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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晓蕾:房产税不是“财产税”

来源: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2011年01月31日07:41

  上海和重庆房产税开始试点。但是关于房产税的认识需要不断加深,这对于房地产税的顺利实施是非常重要的。前几天看见报道,有观点提出房产税征收的立法问题,这确实是应该注意的。不过观点中提到的一些基本概念,笔者以为有必要进一步讨论。倘若不把概念弄清楚,非常不利于房地产市场制度的完善,不利于税收体制的改革和完善。

  关于“房产税”有三方面的概念,需要进一步深入探讨。

  第一个基本概念,房产税不是财产税。有观点认为,房产税涉及个人财产,对非国有财产征税,必须通过法律来解决。让国民交钱,就要先在最高立法机构上获得人民同意。就笔者的理解,国外“房产税”的标的物是土地,房产税实际上是“土地税”,不是以建在“地”上的房屋为标的物的税收。而“土地”如果是国家所有,政府代表国家对这一块地的使用者收取税收形式的租金,这是合理合法的政府职能。换句话说,“土地税”不是“财产税”的范畴,被冠以“房产税”的税收,不是对个人财产或者说不是对非国有财产征税。如果从更广泛意义上定义“资源”的概念,把“国有土地”包括在“资源”的范畴,房产税就是对国有土地的国有资源的使用者收税,就像取得资源开采权以后开采资源要缴纳资源税是一样的道理。如果是这样,征收“房产税”就有法律根据了。

  至于“让国民交钱,就要先在最高立法机构上获得人民同意”的说法,需要说清楚,最高立法机构是就相关问题的合法性进行论证和把关,不是简单的赞成和反对,更不是简单代表“民意”。

  第二个基本概念,是“房产税”的税率计算。有观点认为,因为“房产税”按照房价计算,而房屋价值折旧与土地增值相悖,所以应把土地价值和建筑物的价值分开。也就是说“房产税”不能简单按照房价来计算。

  前面分析过“房产税”实际是“土地税”。“土地税”的计算应根据土地使用价值。土地使用价值主要表现在房屋价值——居住价值、投资价值上。这两个价值都在价格中反映出来。所以按照房价来计算“土地税”是有道理的。而且按照房价计算已把“折旧”考虑进去了。如果房屋年久失修,房价一定会低。房屋在好的社区并且精心打理,时间越长价值越高,价格会不降反升。

  还有观点提出,“城市土地使用税”已交付,不能重复收取“土地税”,这需要对这两类税种的标的做出明确界定。“城市土地使用税”是否指城市公共设施的土地占用的公摊税收部分而不是私人住宅的“土地税”?相关政策部门有必要对“城市土地使用税”的概念进一步说明。

  第三个基本概念,“房产税”的试点和实施是长期财税制度的完善,不仅仅是短期宏观调控的工具。把房产税仅仅当作当前房地产调控的手段来解读,是会误导的,也容易被利益群体利用,增加实施的阻力。其次,如果被认为是短期调控的政策,迟早会收回去,也会增加各方面包括地方政府在内的短期博弈行为。

  长期来说,开征房地产税,将为地方政府带来稳定的税收来源,将被培养成地方政府的主要税种,应是财税制度的重要改革。“房产税”的开征短期内将颠覆一个概念:地方政府“卖地”行为可能并不符合现有基本规则。

  按“房地产税”的实际含义,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租金,所以地方政府是不能卖地的,地方政府只能行使“使用权转让”的权利,中国住宅土地使用时间规定是70年,70年使用权转让分成两个阶段。第一部分是出让土地开发使用权,地方政府收取土地开发权的出让金,由房地产开发商支付。第二部分是针对土地上建筑物的所有者出让使用权,应是由房屋拥有者在未来70年内分期支付,也就是缴付房产税。地方政府不能“卖地”,而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租金”,须准确分开“使用权转让”的两个阶段。按“卖地”概念一次性把土地拍出天价,违反“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基本规则。

  房地产税收制度的改革遇到的这些问题,是我们现在和将来的制度改革都将面对的。在未来的改革开放过程中,应有更多的新的制度和规则会不断建立和完善,新制度建立的程序化规范化合法化,本身可能成为一个新制度。

(责任编辑:姜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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