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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兴元:农地抵押试点会带来什么?(下)

来源:搜狐财经 作者:冯兴元
2010年08月18日14:58

  (专供搜狐财经稿件 请勿转载)

  一些农户本身就要选择脱离农业活动和村庄生活,土地使用权抵押有利于其致富,一旦失去抵押物,也不过是实现其新的“中国梦”的助推器而已

  农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试点虽然属于一种制度创新,但其本身呈现出一种“小脚走路”的改革模式:步子小,顾虑多。

  农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抵押权,本来就应归农民拥有。这次“探索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业务”改革,只是归还农民的这项权利。由于改革自上而下推行,并没有涉及更深层的内容,比如农地和农村宅基地所有权抵押试点、农民房屋抵押试点等。而所有这些农地、宅基地和房屋的所有权及其抵押权,本来就是归农民所有。

  虽然《宪法》规定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但在实际操作中,可以通过量化股份来强化个人权利。相对于外部而言,集体的边界是明晰的。在集体内部,集体成员的数量也是明确的。每个集体成员实际上可分得土地份额也是可明确的。只要对村集体经济进行一些改制,比如推行股份合作制、合作制或股份制改造,就可以既考虑到《宪法》和一般法律约束,又在个体层面量化和落实各农户等土地产权,而不仅限于量化或落实使用权或用益权。

  应鼓励村民实行改制,明晰产权。可以把产权量化到村民个人,同时限定量化后产权直接分配给个人的特定条件。在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下,可由各家各户通过授权形式,把其所有的一个小比例的股份交由村集体处置。每家每户可以获得一份载明其总股份、个人股和个人授权股的股权证书。所有这些股份,构成新型村级集体机构的基础。交由村集体处置的那一小部分股份,支配权在集体,但处置需经村民(股东/社员)授权方可支配,包括收益的使用。比如,部分收益用于村集体经济积累,部分按股份分配给村民,还有一部分用于村内公共设施建设或者贫困村民的福利补助。这部分集体股权利与个人股权利的差别在于,从前者产生的收益与单个村民的受益没有一对一关系,从后者产生的收益直接归个人。

  有关农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试点的意见公布之后,许多学者认为新的试点没有用,抵押物不容易真正被处置。有些学者更认为这种试点弊大于利,从而否定这一试点的必要性。

  虽然这样的担忧有些道理。但是不能因此否认试点在几个方面的积极因素:一是这一试点可以理解为政府将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权归还给农民;二是农民增加了其信用保证的选择权;三是农民借助新的抵押工具,获得信用增强,有利于银行和信用社对农民资信作出更有利于农民的信用评级和信贷决策。

  至于农民是否利用其对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权,是否行使其选择权,那是农民自己的事务。吾辈学者并无必要越俎代庖,杞人忧天。其实,农民即使失去土地使用权,农村也存在大量的非正式土地转让安排。比如,这些农民可以与外出农民工达成协议,耕种后者的承包地。农村目前空心化严重,许多村落的老房屋月租金只是象征性的。在这种情况下,农民即便失去宅基地使用权,也不愁无居住地。

  而一般而言,银行和信用社即便拍卖宅基地和房屋,也不是全部拍卖,而是拍卖部分。甚至在接受抵押土地使用权时,银行和信用社就会考虑这些因素,只把部分土地接受为抵押物。对于一个有经验的信贷员,这些抵押物更多是起到信用增强的作用,更关注农民的项目回报和综合还款能力,而不是抵押物的变现价值。此外,一些农户本身就要选择脱离农业活动和村庄生活,土地使用权抵押有利于其致富,一旦失去抵押物,也不过是实现其新的“中国梦”的助推器而已。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研究所研究员,天则经济研究所副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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