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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乐福”等超市价格欺诈行为不能一罚了之

来源:人民网
2011年02月23日14:14
  日前,各大媒体相继披露了家乐福、沃尔玛等大型超市存在价格欺诈行为,相关部门也根据行政法规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但笔者认为,此类价格欺诈行为可能涉嫌诈骗犯罪,应当由公安机关对其进行立案侦查。理由有三:

  一、价格欺诈行为存在故意为之的可能性

  所谓价格欺诈,其核心的问题在于价签明示的价格同收款环节执行的价格存在差异。这种差异的出现,可能是工作人员的失误,也可能是工作人员的故意而为。这些大型超市对于价格的管理应当有一套完整的管理体系,在价签打印、收款系统中价格的设定等环节均应当有严格的管理程序。特别是国际连锁超市在国外经营若干年,其管理更应当是驾轻就熟了。故笔者推测,在如此严格管理的体系下出现上述价格欺诈行为的原因就不一定是因为失误所致,应当存在故意为之的可能性。如果其行为属于故意为之,则其行为就具有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了。

  二、价格欺诈行为具有“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性质

  首先,价格欺诈行为本身具有明显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性质。因为,其价签明示的价格就应当同在收款系统中执行的价格是同一的,这是所有超市所必须遵守的原则。在价签上明示的价格就是超市对所有顾客发出的要约,只要顾客从货架上取出,并送至收款台,此购买合同即宣告成立,而无需经过进一步的讨价还价过程。这是众所周知的超市经营规则,也是超市的经营特点所在。价格欺诈行为就是虚构了两个价格同一这个所谓的“事实”和“规则”,而隐瞒了收款系统中执行的价格高于价签上明示的价格这个“真相”。

  其次,超市交付顾客的购物小票并非是对其了两个价格不同一的一种明示。有人主张,顾客在交款时,收款员会告知其总金额,并于其交款后交付购物小票。这个行为就是对其两个价格不同一情况的一种明示和提醒,顾客有权利主张不再购买此件商品。笔者认为,两个价格同一是超市经营的规则,且这个规则是大家约定俗成、众所周知的,所有顾客在付款时虽然收款员会告知一个所购商品的总金额,但也仅仅是对于所有商品的价格进行累加后对于需交付现金的一种提醒,而并非对两个价格不同一的一种提醒。除非,某个收款员明确地对顾客说,某件商品价格存在两种价格的不同一,否则并不能构成对其隐瞒真相,虚构事实行为的阻确。另外,所谓购物小票,其本质是一种购货凭证,是交易完成后的一种确认,而并不是交易过程中的一个环节,因此并不能对其在交易中的欺诈行为构成阻确。同时,超市的价格欺诈行为之所以会发生,也是建立在大部分甚至是所有顾客都不会对购物小票上每件商品的价格再次进行核对的客观事实之上的。在这个事实基础之上的购物小票根本就不具备对商品两个价格不同一的发现功能。

  三、价格欺诈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明显的

  有人主张,上述价格欺诈行为每次骗取的钱款仅仅是几元,甚至是几角、几分钱,数额微小,社会危害性也不十分明显。但是,由于上述超市每天的客流量大,虽然每位顾客所受的损害不明显,但是如果价格欺诈行为延续一段时间的话,将所有顾客所遭受的损失进行累加,其金额就不会是几元了,而是几万乃至几十万元了。如此可见,其社会危害性还是相对比较明显的。

  还有人提出,这个数额可能无法进行计算。诚然,如果超市对于价签管理和收款系统管理混乱的话,肯定是无法准确计算整体非法获利的。但是,笔者认为,这些大型超市在价签的管理以及收款系统方面都是有一套严格的规则,每次价签的变更都会有相应领导的审批方可执行,收款系统大多是通过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如此,则超市因为价格欺诈行为而获取的非法利益就不难进行计算了。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不难得出如此结论:如果超市的价格欺诈行为可能涉嫌诈骗,不能一罚了之,应当由相关部门及时对此展开调查,如构成犯罪则尽快依法予以查处 。
(责任编辑:姜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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