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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气候变化 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作者:陈晓晨
2010年08月30日06:56

  在气候变化谈判中,“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是一个高频词。在去年年底的哥本哈根气候大会上,温家宝总理郑重声明,要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这条原则一直是我国参与气候谈判的基础。在各种相关文件与访谈中,这个术语都会被提及。不仅是我国,绝大多数参与气候谈判的国家都承认、至少表面承认这一原则。

  不过,与此同时,这条原则也在不断受到挑战。以哥本哈根气候大会为例,无论是会议初期严重倾向发达国家利益的所谓“丹麦提案”,还是部分发达国家试图“双轨变单轨”的图谋,还是会议期间某发达国家日复一日地向中国、印度代表团施加减排压力,还是会议结束后某国外长公开指责中国“绑架”了哥本哈根大会,这些事件的根源其实只有一个:要不要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那么,到底什么是“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1997年,在京都气候大会会场上,流传着一幅漫画。漫画的大意是,一个衣衫褴褛、身材消瘦的人(喻指发展中国家)在拾柴烧火做饭,这时一个肥头大耳的人(喻指发达国家)指责他,说“碳排放导致了全球变暖”。

  这幅漫画形象地说明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要义与面临的困境。当时,这幅漫画曾引起在场发展中国家谈判代表的强烈共鸣。最终,《京都议定书》确认了这条原则在气候变化谈判中的法律地位。

  不过,这幅漫画虽然精彩,却具有局限性,最大的局限性就是它是静态的,而“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的根基是历史责任。而它目前面临的最大困境,就是部分发达国家试图割裂历史,单纯考虑当下世界的情形——借用某国生硬地加入进目前的谈判文本中的一句话,“考虑到1990年以来世界的变化,那些拥有与发达国家类似能力的国家应对气候变化负相同的责任”。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发端于上世纪70年代初。1972年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宣示,保护环境是全人类的“共同责任”;同时指出,发展中国家的环境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是发展不足造成的”。这已是“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的雏形。

  从国际法角度,环保问题天然具有“共同责任”与“区别责任”的双重属性。一方面,从义务主体上看,生态环境天然具有整体性和关联性,或按照经济学术语,具有强烈的外部性;因此,世界各国都共同负有保护和改善环境的义务;另一方面,从责任主体上看,由于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污染(温室气体可被看作一种特殊的“污染”)责任不同,治理的责任也就存在差别。因此,在此后一系列环保问题的文件中,“共同责任”和“区别责任”多次被同时提到。

  从上世纪80年代末起,“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逐渐成为国际谈判中的一项规范用语。1992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称《公约》)开放签字,《公约》第四条正式明确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1997年,《京都议定书》第十条确认了这一原则,并以法律形式予以明确、细化。它规定发达国家应承担的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减排”)的量化义务,而没有严格规定发展中国家应当承担的义务。这是这条原则的具体体现。

  《公约》开篇即宣示,“气候变化及其不利影响是人类共同关心的问题”。由于气候变化的强烈整体性与外部性,应对气候变化需要各国的协调与通力合作。

  与此同时,《公约》、《京都议定书》和各种气候变化的法律文件都强调“区别”。根据目前科学界的主流认识,当下的气候变化主要是人类活动造成的,其中主要是发达国家在长期的工业化过程中造成的。从18世纪中叶工业革命开始到1950年,在人类释放的二氧化碳总量中,发达国家占了95%;从1950年到2000年的50年中,发达国家的排放量仍占到总排放量的77%。

  以最近中美“能源消费第一”之争为例。在中外媒体热炒“第一之争”的同时,很多人都没有注意到,以历史累积排放计算,美国占全人类的29%,中国只占8%——具体数字由于统计口径不同也许存在差异,但大致方向如此。

  历史责任不是“虚”的概念,而是实实在在的。很多人也许并不知道,温室气体具有在大气层中“驻留”的特性。以二氧化碳为例,一旦排放到大气中,可以长达几十年乃至几百年不“消散”。也就是说,现在我们头顶上的二氧化碳,可能还是1769年瓦特发明的第一台蒸汽机排放的。

  当然,发展中国家也要积极采取措施,不能走西方工业化的高排放老路。因此,包括中国在内的一些发展中国家提出了自主减缓目标。不过,不同于发达国家基于法律义务的减排,发展中国家的减缓行动是自主的。

  2002年通过的《德里宣言》,可以说最终确立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该宣言的一个基本观点就是,在可持续发展的框架下解决气候变化问题。《德里宣言》明确承认,发展经济和消除贫困是发展中国家的首要任务。这一点被此后的巴厘岛路线图和《哥本哈根协议》认可。

  然而,气候变化谈判似乎注定“溯洄从之,道阻且长”。为了谋取利益、逃避责任,少数发达国家必然还会找出各种理由,削弱“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对于广大发展中国家来说,对于关注人类未来的人们来说,能否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是应对气候变化事业成败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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