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问题的谈判并未有如先前预期的那样顺利。12月8日,进入第10天的坎昆会议还有更多的资金细节需要谈判。
当天公布的长期合作特设工作组(AWG-LCA)主席建议文本中,有关资金支持的三页内容依旧充满选项和方括号。大会除了整体同意设立一个全新的气候基金外,对资金来源、管理机构、资金分配等问题的分歧依然明显。
新主席文本就气候基金的主体说明也依然模糊,是“建立在《公约》之下”,还是另立门户。
资金分配的失衡广遭批评。乐施会政策倡议经理苏培健表示,文本里却缺少确保至少一半的气候资金用于适应气候变化的承诺,分配资金给受气候变化影响的脆弱社区的呼声一直被忽视。
所谓新的气候基金,解决的是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的应对气候变化的资金管理问题。之前,在10月份举行的中国天津气候谈判会议上,联合国最高气候官员、《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执行秘书克里斯蒂安娜·菲格雷斯(Christiana Figueres)对本报记者表示,天津会议在推动成立一个新的气候基金方面更进一步。
气候基金似乎正在一个良性发展的轨道上前进。“坎昆如果能再次肯定气候基金,写进COP16的决议,到南非就可以谈细节操作,比如资金分配、资金管理等问题,这样就是一个乐观的进程。”世界自然基金会(WWF)全球气候变化应对计划主任杨富强说。
在发达国家中,欧盟在坎昆会议上已走出了第一步,即公布了其2010年22亿欧元“快速启动资金”具体使用项目。观察者们表示,虽然欧盟在资金提供上还有待改进,比如借贷比例过高、适应方面资金较低等问题,但显示了“领导者”的姿态。
欧盟22亿欧元“第一步”
欧盟代表在坎昆会议上发布报告称,欧盟已经在2010年筹集到22亿欧元,用于支持发展中国家适应和减缓气候变化。这份报告可以说是发达国家第一份“快速启动资金”报告。
“我们非常重视快速启动资金透明度的问题。”欧盟发言人彼得·维托克在报告现场表示。
欧盟欲在气候基金问题上,重新展示在气候谈判中的领导者姿态。事实上,欧盟今年来的具体行动得到发展中国家的认可。
“欧盟在气候变化,包括应对气候变化立法、具体行动都是比较积极的,希望欧盟在谈判的进程当中,能够进一步发挥领导者的作用。”国家发改委应对气候变化司国际政策和谈判处处长李高,在坎昆会议前对媒体表示。
杨富强评论说,这是中国方面第一次提到支持欧盟充当领导者的角色。
欧盟的行动只是最基本的开始。乐施会政策倡议经理苏培健对本报记者表示,欧盟披露了快速启动资金使用项目,虽然钱还很少,但是如果富裕国家连这些钱都拿不出来,就完全没有诚意。欧盟的行动对于提高小岛国信心很重要,让他们可以看到,发达国家真的有钱提供给发展中国家,这是很重要的信号。
“最重要的是,从欧盟的情况可以吸取经验,确保长期支持资金能够真正帮助到发展中国家。”苏培健说。
基金投向争议
不过,欧盟在提供资金方面也受到了批评。
杨富强指出,文本里面最大的问题是,欧盟各个成员国还没有对这个事情进行肯定,政治上还没有确定性,而且各个成员国的信息披露支离破碎。
对此,苏培健认为最主要的问题有三点,一是借贷(loan)占比超过50%,在气候资金中用“给予(grant)”方法的比例应该更高;另外,用于适应(adaptation)方面的资金较少,而用于减缓(mitigation)方面的资金较多。其实,适应方面对资金需求更大;最后,欧盟各国的透明度以及会计标准也不太一样。
一位来自非洲国家的代表同样关注适应方面的资金,“我看到资金里有80%用于减缓温室气体排放等,只有20%用于适应,而且只有3%是直接通过适应基金来分配的。”
该代表称,这样的比例必须尽快得到改正,需要在减缓和适应之间取得平衡。因为非洲和小岛国的国家并没有很多的渠道来获得资金支持。我们也没有看到,非洲的和其他最不发达国家的需求,在欧盟的资金支持里有很好的表现。"
此外,资金的额外性也受到关注。NGO联盟组织CAN一位欧洲代表表示,需要欧盟来说明这些资金使用的额外性,这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同样重要。他还指出,欧盟的快速启动资金承诺还有漏洞,如一些国家还没有承诺,承诺的国家也有的还没有确认。
气候基金“揽入”COP机制?
尽管欧盟披露了“快速启动资金”报告,但欧盟的做法是自愿而不是有机制约束。发展中国家期待,在COP(《联合国气候 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会议)下面设置一个机制,对气候基金进行管理。
气候基金的设立,将使《哥本哈根协议》中发达国家资金承诺在COP中得到落实。
在哥本哈根会议中,发达国家在《哥本哈根协议》中承诺,在2010年到2012年之间,每年向发展中国家提供100亿美元的快速启动资金;到2020年,每年帮助发展中国家筹集1000亿美元的长期支持资金。
其积极意义在于终于提到资金的“数字”,然而,《哥本哈根协议》并非联合国正式文件,怎样在COP机制下建立资金机制,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
杨富强指出,应该有专门的委员会,对气候基金进行管理,有自身的管理办法和管理原则等,提供把资金投向哪里的判据。
“比如,在欧盟的快速启动资金报告里,资金去向已经确定,比如像丹麦,丹麦的资金已经确定提供给马尔代夫。而在气候基金中,应该由委员会来确定。”杨富强说。
甚至可以借鉴CMP(《京都议定书》缔约方会议)机制下CDM执行委员会EB的做法,建立一个COP机制下气候基金委员会(Board)。
本报记者获得了一份小岛国草拟的全新气候基金草案,草案中提到,应该建立一个全球气候基金委员会(Global Climate Change Fund Board),委员会成员应由COP选举,成员应该包括发展中小岛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等。
值得注意的是资金使用的透明度问题。来自非洲的一位CAN的代表说,“我们同样需要保证资金的透明度,发展中国家需要对资金进行核查,确认这些钱用来应对气候变化。”
截至记者发稿,各国还在继续讨论。苏培健指出,富裕国家对于设立气候基金还是基本同意的,但对于很多细节,还需要多点时间来讨论。
(责任编辑:姜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