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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新规渐行渐近银行业游戏规则生变

来源:金融时报
2010年09月08日10:06

  主持人:本报记者陶冶特邀嘉宾: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院全球化研究中心主任刘军红

  自本轮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国际社会在全球层面寻求监管协调的最大进展首推巴塞尔新资本与流动性协议的制定与推进。对于这样一个原定于今年11月G20首尔峰会前完成制定的巴塞尔新规,从其着手调研到近期的雏形初定,其间引发的争论始终是全球金融监管改革领域的重头戏。毋庸置疑,新规将在相当大程度上改变全球银行业的生存环境,如此大刀阔斧的改革能否有效降低银行业风险?又将给后危机时代的全球经济带来何种影响?它的实施会一帆风顺吗?

  主持人:如何看待加强对银行流动性和资本金要求在本轮全球性金融监管改革所占的地位?相对于其他金融监管改革努力,巴塞尔新规着重要解决的问题是什么?

  刘军红: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的通过,标志着全球金融监管改革“由议论阶段步入实践进程”。而美国的金融监管改革法既注重“宏观秩序(系统)的稳定”,又强调“微观市场主体的规范”。在追求“宏观系统稳定”上,法案强调的是给予美联储(央行)垄断性监管权,从整体金融系统上实施监管。而在微观市场主体规范上,则强调“物质和行为”双重规范,即注重银行以及非银行机构的自有资本基础存量、可操作的流动性及其运用。新的巴塞尔金融监管改革方案主张的“自由资本基础存量的充足性和可操作的流动性的适量性”的原则与标准,事实上与美国的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具有相同的逻辑,可以说代表着本轮全球金融监管改革的主潮流,也是对传统监管方式的进一步严格化。其目的在于防止金融危机再次爆发。

  2008年的以美国为震源的金融危机,可以说是“金融资本主义的危机”,即金融产业背离了实体经济,独自创造了一个虚拟的金融世界,在世界范围内铸成了实体经济与金融经济的严重失衡。其中一个最典型的表现就是,全球外汇市场的交易量约达贸易交易量的70倍。如若考虑其他金融市场的交易规模、对冲基金主导的杠杆交易,及其衍生商品规模等,虚拟的金融交易与实体经济所创造的真实财富之间的差距可谓天壤之别。金融经济与实体经济的失衡,构成了本轮金融危机的根源。巴塞尔金融监管改革方案的目的在于,通过规范“自有资本基础存量”和交易过程中的“流动性适度量”,制度性地将金融杠杆控制在合适的位置,以追求金融交易与本金的平衡,进而保证金融系统的稳定。

  主持人:到目前为止,围绕新规的种种讨论主要集中于对新规可能带来的正负面影响的权衡。您如何看待新规的有效性和潜在风险?

  刘军红:从金融原理上看,新的巴塞尔金融监管改革案应该具有相当程度的理论有效性。近期,美国财政部、美联储和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也开始联合酝酿不仅包括银行,而且包括非银行机构,即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和银行控股集团的自有资本基础存量的管制,至少要对资产规模超过500亿美元以上的金融机构实施类似的“物质监管”。这或许也可以印证巴塞尔新规在理论上的有效性。

  但关于其带来的风险,市场也有担忧。主要的问题是,假设在一定时期内,全球主要从事国际业务的商业银行,集体增资达标,不管是采用哪种方式实现自有资本的增加,都不可避免地将使国际金融市场的流动性突然紧缺,进而可能造成全球性的资金紧缺,也就是国际金融市场由资金剩余(流动性膨胀)突然转变为资金紧缺(流动性稀缺)。由此,在金融危机的影响没有完全消除之前,世界经济有可能出现全球性的通货紧缩。

  而从微观市场层面看,巨型金融机构的集中增资,恐不可避免地带来股票市场的暴跌。事实上,年初以来,日本瑞穗银行集团等集中扩股增资,已引起日经股指跌破年初水平,致使日本股市成为发达国家中惟一跌破年初水准的市场。类似的情况在新兴市场中也有所表现。

  从流动性管制条款看,对金融机构的经营而言,流动性管制无异于是对金融杠杆支点移动的制度性控制,而其结果恐将直接导致金融机构经营破绽。而若金融机构为了确保流动性,则相当于将杠杆支点向自己的一方移动,若想追求理想的利润,则不得不付出更大的成本。显然,金融机构的经营困境有可能直接导致金融交易行为的畏缩,进而导致金融市场规模的萎缩。从宏观角度看,这无异于金融市场的缩小性均衡,进而导致世界经济的缩小性均衡,即世界经济发展的停滞或倒退———衰退,或二次触底。或许正是基于这样的风险考虑,巴塞尔委员会将改革进程设计在2012年前完成。

  主持人:7月26日巴塞尔委员会宣布新规雏形初定,但同时表示实际制定过程可能要较预期有所拖延。您认为最终标准的制定还存在哪些难题?旧有协议在实施中已然困难重重,新的协议是否会有同等遭遇?

