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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海外并购互挖墙角论”质疑(图)

来源:《证券时报》
2010年10月20日05:02

  据媒体报道,国资委有关负责人日前表示,国资委将在年内下发一个文件,规范中央企业境外投资行为,避免央企间的恶性竞争,防范中央企业境外投资互挖墙角。该负责人举例说:“央企间境外投资的恶性竞争近年来屡屡发生。已经有好几个项目,本来我们的企业可以花5000-6000万美元收购的项目,由于央企自己之间的相互抬价、恶性竞争,结果花了1亿多美元。这是很不好的行为,影响也非常不好!”

  从名义上而言,央企都是同一“家长”呵护下的“兄弟”,彼此之间应该合作甚至礼让才是,然而,从本质上分析,每家央企都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企业法人,央企彼此之间是竞争的关系。因此,对于海外可供并购的项目,只要预期它有利于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每家央企都有参与竞标的自由,如果竞标的结果高于初始报价,那也是合乎市场内在运行逻辑的选项。因为作为市场经济配置资源的重要手段,竞标本来就具有重新定价或价格发现功能。国资委负责人将央企在海外并购中的抬价行为界定为“恶性竞争”,并出台文件对央企海外投资“孰先孰后”进行具体安排,未免失之偏颇。

  根据媒体报道,国资委负责人之所以严厉批评多家央企参与海外竞购从而导致成交价大幅抬升的现象,并斥为“恶性竞争”,有两个理由:一是,该负责人认为竞标成功的央企多花了不该花的钱;二是,该负责人认为这“对中央企业的整体发展非常不利,也影响到中央企业的对外形象。”其实,仔细分析起来,这两个理由都站不住脚。

  首先,央企参加海外投资项目的竞标,其过程与结果都有很大的不确定性。经验告诉我们,一单有吸引力的海外挂牌标的投资项目,从初始竞标者报名到最终竞标者的确定,往往时间跨度较长,期间勾心斗角,虚虚实实,变数极多。参与竞购的央企,很难预先知道自身是否能够最终入围;一旦自己入围,自己最强有力的竞争对手到底是谁,也未必能够在最后的竞标战前搞清楚(哪怕借助商业间谍)。在这种互相隐瞒底牌的竞购战中,每家央企所能做到的,就是在价格能够接受的前提下,确保自己能够竞标成功。即便最终真的出现两家中国央企PK,从而导致竞购标的高溢价成交的情况,也必须理性地予以接受,而不能简单地斥责为恶性竞争、互挖墙角。再者,央企竞购所得项目能够产生多大的回报,还有待时间检验;在最终的回报尚未知晓之前,批评央企多花了不该花的钱,也属不当之论。

  其次,央企在海外并购中的相互PK,固然抬高了竞购价,但也增加了央企实施“走出去”战略的实战经验。而且,在这一过程中,央企会真切地领略和适应“靠实力说话,而不是看家长和兄弟的脸色办事”的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规则。这两点,恰恰会有利于中央企业的整体发展,并会最终提升中央企业的对外形象。

  更为不妥的是,为了避免央企间在境外投资领域所谓的“恶性竞争”和“互挖墙角”,国资委还下发文件,对于央企参与海外投资的资格条件和先后顺序做出了明确规定,这就有点“排排坐,吃果果”的意味了。限制央企出征海外后在“同一领域”和“同一项目”上竞购,固然能够为作为家长的国资委节省一些钱,但是从长远看,这种有悖优胜劣汰和公平竞争规则的“家长制”安排,压制了央企的自主决策权,不利于央企培养“蛟龙出海”的本领。建议国资委对此从长计议。

  当然,对于央企的海外并购行为,国资委等部门应加强监督和问责,确保实施海外并购的央企相关负责人能够在遵循市场规则的情况下,依法秉公办事。如果抬高竞购价的做法属于决策失误甚至涉及腐败,则应严惩不贷。对于这个问题,国资委不妨多做点文章。
(责任编辑:姜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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