,相关的政府主管部门,在制定相关规则的时候要考虑规则的可行性和规则的激励机制,这样才有可能把一项有益于公共的规则落到实处,而不仅仅是一项道德宣言而已。

  (作者系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执行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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