  巴塞尔新规,实际上沿用了以往的自有资本比率规定的思想和方法,所不同的是强调了银行核心自有资本的基本项(Tier1)的充足率,并提出了银行在经营中的流动性管制方法。而注重“资本质量和成色”,即区分自有资本的成分,要求一定程度的高质量资本,确保银行经营的健全性,则成为巴塞尔新规的基石。这样一来,为了提高资本质量,银行就需要从原来的资本中减除低质量的资本份额,一般看需要从基本项和补充项中各减除50%的低质量资本,即规定了资本减除规则。

  此外,鉴于增强资本的行为与景气循环有直接联系,也就是说经济状况好的时候,金融环境相对宽松,在股票市场增资扩股相对容易;而经济状况不好时,强行增资扩股,必将导致股市下跌,市场信用萎缩,导致经济倒退。为此,巴塞尔委员会又强调,增资扩股需考虑景气周期,在经济状况好时,积极增资扩股,积累资本,在经济状况较差时,可通过其他方式,维护资本充足率。眼下,全球经济尚存二次探底风险,这或将成为各国达标的主要障碍。

  主持人:对于危机前凭借超高杠杆率获得巨额利润的银行业来说,提高资本金和流动性要求可能是其最不愿听到的监管收紧消息。您如何看待新规特别是流动性管制对金融业利润率和竞争力的影响?

  刘军红:流动性管制是巴塞尔新规的另一支柱。在金融危机严峻期间,金融机构的流动性接近枯竭,引发金融系统连锁性不稳定。为了防止这种流动性问题再度发生,巴塞尔委员会提出即使发生存款流失、融资难的情况,银行也必须保有一定规模的高质量流动性资产,防止流动性不足。在此,所谓流动管制由两个指标决定,一是流动性保险额度比率(LCR),二是稳定融资比率(NSFR)。前者是指作为义务,银行必须保有可应对30个营业日流动性需求的高质量流动性资产(现金、国债等),后者是指银行必须抑制融资结构错配,也就是要求每一项资金流出项目都必须依据统一的标准套算。

  按照这一规定,银行的经营行为,尤其是经营国际业务的银行行为将按照统一的规则执行。而高质量流动性资产的保有额度,无疑会对传统的银行经营模式形成抑制,高风险、高利得的经营模式恐难继续。在执行初期,或许会导致部分银行的经营陷入困境,但若全球执行统一的规则,银行的竞争力将体现在市场整体的环境上,也就是一国市场的健全性、市场厚度(参与者数量、准入条件)、经济发展状况将决定银行的全球竞争力。

  主持人:新规的实施对于银行支持实体经济的角色将带来何种影响?各国又可能做出怎样的回应?

  刘军红:金融危机后,金融健全主义者主张,银行的经营行为应本着创造财富原则,即支持创造财富型的实体经济发展。但金融体制的进步、金融系统的完善、金融市场规模的扩大,乃至金融交易手段的丰富,已经形成了全球性的金融产业,这是世界经济发展的体现,已经不会因为金融危机的爆发而退步,也没有退路。事实上,金融体制的进步,尤其是直接金融在全球大发展,大进步,决定了银行无法继续保持传统的保守型经营姿态,金融的混业经营也不会因为金融危机而停歇。股票市场、银行市场、债券市场将继续扮演金融市场的主角。新规对不同国家的影响以及各国态度取决于对全球金融秩序的参与、主导程度和可能性。

  实际上,上世纪80年代末期,巴塞尔委员会在制定第一轮资本充足率规定时,日美欧的政策姿态并不一致,也是经历了激烈的对立,最终达成了妥协。尤其是日本为了避免银行集中增资,要求将银行持有的股份收益纳入自有资本,最终与美欧妥协,将其中的45%即为自有资本才达标。但这也给日本的银行在泡沫时期埋下了不良债权的祸根。原因是泡沫时期,日本股价上涨,银行持有的股份收益增加,自有资本充足;但泡沫崩溃,股价暴跌,日本银行的自有资本充足率跌破底线,大批银行不得不退守国内市场,丢失了国际市场分额,也酝酿了不良债权的祸根。

  最近,日本的银行集团在巴塞尔新规尚未执行之前,便抢先增资扩股,意在占据全球金融竞争制高点,主导国际金融系统。日美欧围绕国际金融主导权的竞争,或将成为今后银行业的新风险。

  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的通过,标志着全球金融监管改革“由议论阶段步入实践进程”。而美国的金融监管改革法既注重“宏观秩序(系统)的稳定”,又强调“微观市场主体的规范”。在追求“宏观系统稳定”上,法案强调的是给予美联储(央行)垄断性监管权,从整体金融系统上实施监管。而在微观市场主体规范上,则强调“物质和行为”双重规范,即注重银行以及非银行机构的自有资本基础存量、可操作的流动性及其运用。

  新的巴塞尔金融监管改革方案主张的“自由资本基础存量的充足性和可操作的流动性的适量性”的原则与标准,事实上与美国的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具有相同的逻辑,可以说代表着本轮全球金融监管改革的主潮流,也是对传统监管方式的进一步严格化,其目的在于防止金融危机再次爆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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