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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控公司监管协调机制提上研究日程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2011年03月09日06:17

  “针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综合监管,本着宏观审慎的监管原则,有必要在各监管部门之间建立一个协调机制,这个体系具体怎么设立,包括人民银行、银监会等监管机构正在作为一个课题进行研究,具体思路还没有实质性地推出。”3月8日,全国政协委员、银监会主席助理、党委委员

阎庆民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提出。他表示,建立针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综合监管模式,目前并无具体时间表,“要看市场的进程以及我们对综合经营风险管理的控制水平”。

  阎庆民当日指出,目前针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还是沿用“主监管制度”,即谁是发起人,谁是大股东,就由相应的行业监管机构主要监管。

  明确主监管权

  金融危机之后,世界各国纷纷认识到宏观审慎管理及微观监管协调的重要性,这必将带来全球金融监管改革程序的启动。对于我国金融业来说,重新构建本国监管体制以顺应新形势的需要,也到了必要阶段。

  “十二五规划”明确提出,构建逆周期的金融宏观审慎管理制度框架,加强金融监管协调。对此,今年两会期间,探讨建立针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综合及协调监管机制,成为两会金融界委员、代表们热议的话题。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行长周逢民认为,为更好地维护国家金融稳定与安全,适应金融业跨机构、跨市场、跨国界交叉经营的现实存在和未来趋势,实施统一、综合的监管模式将是必然选择。

  他提出,综合监管模式首先要完善中国宏观审慎监管框架,赋予中央银行对具有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权。同时,加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加快建立早期预警体系、金融稳定指标体系,在宏观审慎分析基础上进行压力测试。

  其次,要建立恰当的逆周期机制,防止金融失衡的扩大和系统性风险的不断增加。

  第三,明确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权,抓紧制定跨行业跨市场的交叉性金融业务的标准和规范。要进一步提高金融市场的透明度。

  他还指出,要进一步完善人民银行与三家监管机构、财政部、发改委等各有关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

  对于监管当局来说,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主要在于,资本金重复计算以及控股公司的财务杠杆比率过高,影响集团整体财务安全,比如,一笔从集团外注入的资本金在总公司和子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同时反映,或者子公司之间相互持股,这些都造成资本金的重复计算或者股权结构的混乱;而如果控股公司通过发行债券筹集资金,向下属子公司进行权益性投资,下属公司再向其他子公司或孙公司投资,将造成集团的财务杠杆率过高。

  其次,集团公司实体间的关联交易,如相互担保、抵押,或者为了避税相互转移利润等等,也增大了集团的风险。如果集团内的银行、保险、证券之间,没有建立严格的“防火墙”机制,则有可能助长集团内公司之间的关联贷款和内幕交易行为。

  为了弥补各个行业监管部门各自为政的弊端,必须指定一个主要的监管部门,或者设立一个监管协调机构。

  建议设立金融协调监管委员会

  尽管我国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制度,但各种金融控股公司的形式已经广泛形成。

  目前看来主要有商业银行控股模式,如工行中行建行等国有及大中型商业银行;第二类是非银行金融机构控股模式,集团的控股公司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如光大集团、中信集团、平安集团等,包括信贷资产管理公司等在内的四大AMC,旗下各类金融牌照齐全,已具有金控雏形,或也可归于此类;第三类则是产业资本控股模式,如国家电网、中石油宝钢五矿集团等产业资产控股的金融集团。

  全国政协委员、原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总裁梅兴保日前表示,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综合还是分业监管是很难短时间拍板的事情,但希望尽快有一个决策性的意见。而成立一个综合的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是一个值得考虑的方向。

  这种模式被形容为类伞形模式,即由人民银行设置的金融协调监管委员会全面负责金融监管的制度,形成“综合协调,分业管理”的监管模式。央行负责对金融控股集团本身的有效监管,并协调三个监管机关开展工作,各专业监管部门在央行金融协调监管委员会统筹安排之下对银行、证券、保险领域进行各自监管。

  全国人大代表、人行南京分行行长孙工声在《关于加强金融宏观审慎管理、健全监管协调机制的建议》中提出,建议尽快完善我国金融宏观审慎管理制度建设,推动我国金融监管改革。

  他认为,鉴于人民银行承担着制定货币政策、维护支付清算体系、最后贷款人的职责,在对宏观经济的判断、调控手段、基础数据、管理人才等方面具有天然优势,我国应吸取西方国家金融危机教训与经验,从制度上进一步明确央行在实施宏观审慎管理、防范系统性风险上的核心地位,在国务院领导下全面承担宏观审慎管理工作,统筹协调金融微观监管活动。

  这种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具体设想为:首先,在人民银行宏观审慎管理基础上建立由其主导的常设金融监管协调委员会,银、证、保三会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各省、地级市也相应成立区域金融监管协调委员会,吸收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参与。

  其次,在人民银行牵头监管架构下,对单一金融企业,由各专业监管机构按“功能”实施监管,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定监管者则为人民银行。对各种金融理财产品,由人民银行会同“三会”按产品功能确定基本监管规则,各专业监管机构制定具体实施细则,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

  他还提出,由人民银行基于金融监管、金融统计信息建立系统性风险监测指标体系,以求能够更为全面地反映整个经济方方面面的状况,甄别出可能的风险,形成致力于关注经济金融市场系统性风险的宏观审慎预警机制,并作为宏观调控的先行指标给微观主体以指导。

  运用并表监管核心工具

  巴塞尔委员会提出了三种选择主要监管部门的方式,即按照整个集团的资产、收益或者资本金,找出占集团资产负债、收益或者资本金主体的核心机构。目前我国是按照资产选择主要监管部门。

  金融控股公司创新监管模式的提出基于金融混业、跨业、跨境趋势日渐突出。就监管工具而言,基于资本充足率的并表监管是主要手段。

  阎庆民告诉记者,银监会正在积极推动修改《银行并表监管指引》,加强对银行集团的全面风险评估,尤其是要关注银行附属机构的风险,推动银行集团并表管理能力的提升。他提出,银行集团必须具备综合并表风险管理能力,高度关注其内部母子公司,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做到“业务不交叉、人员不兼岗、资金不拆借”,切实防止利益输送和风险传染。

  金融危机后,银监会审慎性监管力度大大加强。具体措施包括,对于银行综合化经营试点实行严格的准入标准,要求商业银行建立有效的防火墙,坚持授信管理和独立管理、自主运作的原则,要求商业银行跨业经营所投资对象的资本回报率和资产回报率在达到一定宽限期时,应高于或至少达到商业银行良好经营的平均水平,并高于其所投资行业良好经营的平均,并将引入子公司的退出机制。

  “我们今年正在做一项工作,要求对银行集团附属机构近两三年的经营情况进行评估,凡是ROA、ROE不及母行并且本身达不到业内平均以上良好水准的,如没有特殊情况,一律要求退出。”阎庆民表示。

(责任编辑:姜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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