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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协议Ⅲ对我国银行业的启示

来源:21世纪网-《21世纪经济报道》
2010年11月04日01:13
  在全球金融危机余波未了、欧美经济仍在衰退边缘挣扎的时候,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来自27个经济体的央行和银行监管机构负责人,于9月12日一致通过了关于加强全球银行体系资本要求的改革方案,即《巴塞尔协议Ⅲ》,成为本轮危机后首个全球范围内的重磅监管改革产物,预计2 0国集团领导人将于今年11月在韩国首尔举行的峰会上批准新规。

  新协议在现有规约的基础之上,不仅上调了针对银行的资本充足比率要求,新增了资本缓冲要求,更注重银行资本的质量,并配合以流动性约束,其目的在于确保银行经营的稳健性,进而保障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安全。

  巴塞尔协议Ⅲ

  反映出的资本监管理念

  加强银行资本监管已成为国际共识。巴塞尔协议Ⅲ要求将商业银行核心一级资本(普通股和留存收益)的最低要求从原来的2%提高到4.5%,同时新增要求商业银行持有2.5%的资本留存超额资本作为应对将来可能出现困难的缓冲。上述两项加总,使得核心一级资本要求达到7%,这反映了国际社会对加强资本监管的共识和决心,也反映了巴塞尔委员会对银行自营交易、衍生品和资产证券化等银行活动提出更高资本要求的态度。

  银行资本监管的思路发生了改变。巴塞尔协议Ⅱ的一个基本思路是强调银行管理与监管应以风险识别为基础,金融危机暴露了巴塞尔协议Ⅱ的框架存在不少漏洞。巴塞尔协议Ⅱ强调对分母——风险资产——的计量,而此次巴塞尔协议Ⅲ则更加强调对分子——资本——的计量,直接表现就是诸多条款的核心要求便是增加资本,提高资本的充足率。

  重新界定监管资本,强化监管资本基础。一是将原来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重新界定并区分为核心一级资本(主要包括普通股及留存收益)、其他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并建立严格的合格标准。二是在巴塞尔协议Ⅲ中,核心资本要求被大大提升,原来的附属资本概念被弱化。三是对资本扣减要求进一步严格,全部从核心一级资本中扣减。

  银行监管的核心价值观发生了根本转变。巴塞尔协议Ⅲ对商业银行各项安全指标的大幅提升,意味着在经历有史以来最严重金融危机的洗礼之后,全球银行业的监管迎来了新的时代,其最显著的特征是,在银行业监管的核心价值观选择上,安全已经远远超越了效率,对银行业安全的关注可谓史无前例。

  巴塞尔协议Ⅲ

  对我国银行业的影响

  首先,单从资本充足率指标来看,对我国银行业影响不大。对于银行业的资本约束是一种世界性趋势,中国银行业的资本充足率指标目前远高于欧美银行。根据我国上市银行2010年的半年报显示,我国上市银行平均核心资本充足率为8.4%,除华夏、光大和农行外,其他银行的核心资本充足率均超过7%,且多家银行下半年都有资本补充计划,届时核心资本充足率将会有一定程度提高。而且中国银监会目前对国内大型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底线为11.5%,核心资本充足率底线则为7%,而巴塞尔协议Ⅲ只是分别提高到6%和4.5%,中国银行业的资本充足标准仍远高于国际标准。因此,即便巴塞尔协议Ⅲ关于一级资本金充足率的规定马上执行,对中国银行业的影响也将是微乎其微。

  其次,资本缓冲的要求将使未分配利润受到一定挤压。按照巴塞尔协议Ⅲ的要求,需要建立2.5%的资本留存缓冲和0%~2.5%的逆周期资本缓冲。因为目前我国监管层对缓冲资本没有特别要求,国内商业银行距离巴塞尔协议Ⅲ中2.5%的要求尚有差距。申银万国的分析表明,在资本缓冲准备方面,国内银行业平均水平在1.76%,除交行外,其他银行均低于2.5%的标准。如果按照巴塞尔协议Ⅲ的标准,银行将需要提取更多的一般风险准备,从而未分配利润将受到一定的挤压。

  再次,海外拓展将面临资本障碍。加强对外资银行分支机构尤其是资本监管将成为未来全球金融监管改革的议题之一。而随着全球对银行资本监管要求的提高,中资银行海外分行的海外发展模式或将改变,与西方同业的公平竞争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改善公司治理结构及经营管理。但未来业务拓展模式的改变以及当地监管要求的升级也将给这些分支机构带来严峻挑战,中资银行在海外的资本障碍变得更为迫切,不仅仅要满足资本充足率要求,还应实现资本来源的多样化。

  最后,将对我国银行业的发展方向产生长期影响。按照巴塞尔协议Ⅲ监管思路和资本监管的国际趋势,未来中国银行业的发展更应该围绕资本约束做文章,以有限的资本博取更高的回报,而不是简单地“以规模换效益”。在结束了简单的“垒大户”时代后,对我国银行业而言,在其未来的发展战略中,精细化经营更应该被高度重视。细分客户、精细定价应该成为未来银行经营中的重点;通过合理合法合规的创新,加大不利用或少利用资本的中间业务在盈利中的占比,才是银行未来的发展方向。 监管层与银行业应对策略

  加强对态势的跟踪和应对。巴塞尔协议Ⅲ关于反周期资本缓冲以及流动性监管指标等方面还有待进一步的讨论和磋商,而且我国监管部门对相关指标的要求还在进一步的讨论和论证中。因此,应密切跟踪巴塞尔协议Ⅲ和我国监管部门关于银行业资本监管的最新动态,及时研究应对之策。

  制定科学可行的资本管理规划,加强资本管理。针对巴塞尔协议Ⅲ所反映出的国际资本监管趋势,建议尽快着手制定科学可行的资本管理规划,通过规划引领银行资本管理的短期和长期机制。

  积极探索和创新资本的补充工具和渠道。通过提高盈利能力、增加内部积累,股东注资等方式及时补充核心一级资本,进一步提高资本质量。

  主动调整业务模式,建立风险和收益匹配的“轻资本”模式。国际银行业的发展趋势将逐步走向集约化经营,因此,从中长期看,我们应主动调整业务模式,通过精细化资本管理,准确、科学计量资本,提高风险定价水平,持续优化流程,加快资源整合等策略,努力提高资本使用效率,尽可能以最小的资本消耗获取最大的经营效益。

  (本文由作者和梅良勇合作完成,仅代表个人观点,不代表所在机构意见。)
(责任编辑:姜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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