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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拆迁条例”四亮点:补偿不让被征收人吃亏

来源:中国新闻网 作者:杨冬
2010年12月16日14:37
  经过了11个月漫长的等待,国务院法制办昨天全文公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二次征求意见稿”),再度接受公众的意见和建议。与一稿相比,“二次征求意见稿”在指导思想、补偿原则、公共利益和征收范围的界定以及强制搬迁程序等方面都做了修订。

  当问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最终将何时出台时,业内专家表示,仍很难预测。条例之所以如此“难产”,是因为其关乎社会各阶层的利益,某些条款尚未达成一致。据悉,有关部门正在尽最大的努力,争取尽快出台。

  亮点一

  行政机关将不能强制拆迁

  根据“二次征求意见稿”,强制搬迁将由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取消了行政强制拆迁。

  按照现行条例的规定,政府既可以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也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拆迁。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表示,修改后的规定有利于加强对基层政府征收补偿活动的制约,有利于减少在房屋征收与补偿中的矛盾。

  今年1月29日,国务院法制办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首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至3月3日,共收到意见和建议65601条,其中,3950条意见是针对征收过程中的强制搬迁提出的。

  这些意见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认为政府作为房屋征收主体,是当事人一方,不应有行政强拆权,政府只能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拆迁;或者即使政府强制拆迁,也必须依法申请法院裁决后方可强制拆迁,建议取消行政强制拆迁制度。二是认为为了提高征收工作的效率,保证建设活动的顺利进行,有必要保留行政强制拆迁,但应当对行政强制拆迁的条件和程序作出严格限定。

  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统计,近几年来,行政强制拆迁的比例平均为0.2%左右,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认为,强制拆迁过程中出现的恶性事件虽然是极少数,但必须高度重视,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同时,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于2009年8月28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行政强制法(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十三条的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也排除了行政法规设定强制执行的可能性。

  专家解读: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沈岿表示,强制搬迁本身还是需要保留的,但根据新的拆迁条例二次征求意见稿,这个权利没有给予行政机关本身,而是申请法院进行强制搬迁。法院可以对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进行审查,如果认为政府的征收补偿决定明显违法,根据现行的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法院可以裁定不予执行,即不予搬迁。但如果法院裁定予以搬迁,就可以强制执行搬迁决定,那些真正意义上的“钉子户”就必须接受这样的强制搬迁。

  亮点二

  对“公共利益”界定更清晰

  “二次征求意见稿”对争议一直很大的“公共利益“的界定做出了更详细的规定,并提出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的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建设,需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当中,经市、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房屋征收范围的确定即公共利益的界定一直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对此,“二次征求意见稿”明确,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国防设施建设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为改善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的需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专家解读:北京李晓斌律师事务所主任李晓斌表示,“二次征求意见稿”最大的亮点是关于公共利益的界定。他表示,对于公共利益的界定可以说是立法史上的飞跃。相对于此前出台的《物权法》等法律法规,“二次征求意见稿”首次清晰地划清了公共利益的外延。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二次征求意见稿”将“改善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和 “危房、旧城改建”纳入到公共利益范畴,从法律上保证社会保障和安居项目的正常进行。李晓斌认为,这符合国家目前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的大势。

  亮点三

  明确取消建设单位拆迁资格

  “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政府是房屋征收和补偿的主体,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按照现行规定,建设单位是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拆迁单位实施拆迁。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表示,由于拆迁速度和建设单位、拆迁单位的经济利益相关,容易造成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矛盾激化。这是由当时的历史条件所决定的。

  “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规定,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机构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机构应当在委托范围内承担具体工作,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机构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新的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采取暴力、胁迫以及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专家解读: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沈岿表示,意见稿对暴力等方式野蛮搬迁活动是严格禁止的,并对由此带来的法律责任作了更加细致的规定。意见稿明确提出,如果暴力野蛮搬迁造成损失的,就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出现这方面的问题,就要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亮点四

  补偿不让被征收人“吃亏”

  “二次征求意见稿”规定,补偿金额不应低于征收当时市场价格,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除给予补偿外,还可优先安排享受住房保障,其目的都在于保障被征收人的生活水平不降低,不让被征收人“吃亏”。

  该意见稿明确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金额,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还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选定,被征收人选定评估机构的具体办法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规定。

  同时,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就是说,政府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除给予补偿外,还应优先安排被征收人享受住房保障。此外,二次征求意见稿还对“回迁”进一步作了明确,规定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专家解读:专家指出,“二次征求意见稿”有关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和对搬迁、临时安置和停产停业损失予以补偿以及政府优先给予住房保障等措施的规定,可以保证被征收人所得补偿在市场上能买到区位、面积类似的住房,保障被征收人的生活水平不降低,不使为公共利益作出贡献的被征收人比自愿在市场上进行房屋交易的人吃亏。
(责任编辑:姜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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