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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金融发展需要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来源:经济参考报 作者:金辉
2010年10月13日09:37

  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增长,居民可支配收入不断增加,消费金融越来越成为影响我国经济长期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和国家金融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与此同时,我国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纠纷也呈逐步增多的趋势,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成为今后金融业发展的当务之急。在清华大学日前主办的第四届中国消费金融论坛上,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局长张健华就消费金融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做了演讲。

  消费者保护不足是金融危机的重要原因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中国的经济模式从短缺经济发展到今天这种接近市场经济体制的模式,以前的政策导向往往都是生产者导向,那么未来中国经济转型的方向在哪里?张健华认为,扩大内需,增加居民消费是未来的必然选择。张健华表示,中国居民消费对拉动经济增长所占的比率偏低,不用说与发达国家,就是同那些与我国发展水平差不多的国家,包括金砖四国相比,比重都明显偏低,中国未来经济转型需要转向以消费为主,我国的金融体系也要转向以消费为导向的金融服务。

  近10年来在中国国民收入分配上,政府部门、企业部门收入均有上升,居民收入却是下降的。张健华认为,中国经济转型将会把更多的资源投入到居民消费当中,而中国扩大内需,更多的也是居民消费领域。因此未来经济发展必须转型,包括消费模式、经济模式和金融体系都应该进行相应的转变,金融消费市场有广阔的前景。

  随着金融市场的迅速发展,金融理财产品日益丰富,消费者与金融机构联系日趋紧密,金融资产在普通百姓的家庭财产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如何对金融消费者权益进行保护逐渐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张健华说,这场全球性金融危机爆发除了包括宏观经济原因外,从微观层面来说,金融衍生品的产生,金融的开放,监管标准的放松,大量的投资消费,全民储蓄消费等因素也不可低估,还有很重要的一点是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足。危机过后,各国政府都充分认识到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性。

  张健华认为,虽然,随着中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消费者对金融产品的认知和识别风险的能力越来越强,但是消费者的认知能力似乎永远赶不上产品更新的速度。一些产品超越了消费者实际的需要,在这种情况下怎么样把握好度,正确处理好金融产品创新和消费者保护之间的关系非常重要。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金融消费的形式已从单一的银行存取款向支付、理财、融资、投资等一体化交易延伸,伴随着出现的是,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地位的不平等也日益突出。为此,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在讨论加强各成员国金融市场合作的会议中,专门将保护消费者权益列为四个基本目标之一。2010年,美国总统奥巴马宣布的金融监管改革方案中提出,美国将创建消费者金融保护局,新机构将担任个人消费金融产品的主要监管者,保护消费者免遭不公平待遇或欺骗。

  但是,对于我国大多数民众来说,“金融消费者”还是一个较为生疏的名词。由中国人民银行建立的个人征信系统显示,该系统已经采集了6.7亿人的个人信用基础信息,这表明直接接受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的人群占到了我国人口的50%。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就是维护市场秩序、保障金融改革开放深化,促进金融市场健康发展。但在实践中,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尚未得到充分重视,远远滞后于金融市场的发展。

  金融消费纠纷逐年上升

  近几年来,消费者交易安全权、知情权、公平交易权和金融隐私权等屡遭侵犯,最终导致消费者资产受损,一些典型案例的出现还引发了媒体与社会的广泛关注。张健华表示,最近央行也在做这方面的调研,全国的数据虽然还没有出来,但是通过对西安地区做的调查发现,近些年来金融产品投诉案件在上升。各地消费者协会的统计数据也显示,每年有关金融产品方面的纠纷呈逐年持续上升的趋势。这反映出两个问题,一方面说明我国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不断上升,另一方面说明一些金融机构确实在某一些方面做得不够好,还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张健华认为,出现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在于现在我国面临经济环境转型,消费模式也有了很大的变化,出现了一些新问题,发生了一些新变化。

  第一,金融产品的消费已经由过去少数人的消费转向了大众消费。随着国家经济总量的不断上升,居民的金融财富不断增加,家庭的金融资产逐年上升,金融产品的消费由以前的奢侈品,演变成一种常态,由个别人的消费转向了普通大众的消费。从宏观角度来看,中国已经由一个中低收入的国家到现在人均G D P超过3000美元,进入中等收入国家行列,在这种条件下,消费模式和消费行为必然发生重大变化,金融消费变成大众消费。

  第二,金融产品的消费量也发生重大变化。由少数人的小规模消费变成大多数人的海量消费,不光是消费者数量增加、覆盖面扩大,而且消费的规模和金融服务的规模也在逐年扩大。

  第三,金融产品的种类也由少数几种发展到今天多种多样。以前的金融服务主要是银行存款,内容单一,现在发生了很大变化,金融市场上出现各种各样的投资理财产品。随着技术手段的不断更新发展,网络银行和手机银行的出现也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多的金融服务和产品。

  第四,金融产品的结构也由简单向复杂发展。以前金融机构提供的最简单的金融产品就是存贷款业务,现在的金融产品除了原生产品外还有大量金融衍生产品,而且这些金融产品的结构设计比原来复杂得多,广大消费者认识和识别产品风险的难度比以前大大增加。

  第五,居民消费已经由单一的国内消费走向了国际消费。以前居民只能在国内消费,国外的金融产品进不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步伐逐渐加快,一些外资机构开始陆续进入国内,他们提供了大量的新产品,我国一些金融产品也纷纷走出国门,跨境消费日趋普遍。最近中国银联和V ISA之争是最明显的例子。

