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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拆迁条例终出初稿 未达成协议不得强拆

来源:21世纪网-《21世纪经济报道》
2010年09月19日12:01


  搁置大半年的新拆迁条例近日终于有了新进展。据媒体报道,《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已形成草案初稿。

  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在北京召开新拆迁条例草案专家研讨座谈会。会上众位专家就公共利益如何界定、征收的程序、补偿的标准、争端解决机制、强制拆迁的形式和程序、在非公共利益的情况下采用怎样的规范等6方面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

  据了解,如果新拆迁条例颁布实施,旧版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即面临废除。

  据媒体报道,在新拆迁条例的初稿当中,整个拆迁的思路将发生根本性变化。其中体现草案进步之一就是去掉了“被拆迁人”这一概念,以“被征收人”取代。

  新条例将区分公共利益和商业利益,政府为公共利益进行的拆迁,必须通过正常的程序,即在取得被拆迁人的同意、给予充分补偿的基础上,能进行房屋的拆迁。而商业性开发,也必须由开发商与屋主先进行谈判,在达成协议后才能进行拆迁。如果双方没有达成协议,开发商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强拆。

  而在公益拆迁补偿标准方面,草案明确了当公民土地发生“被征收”时,原则上补偿的标准应以“被征收人”所在地的房屋市场价为准,政府必须通过正当的程序,在被征收人同意并补偿合理的基础上,再进行拆迁,不得强拆。

  另外,新条例明确政府征收程序。地块是否要征收,政府必须进行公告;房屋征收前应组织部门认证;危旧房改造必须达到90%以上同意,征求意见稿对“90%”的规定是以前没有的。 以前征地只要有20%-30%的业主同意就可以进行。

  而就在媒体报道新拆迁条例草案初稿的同时,也有两则关于拆迁的新闻引起广泛关注。

  据9月18日的《中国青年报》报道,在山东鄄城县,当地政府借旧城改造、城市开发名义大搞房地产开发,擅自将居民尚未被征用土地出卖,随后展开“株连式拆迁”,对拒绝签字者停薪停职。同日,新华社报道称,在江西,抚州市委对宜黄强拆致自焚事件作出处理,宜黄县委书记、县长被立案调查,率队拆迁常务副县长被免职。

  而早在今年5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就下发紧急通知,“对采取"株连式拆迁"和"突击拆迁"等方式违法强制拆迁的,要严格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另外,对于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被拆迁人居住条件未得到保障以及未制订应急预案的,一律不得实施强制拆迁。通知下发四个月后,类似以上两则新闻的消息还是屡屡出现。

  专家指出,新拆迁条例草案里体现的转变,无疑对当前的拆迁乱象是有好处的,但为免法律法规被架空,执法部门必须严格执法,违法必究,才能让新条例落到实处。
(责任编辑:刘玉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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