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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拆迁制度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2010年11月12日09:49

  ■主持人:岳振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10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规范农村土地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本次会议强调,坚决防止违背农民意愿搞大拆大建、盲目建高楼等现象。会议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加大对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处罚力度,切实抓好落实。

  关于大拆大建、盲目建高楼等现象,舆论讨论已久,应该讲,“坚决防止违背农民意愿搞大拆大建”的精神与近些年各地因此引发的诸多社会矛盾有着必然的因果关系。在这个背景下,拆迁制度的改革势必加速推进,有消息说,集体土地征收中房屋拆迁立法问题将在土地管理法修改中做统筹考虑。从改革的角度讲,这些信号尤为珍贵。

  的确,因征地拆迁引发的社会矛盾日趋尖锐,相关制度建设与改革不能停滞不前。当然,即使新规出台,可能也解决不了所有问题,何况其本身亦存不少争议,但一部完善、健全、合理的法律条例至少可以摆脱“恶法”之嫌。

  针对拆迁制度的改革问题,中国经济时报圆桌论坛组织了本期讨论,我们将请嘉宾谈谈应该如何理性认识强制拆迁导致的极端事件以及民众权益受损问题,最关键的是请各位谈谈拆迁制度变革的必要性、难点及具体操作等问题。

  今天的嘉宾是:北京大学法学院宪法学教授张千帆,上海交通大学公共政策研究所所长顾建光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廉政研究院院长乔新生教授,北京市正平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练卫争。谢谢各位参与今天的讨论。

  地方政府加快拆迁步伐

  中国经济时报:从媒体最近的报道来看,因拆迁导致的极端事件频繁发生,很多人都说这是新拆迁条例出台前地方政府“最后的疯狂”。对这些极端事件,各位怎么看?

  张千帆:新拆迁条例带来的悬念确实助长了地方政府的“最后疯狂”,加班加点“强拆”、“抢拆”,但是关键还是在于民众缺乏理性维权意识。

  乔新生:我国城市房屋征收拆迁的边际效用正在不断递减,地方政府普遍存在焦虑感。众所周知,我国《物权法》颁布实施之后,国务院即着手修改《城市房屋征收拆迁条例》,控制城市征收拆迁的规模,提高城市征收拆迁的成本。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地方政府产生了危机感,他们希望通过加快房地产拆迁步伐,获取最后的收益。部分地方财政恶化,也是导致拆迁暴力事件发生的原因之一。

  练卫争:最近几年,房地产开发规模扩大了,土地更加珍贵,越来越值钱,强制拆迁导致的极端事件就更加频繁。之所以发生这些野蛮拆迁事件,这与强制拆迁制度有密切关系。经济行为,不同于伦理行为,它在本质上说,具有野蛮性。房屋拆迁制度,恰好为房地产开发商以及开发建设主体,提供了一个作恶的空间。

  顾建光:此类极端事件连续发生,确实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且不论引发此类事件的各种缘由,这类事件的普遍性本身反映出公民权利的保护在一些地方政府那里始终没有得到足够的体现。这种负面影响的后果,其实是无法用一些地方取得的所谓GDP指标或别的什么政绩指标来加以弥补的。

  中国经济时报:强拆背后究竟有一条怎样的利益链?

  张千帆:强拆背后是不按市价公正补偿形成的强烈利益驱动。既然补偿差价使得征地拆迁成为一件利润巨大的事情,地方政府尤其是开发商当然急于看到利润兑现,因而必然会想方设法实现强拆。具体哪些势力成为拆迁利益链条中的一个环节,是不重要的,关键在于所有这些环节都是为了实现拆迁利益服务的。

  顾建光:事实上,这里面的利益链条是很明显的。首先是实施开发的房地产商在其中有着巨大的利益,而他们的利益又和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在其中的利益纠结在一起,因此,背靠强势利益集团和公权力的拆迁执行机构就敢于肆意而为。

  唯GDP是从的思维模式应该改变

  中国经济时报:针对一些拆迁悲剧,有当地官员发表文章,说“没有强拆就没有新中国”,说没有强拆,地方难以发展,没有强拆,就没有中国的城市化。后来媒体报道说,当地一些退休干部认为事态发展到不可收拾是因为“没有控制住局面”,不应该免掉当地主要领导的职务。舆论广泛认为这种言论代表了地方政府的普遍观点,对此,几位如何评价?

  张千帆:关键问题在于发展究竟为了什么?为了谁的利益?又剥夺了谁的利益?如果城市化只不过是增加了GDP数字、几座高楼和大批贪官,背后的代价是大量失地农民、资源浪费、环境破坏,那么我们宁肯不要这种“发展”。

  顾建光:从世界各国的发展来看,城市化过程事实上是在经济发展和工业化的过程中出现的。各国政府在其中所起的最多只是顺应疏导和提供服务的作用。而我们的有些地方政府官员有些“过分自信”,以为通过他们的行为就可以人为地完成我国各地方的城市化过程,尤其是将强拆作为当地经济发展和城市化的驱动力,这种观点放到哪里都是无稽之谈。

  练卫争:这篇为拆迁辩护的文章谈到了几个问题,需要我们认真把握。第一,房屋强制拆迁,土地征收,是工业化和城镇化相结合发展进程中的问题。强征、强拆问题,怎么解决?必须放在这个历史发展的进程中去思考,从整体上来认识、把握这个问题,提出治本之道。第二,政府的角色。在计划经济年代,政府什么都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应担当怎样的角色?是“守夜人”,还是积极政府,还是其他什么角色?政府究竟要做哪些事?这个问题,需要我们认真思考。

  顾建光:应该改变原来的唯GDP及相关考核指标的急功近利式的思维模式,真正树立起符合科学发展观与建设和谐社会要求的思维方式。为官一任应该更多地为当地百姓的民生着想,而不只是为自己的政绩和利益着想。

  让地方政府拥有更多经济话语权

  中国经济时报:司法途径其实是避免极端事件的最好方式,在司法实践中,练律师的感受是什么?

