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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委员欲提案“炒房入罪” 专家律师称不合理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0年09月02日14:07
  近日,南京市政协委员杨林川准备写提案建议,对炒房集团头目和炒房“大鳄”,判处10年以上徒刑。对帮助炒房集团的国家工作人员和金融单位人员,按玩忽职守罪给予惩罚。此言一出,立刻引发热议。在获得部分网友支持同时,法律人士认为这种提法过激,并质疑这种提法缺少法律依据。

  炒房:越炒价越高 “乱花渐欲迷人眼”

  南京市政协委员杨林川在博客发文:“我呼吁将炒房行为认定为犯罪。”他自称已写完提案草稿,正收集详实的数据与案例,将在明年南京两会期间提交。

  杨林川说,炒房者将炒房当作职业,扰乱了市场秩序。其提案草案说,要将炒房行为认定为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第225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杨林川建议,对炒房集团头目和那些罪大恶极的炒房大鳄,判处10年以上徒刑。

  “炒房”作为一种投机性的投资行为,普通民众并不陌生,温州团的炒房大军已是尽人皆知,但近日,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教授黄益平也在个人博客发文称:据知情人爆料,所谓“温州炒房团”不过是开发商自编、自导、聘人演出的闹剧,以制造楼盘热销的假象,并借机炒高房价。炒房大军一时真假难辨。

  政策:中央坚决抑制投机炒作行为 决不手软

  今年4月,国家新出台二套及以上房屋贷款政策以后,极大地打击炒房一族。全国各地商品房销售市场开始理性回调,房地产交易量出现少有的冷清。

  8月2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要求,切实增加住房有效供应,坚决抑制投机炒作行为。而就在本月13日,李克强在北京市考察时强调,要继续贯彻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坚决抑制投机炒作等不合理需求。

  中国银监会统计部副主任叶燕斐8月31日表示,银监会将严格执行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坚决遏制投机、投资需求,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银监会有关负责人前段时间曾表示,将进一步指导和监督商业银行严格住房消费贷款管理,坚决抑制投机投资住房贷款要求,及时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人民日报》近期也发表署名文章称,当前房地产调控已经到了关键时期,必须继续坚持调控不动摇,并根据市场形势变化及时进行政策微调,并称如果调控长时间不能见效,应适时出台进一步的措施。

  观点:“炒房入罪”提法过激 缺少法律依据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赵长青认为,“炒房入罪”并无法律依据。房地产界名人任志强也称,“我从不认为炒房一词是对的。法不禁投资,法中也无炒房罪。”

  有不少买不起房,痛恨高房价的网友对林川委员“炒房入罪”强烈支持,拍手称快。但也有更多网友认为,我们买不起房子、住不起房子,是炒家的责任吗?有钱者的为富不仁是个道德概念,道德上的事情不能上升到法律责任。

  有一种观点认为,公民个人炒房之所以风生水起,既有房地产市场的病因,也有营商环境恶化的背景,真要“入罪”的,倒不是公民个体的炒房行为,而是职能部门对房地产市场的有限责任:为什么闲置土地没有收回?为什么房贷新政屡被消解?为什么房价统计迷雾层层?为什么土地财政生生不息?这些都有深层的政策原因。

  “"炒房入罪"提法并不合情,也不合理,更缺少法律依据。在合理范围之内炒房并非不可,国家如果通过政府行为把房价控制在合理区间,就没有更多人来炒房。”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教授、刑法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屈学武接受采访时解释说,“《刑法》第225条是非法经营罪。第一个条件是违反国家规定,如烟草、金属、粮油等买卖的具体规定。如果国家没有规定说房子买了不能卖,就不能构成违反国家规定。至于扰乱市场秩序是第二要点。第一个要点是前提,如果缺少第一个条件,即便扰乱市场秩序,也不是刑事行为,也不能构成犯罪,这两要件缺一不可。”

  屈学武进一步解释,1997年《刑法》修订时,考虑到市场发展的完善,取消了投机倒把罪。现在的炒股就是投机行为,英国一经济学家曾说,工业革命最初是从工业投资开始的,积累资金,从而促进工业革命。我们现在有些老人喜欢在银行存款,风险小,但收益少;年轻人则喜欢多收益,愿意承担风险,所以炒股,炒贵重金属或者外汇等,当然也包括“炒房”,这都是一种正当的投资。

  “刑法调控社会冲突关系,维护社会不同利益群体间的基本物质与经济利益平衡,其他冲突自由民法及其他法律来调控。刑法不是万能法,调控如果管得过多过宽,真正的民众空间就会太少。刑法是事后法,其调控能力有限,房地产需要通过社会综合治理调控来实现。”

  “"炒房入罪"提法有点过了,并不合理,这不是"罪"的问题。”全国律师协会法律援助与公益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常务副主任佟丽华指出,房价可以通过各种多种经济方法调控,房产税是解决房价很好的方法。“有些行为是可以考虑入罪的,如这次刑法修改的"恶意欠薪""醉驾"等,但"炒房"不在这个概念范畴。”记者 常红 (来源:人民网)
(责任编辑:思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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