  与金融机构相比,金融消费者仍然处于弱势地位。首先,信息来源渠道不对称。与掌握大量资源和信息的金融机构相比,个人获取信息的渠道和能力有限。其次,当消费者和金融机构出现问题和纠纷时,如果不是专业打假人士或者没有专业团队和机构的支持,个人无力与金融机构抗衡,消费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

  而且,虽然有的金融产品存在巨大金融风险,但是金融机构会刻意淡化风险,或者即使提供了风险提示,写在不起眼的地方或者没有详细的深入解释。一旦出现消费者投诉,金融机构也并不在意,他们不怕打官司。因为这些机构都有自己的律师,而且合同文本都是经过律师审阅的,打起官司来基本不会输。金融机构不怕打官司,但是他们怕新闻媒体,怕自己的形象受损,金融机构非常在乎自己的声誉。因为金融机构是以信誉为基础,一旦他们失去信誉,后果将相当严重。

  金融监管部门应制定统一规则

  张健华认为,对广大金融消费者的权益进行保护有几方面的意义。

  第一,金融消费者保护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一部分,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在任何国家都是一个关键问题。我国要想发展金融产业,首先必须考虑到为客户服务,对客户权益进行充分的保护。片面强调金融机构自身的利益,淡化消费者保护,忽视消费者权益,最终会导致消费者产生风险厌倦和离场情绪。

  美国次贷危机也说明必须加强和完善金融消费者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足是导致次贷危机的重要原因之一。消费者普遍缺乏金融专业知识,难以识别五花八门的金融产品背后的陷阱;监管部门缺乏对消费者的保护,消费者容易受到蒙骗,购买大量不适合他们的金融产品。次贷危机以事实说明必须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这也是维护金融稳定、消除金融风险隐患的重要保障。

  第二,消费者保护还可以起到保证双方公平和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作用。张健华认为,如果金融机构和消费者双方利益都受到保护,让经营管理者的利益与所有者利益趋于一致,就可以促进我国金融市场的进一步发展。

  金融机构做好消费者保护,不仅仅对消费者有好处,而且对机构自身和国家防范金融财政风险也是大有裨益。如何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张健华认为,这首先要区分监管和消费者保护的关系。

  张健华说,消费者保护在国外金融监管领域早已有之。美国的金融监管体系分为两部分,一个叫做基于风险审慎性的监管,一个叫做合规性的监管,这两部分的监管作用是多方面的,其中最重要的作用就是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另外美国还有一部专门的《社区再投资法》,法律要求金融机构从当地吸取存款,要服务于当地发展。

  张健华进一步指出,监管是一个大概念,里面包括了风险监管和消费者保护两方面内容。这两者之间是有区别的。两者的目标和原则不完全一致,关注的重点也不完全一致。

  当然,两者之间也存在着联系。因为监管当局有日常的监督权、检察权,在日常检查当中把消费者保护作为重要内容来抓。这种保护分微观层面和宏观层面。微观层面可以小到消费者保护个案,或者针对某种具体产品和某个消费者。

  总的来说,监管又需要具有宏观视野。为什么需要有宏观层面的监管?第一,对于一些设计复杂的金融产品,到底由哪个部门和机构负责监管是一个重要问题。比如,一些金融产品既跨证券业,又跨保险业,这种跨市场的金融体系具有复杂性,而我国的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是相互分离的不同部门,一旦出现问题会非常复杂,没有某个部门和机构可以单独负责。

  第二,现在居民财富不断增加,理财产品也在增多,几乎所有金融机构都在开发理财产品,所有机构的理财产品还并不一样。信托行为和产品开发依据《信托法》,证券和投资基金有《证券法》,相互之间有一定联系,但是一些规定并不都一样。不同机构的监管规则不完全一样,这就给金融机构或者个人监管套利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给金融消费者带来损失。随着综合经营范围越来越大,金融机构、综合经营成为一种趋势。从这点来看,需要一个部门和机构制定统一的消费者保护的游戏规则。至于是否需要其他的监管,要不要其他的机构参与还是由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三会自己监管,这些都是下一步需要研究的问题。

  消费者保护要在多方面下功夫

  张健华认为,要做到消费者保护应该在以下几方面下功夫。首先,要加强对金融机构的警示教育,利用法律法规约束其行为,提高金融机构透明度,加强宣传,针对金融机构出现的问题加大处罚力度。其次,为了充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金融机构还可以使用现代化的技术手段,比如柜台24小时监控和电话录音等记录下事件发生的全过程,这样一旦金融机构和消费者之间发生纠纷就可以清楚地找出事件原因。最后,需要加强对消费者的教育。教育的目的一方面是让他们了解和熟悉金融产品,另一方面,让他们了解各种金融产品是存在风险的。以前中国的金融机构都是国有的,虽然一些金融产品上已经有明确的风险提示,但是一旦金融机构出现问题,消费者就想当然地认为,拿了我的钱就得还给我。以前曾经出现过这种现象,企业倒闭了,个人不管什么钱,违规的,非法的吸收的钱,最后都由国家负责解决了,中国要维护社会稳定,这是最大的问题之一。以前,四大银行叫做国有银行,现在被称为国有控股银行,背后的国家和政府色彩逐渐淡化,将来真正走向市场后成为市场主体,需要自我承担风险。

  对消费者进行金融教育的同时不能一味强调消费者保护,而忽视了对金融机构的保护,毕竟恶意消费的现象也是客观存在的。

  张健华认为,消费者保护的目的是为了维持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为金融消费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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