  练卫争:我作为律师,以前遇上被拆迁人欲找律师向法院起诉的事,首先告诉他,拆迁纠纷的官司,非常难以胜诉。这类案件,大部分是败诉。原因在于现行拆迁条例安排的拆迁制度,就不公平。开发商与土地及房屋所有权人,本来是平等的民事财产关系(或者说经济关系)的当事人,现行拆迁条例却把两者搞成了不平等的经济关系,变成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拆迁人、开发商可以凭借政府权力,获得地位优势;老百姓处于劣势。就“条例”本身而言,这是其一。

  其二,在实际操作中,当地政府往往成立专责机构×××指挥部,国土、规划、公安、城管等部门齐上阵,被拆迁户是无法与他们正面抗衡的。上面提到的文章总结教训时说,“这次强拆出事,在对×家实施强拆可能出现的问题估计过于乐观,现场处置也存在一些疏漏”,说不定下一次强拆,政府就会配备消防、医生等人员,万一在强拆冲突中,有被拆迁人发生高血压、心脏病什么的,医生就派上用场了。

  其三,在现行拆迁条例安排下,房屋所有权人、被拆迁人,如果阻止强制拆迁,其行为是违法的:轻者治安拘留,重者暴力抗法,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其四,拆迁人、开发商等项目业主,拥有经济实力,他有钱打官司,撒几个小钱就能应付。但是,老百姓的房屋被强拆,不少是往往打不起官司。所以,有的干脆放弃诉讼,走上访之路。

  其五,在拆房、征地领域,往往是腐败的多发地,腐败官员往往干预法院审案。

  中国经济时报:土地开发存在巨大利益诱惑,因此被学界和媒体称为“权力与资本的合谋”,并对此提出尖锐批评,那么普通老百姓如何才能与之抗衡?

  乔新生:地方政府之所以借助于房地产开发获取财政收入,从经济上来看是由于中国实行了不合理的分税制改革,从政治上来看则是由于对地方政府缺乏民主监督。假如改革分税制,让地方政府拥有更多的经济话语权,加快政治体制改革,让地方政府官员必须随时接受当地民众的监督,等等,那么,就不可能出现那么多暴力拆迁现象。

  张千帆:权力与资本合谋产生的力量很强很可怕,弱势百姓几乎没有任何办法,因而才引发了非理性行为。要维护自己的权利,老百姓除了寻求正常渠道救济之外,只有诉诸媒体、网络等社会舆论获得更广泛的支持。长远来看,要从根本上改变这种状况,还需要改善制度环境,通过改选村委会和乡镇人大,让这些机构真正代表和反映民众的利益,进而监督地方官员并对地方决策产生影响。

  拆迁立法应重视公民参与

  中国经济时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自今年1月征求意见,至今未果。据说,全国人大对相关议案的回复中明确提出“集体土地征收中房屋拆迁立法问题将在土地管理法修改中做统筹考虑”,各位对“拆迁新规”有什么样的期待?

  乔新生:一个很偶然的因素,我参与了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讨论工作。非常坦率地说,我不同意将房屋拆迁分为强制拆迁和非强制拆迁。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房屋拆迁意味着公民重要财产权利的消失。在涉及公民基本财产权利方面,最好制定法律而不是行政法规。国务院应当首先明确立法宗旨,在充分保护公民财产权利的基础上,制定城镇房屋征收拆迁条例。假如制定行政法规的目的是为了加快城市房屋征收债权的步伐,那么,这样的行政法规非但不能解决问题,反而会引发更多的问题。所以,暂停条例修改工作是完全正确的。

  练卫争:我个人不赞成出台这个新条例,这是新瓶装旧酒。全国人大准备把房屋拆迁放在集体土地征收中,统筹考虑,立法思路是正确的。土地派生出房屋,不解决土地征收问题,就无法真正解决房屋强制拆迁问题。我盼望全国人大加快立法步伐,废除《土地管理法》,制定《土地法》,至少要大刀阔斧地修改《土地管理法》,其中专门有一章规定土地及房屋征收,立法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立法规定征收的权限、程序、补偿、司法救济等等。

  顾建光:新的拆迁条例应该可以在制度层面上来消除目前在各地出现的拆迁乱象。希望新拆迁条例对“公共利益”给予更为准确的界定,必须在“公共利益”与“商业利益”之间加以严格的区分。应该说,目前各地征地拆迁大多属于商业利益的性质。在属于商业利益的征拆中,政府应该严格界定自己的仅为仲裁者的角色。只有在严格属于公共利益范畴的情况下,政府才可以扮演征拆的主角。新的法规应该尽量不给很可能出现的偷换“公共利益”概念和“商业利益”概念的做法留有空间。另外,即便是属于“公共利益”征拆的范畴,也应该给予“被征收人”的财产以不低于市场均价的补偿。

  张千帆:我希望今后出台的新条例不论如何规定,都具备有效实施的机制。而从以往的经验教训来看,要有效实施,民众必须能够充分参与整个决策过程,否则,法律规定得再好,仍然只是落实不了的空文。因此,我认为新法成败的关键在于其是否重视公民参与程序。

  练卫争:我国的房屋拆迁、土地征收制度设计,常常诱发、催生人的野蛮行为。案件发生后,追究涉案人员的刑事责任固然重要,但从政府层面而言,改革征地、拆房制度,更加重要。邓小平说得好:“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走向反面。”“如果不坚决改革现行制度中的弊端,过去出现的一些严重问题今后就有可能重新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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