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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五”税制改革向民生倾斜 个税寻求突破口

来源:中国新闻网 作者:黄玫 王凯蕾
2010年12月29日01:42
  从2011年1月1日开始,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将开始实行,大学毕业生创业每年最高可免税8000元。这是持续推进的结构性减税政策的一个缩影。与此同时,在扩大内需的背景下,有关“社会公平税”个人所得税改革的讨论日益深入。

  在“十二五”期间,税制改革的重头戏即将上演。近日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税务工作会议提出,要坚持依法征税、和谐征税,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继续落实结构性减税政策,积极推进税制改革,更好地发挥税收对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节收入分配、保障和改善民生的积极作用。

  结构性减税护航经济增长

  2008年以来,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我国实施了结构性减税政策,大幅减轻了企业和居民负担,促进了企业扩大投资,拉动了居民消费。仅2009年,企业和居民负担因此减轻5000亿元。

  就业是民生之本。为适应当前就业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进一步扩大就业规模,推动以创业带动就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将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新的支持和促进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与以往按照特殊群体确定享受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范围相比,新的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扩大了受惠范围,包括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以及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等就业重点群体。值得关注的是,为支持和鼓励青年创业,毕业年度内的高校毕业生也被纳入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符合条件的人员,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这拉开了“十二五”期间继续落实结构性减税政策的帷幕。中山大学岭南学院财税系主任林江认为,“十二五”结构性减税可能包含两大方面的内容:一是个税调整,使薪水最高税率由现行的45%下调至30%,减少现行九级累进税率的级次,并拉宽各个级次之间的差距。二是变分类征收为综合征收,改变现行一刀切式的征收模式,充分考虑纳税人的家庭、经济、养老等综合性因素。

  “减税主要涉及增值税和个税,所谓结构性减税是指在税务征收项目上有增有减,比如说根据市场发展的情况,与环保节能有关系的税项可能会陆续提出来,还有房产税等。这些税种的开征不仅是增减税率的问题,而是根据现实的经济情况对市场进行宏观调控。”林江说。

  个税寻求突破口

  在广州一家民营企业从事财务工作的白领王欣给记者算了一笔账,本科毕业入职刚满一年,转正后工资是4500元,扣除20%的三险一金,应缴税额为: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即(4500×80%-2000)×10%-25=135元。这意味着,王欣实际能拿到的工资为3000元出头。

  然而,王欣的房东,在广州市天河区石牌村拥有十来套出租房屋的刘女士,每个月的房租收入保守估计在2万元左右,但由于监管上的漏洞,高收入的刘女士逃避了纳税。“我感觉不公平,个税征收盯着我们这些工薪阶层,却拿那些与政策打擦边球的高收入阶层没辙。”王欣说。

  专家指出,个人所得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是一种公平税,其主要作用是调整社会分配结构,维护社会公平。由于我国处于体制“转轨”时期,“个税”还承担着一个重要的特殊职能,就是调整个人(居民)与政府之间的经济关系。

  与多数发达国家不同,目前我国工薪阶层成为个税的主要负担群体。有统计显示,在我国个税纳税人中,中低收入家庭人数最多,约3亿人;在全部个人所得税收入中,近三分之二来源于中低收入家庭。而在美国,年收入10万美元以上的社会群体所缴纳的税款每年占美国全部个人税收总额的60%以上。

  刚刚结束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继续深化农村税费改革和财税体制改革。专家认为,当前我国还不具备实行全面减税的条件,但是通过适当削减政府开支和公共投资,可以营造出有利于结构性税制改革的政策空间。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政与贸易经济研究所所长高培勇认为,当前缓解收入分配的矛盾,要立足于在个人所得税上寻求突破口,真正的再分配是通过对富人多征税,对穷人少征税或不征税实现。

  “与初次分配相比,民众更加关注再分配环节,因为这是政府可以主导的层面。通过税收的调节手段,实现再分配环节的相对公平,税收制度应该成为调节收入分配的稳定器。”高培勇说。

  民众期待税收更好用之于民

  “上班这么多年,对于个税是如何扣缴、总共缴纳了多少都弄不清楚。作为纳税人,我有权知道自己交的税都用到哪里去了。”广州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吴亿强老师的话或许代表了广大纳税人的心声。

  记者在调查中了解到,多数纳税人在乎的并不是缴纳税款的多少,而是这些税款的使用情况,到底有没有合理用于社会公共设施建设以及社会福利等方面?

  专家建议,政府在税收征管上应建立与纳税人之间的有效沟通和反馈机制,如新《预算法》就明确提出政府部门的财政预算要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对于纳税人提出争议的财政开支项目,财政部门经过审议后要给百姓一个明确的说法。

  广州大学广州发展研究院副院长谢建设说:“最近在媒体上曝光的国家机关豪华办公楼、采购苹果数码产品当U盘等现象表明,取之于民后如果缺乏有效监管就会造成"用之于民难"的局面,挫伤纳税人纳税的积极性,不利于税制改革的推进。”

  因此,实行政务公开,还纳税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也是税制改革的重要方向之一。近日在国家税务总局官方网站上,局长肖捷撰文强调,“努力为纳税人提供满意的服务”。

  “要保证纳税人的权益,在取之于民环节,政府要保证纳税人的"征税同意权",在用之于民环节,纳税人能够有权利监督政府使用税款的过程。这都需要政府行为更加透明,特别是对公共开支的预算要更加细致化、公开化,明明白白征税,清清楚楚花钱,老百姓自然就会开开心心交税。”林江说。(黄玫 王凯蕾)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责任编辑: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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