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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拆迁条例取消行政强拆 法院执行强拆或井喷

来源:21世纪网-《21世纪经济报道》 作者:胡雅君
2010年12月02日00:58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网站上一篇拆迁的文章,引起了外界关注。

  打开该网站看到,《强迁之后话强迁关于强迁的预案及其应对突发事件的几点思考》(下文简称《强拆思考》)刊发时间显示的是2010年7月14日,署名高新法院,即合肥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法院,执笔人是解作荣、王建超。据记者了解,解是高新法院执行局局长,王是高新法院执行法警。

  文章指称,“强迁执行工作”的要义为“要说软话办硬事”,并详细介绍了拆迁工作要点。

  两执笔人拒绝了本报记者的采访要求。该院执行局尹姓工作人员表示,文中列举的注意事项会在执行强拆工作中加以贯彻,但不同案件也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对待。

  据媒体报道,新的拆迁条例将取消行政强拆,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锡锌指出,强拆的决定权和执行权将分离,地方政府决定征收之后,和被拆迁人协议不成,要向法院申请,由法院决定要不要强制执行,如何强制执行。

  专家认为,随着行政强拆的取消,法院将面临强拆案件井喷的压力,如何在此类案件中保持中立性、在行政目标与相对人权益保护之间如何取得平衡,对法院来说是个巨大的考验。

  法院出强迁执行指南

  文中写道,“在强迁执行案件执行之前要准备好警械具,以应对强迁”、“严禁在执行现场内与执行无关的人员录音摄像”、“严防不明真相的群众进入执行现场围观起哄”等。

  “准备好警械具,这是预备将被拆迁人视为"暴民"予以打击吗?严禁录音摄像,难道民众无权知道真相吗?”有网民对此提出质疑。

  针对可能会出现的对抗行为,文中要求“120急救车辆在执行现场附近随时等候,以应对被执行人有自伤、自残等过激行为。准备一个消防灭火器以应对突发事件。”

  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任佳慧律师表示,从其措辞可以看出,已经预见了被拆迁人可能会有自伤、自残行为,但是即使这样还是继续执行,这种“什么都不能阻止司法强拆的进行”的出发点让人叹息。

  文中表示,在强迁过程中,“(对被执行者)劝离无效后可采取强制措施(拘留)并至警车内。由两名执行人员看管,找其谈话,做其思想工作。如能认识错误,写下悔过书后,待执行完毕后可现场放人或带至法院后放人。”“如果态度恶劣,拒不认识错误的,可实施拘留,并由法警将其送进拘留所。”

  其中特别指出,“对于无病呻吟(装病)的被执行人,可由一名执行法官带两名法警将其带离执行现场。继续装病的被执行人由120急救人员送至医院检查身体。”

  “如果他并没有暴力威胁行为,只是拒不离开拆迁现场,以这些手段对待是否有必要?”任表示,法院是不是一定要采取这么强硬的手段去执行工作?在实行这些惩戒措施的时候,司法的克制性和谦抑性何在?这些都有待探讨。

  取消行政强拆有何用

  第一作者解作荣在文中介绍,《强迁思考》出台背景是法院强迁案件一般对抗性较大,因此在案件执行前都需要一个周密细致的应对预案以及稳妥严谨的应对突发事件的应对措施。

  “但从行文来看,法院实际上放弃了在最后一个阶段即司法强制执行阶段缓解社会矛盾的机会,只是一味追求完成任务。”任佳慧说。

  “《强迁思考》是法院对外公布的工作思路总结。”合肥高新法院宣传处一名张姓工作人员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对于其中好的观点和成功经验,可以摘录发表,但要标明出处。”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锡锌指出,目前法律框架下,行政强拆和司法强拆并行,政府可以自行决定和执行强拆,新拆迁条例出台后,将取消行政强拆。

  但取消行政强拆后,司法强拆就会更温柔更人性化吗?对于被拆迁人有多大帮助?

  长期代理拆迁案件的王才亮律师认为,指望取消行政强拆就能保障被拆迁人的利益并不现实。从其接触的案件来看,司法机关在拆迁当中扮演的角色多数时间是拆迁公司,失去了审判机关应当有的中立性。广大司法干警对《物权法》知之甚少,对于拆迁带来的社会动荡以及长久危害考虑较少。

  “立案难,依法公正判决更难。”王才亮指出,对于违法拆迁,被拆迁人通过法院维权十分的艰难。在这样的执法环境下,取消行政强拆,并不能解决目前拆迁暴露出来的种种问题。

  强拆案件法院难中立?

  取消行政强拆之后,法院执行强拆案件数量可能面临井喷。

  王锡锌强调,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真的要让司法强拆能发挥作用,必须要满足两个条件。

  其一是法院能依法独立审查行政机关的强拆申请,必须要加大审查力度,而且必须是实质性审查,如果只是在形式上走个过场,法院就成了政府的拆迁办;其二是法院在具体执行强拆中,方式上应合乎法律规定,尽可能人性化,对基本人权加以保障。

  “要真正保护好公民权利,新的拆迁法必须要界定清楚公共利益界限。”参与拆迁立法讨论的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薛刚凌表示,法院面临行政目标的实现和相对人权利保护的双重任务,需要考虑多元利益,要使强拆具有合理性,审查中必须关注是否符合公共利益,而这需要新的拆迁条例加以明确。

  薛刚凌认为,最高院可考虑出台配套司法解释以规范法院强制拆迁行为。
(责任编辑:姜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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