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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典型证券案例大盘点 (二)

来源:中国证券报
2011年03月15日04:08

     案例六

   江苏三友案:

   隐瞒6年信息遭曝光

   2010年6月26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告确认了江苏三友虚假上市、隐瞒MBO(管理层收购)长达6年的事实,对江苏三友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并计入公司诚信档案。当日,江苏三友向投资者发布《

致歉公告》。

   事情要从六年前讲起。2004年6月5日,出让人南通市纺织工业联社与受让人张璞、常晓钢等9人签署了《南通友谊实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转让的标的是联社名下的南通友谊实业有限公司(简称友谊实业)53.125%股权分别转让给张璞等人,其中,张璞受让比例为25.50%,常晓钢为8.025%。当时,友谊实业的净资产为16900万元,联社的公有股占总股本53.125%股权即为权益9030万元。同时,根据南通市政府专题会议精神,按照对管理层奖励原则及一次性支付等因素,联社实际转让价为7922万元(目前价值超过40000万元)。2006年5月19日,友谊实业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从而,持有江苏三友的大股东友谊实业之控股股东从联社变成为张璞,张璞持有友谊实业股份30%,刚好比联社多出0.225%,张璞由此成为江苏三友的实际控制人。

   但是,这些情况在江苏三友2005年的《招股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并未披露,在其后的年度报告中亦无表述,甚至在2006年友谊实业完成工商登记变更后仍是如此,直到2010年3月26日,江苏三友突然发布《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为止。

   点评:江苏三友的这种行为,明显侵犯了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也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的相关规定。于是,被深交所予以公开谴责。

   应该讲,江苏三友的这些行为是虚假陈述行为,再严格点讲,其虚假陈述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欺诈发行,二是虚假陈述中的重大遗漏。根据《证券法》规定,对于已发行未上市的欺诈发行行为,可以退还申购款并终止上市。江苏三友已上市多年,不便终止其上市,但监管部门可依法作出处理。

   回想一下,江苏三友的虚假陈述行为,与过去的大庆联谊虚假陈述案有几分相似。2000年3月,中国证监会曾对大庆联谊公司、承销商、证券登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直接责任人员作出了处罚。而后,有679名大庆联谊投资者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赔偿诉讼。在大庆联谊虚假陈述案中,中国证监会认定大庆联谊存在欺诈上市及1997年年报虚假陈述。

   案例七

   东盛科技案:大股东占款信披违规

   2010年7月22日,股民袁某等二人诉东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大股东西安东盛集团有限公司与陕西东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虚假证券信息纠纷赔偿案被西安市中院受理,两案涉及34100股,起诉金额合计47654.83元。

   2010年5月8日,东盛科技发布公告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达的(2010)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国证监会认定:东盛科技2002年至2008年期间,未按规定披露将资金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和银行借款事项,涉案金额合计近27.7亿元。东盛科技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相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东盛科技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时任董事长郭家学、董事张斌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和20万元罚款;对杨红飞等其他十三名时任董事分别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同时,中国证监会还认定郭家学为市场禁入者,10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上市公司和从事证券业务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而在2006年10月27日,东盛科技刊登公告予以停牌,10月31日,东盛科技刊登《关于会计差错更正的提示性公告》,公开承认公司存在重大财务差错。该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导致公司股价连续5个交易日跌停,投资者损失惨重。

   点评:根据《证券法》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因虚假陈述受到中国证监会、财政部等行政处罚且权益受损的投资者都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东盛科技股民因公司虚假陈述导致投资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印花税、佣金及利息),可依法起诉,要求东盛科技承担责任,赔偿损失,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八

   袁近秋案:基民收益权也要保护

   基民维权之诉并不多,2010年见报的有两起,一是袁近秋案,一是戴朝钢案。

   (一)袁近秋案

   袁近秋诉南方基金公司分红纠纷仲裁一案,于2010年3月23日,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做出仲裁裁决。

   此案基于南方稳健成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产生的2007年分红事由而起。2006年6月29日,南京投资者袁近秋认购了南方基金公司管理的“南稳贰号基金”基金份额49026.12份,在认购时,选择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后基金拆分为104194.64份,至提起仲裁前,袁近秋一直全数持有。2009年6月3日,袁近秋提起仲裁,仲裁请求为:要求南方基金公司将涉案的违法收取的管理费2041.49元退还给“南稳贰号基金”(即退至基金的资金池),赔偿袁近秋红利损失65,257.10元及利息1329.42元。

   经过庭审,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做出仲裁裁决:南方基金公司向“南稳贰号基金”退还管理费702.71元;仲裁费5011元,由袁近秋承担20%,南方基金公司承担80%。但南方基金公司违约行为与袁近秋所主张的财产损失之间无因果关系,驳回袁近秋要求赔偿红利损失及利息的仲裁请求。

   点评:此次的袁近秋案系2003年的王源新案、2008年的于畅案以来的又一基民维权案。王源新案即诉银河基金要求召开持有人大会对封闭式的“基金银丰”转换成开放式事项的诉讼案,于畅案即诉上投摩根因“上投摩根阿尔法基金”经理唐建老鼠仓事项要求赔偿的仲裁案,两案在当时均被驳回。但是,这些案件的产生,对促进基金持有人权益维护、基金管理公司依法合规守约行事,成效也是明显的。王源新案后,不少基金实施“封转开”;于畅案后,全国人大制订了《刑法修正案(七)》,修改了刑法180条;而袁近秋案产生后,各基金合同的分红条款全面得到了完善。

   就袁近秋案而论,仲裁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只得到部分支持。尽管如此,袁近秋案的仲裁裁决仍有重大突破,即在七年的漫长博弈后,基民终于有了一次部分的胜利,虽任重而道远,毕竟是个好的开端。

   (二)戴朝钢案

   根据媒体公开报道,深圳市证监局在例行检查宝盈基金公司过程中,发现基金管理人存在诸多运作不规范的行为,于是,监管机关向其下达了《关于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场检查的反馈意见函》,而按照基金契约,基金持有人有权取得与宝盈基金公司有关文件资料的复印件。但基金公司却以“上级对下级的检查是不公开信息”为由拒绝了北京盲人投资者戴朝钢的请求。

   于是,戴朝钢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三度前往北京顺义区人民法院,向基金管理人索赔。2010年4月,戴朝钢以证券投资基金交易纠纷为案由,要求宝盈基金公司提供深圳证监局《意见函》复印件为诉请,提起诉讼并被立案。受诉讼管辖地限制,案件已移交至深圳市福田区法院。

   点评:这实际上是一场知情权诉讼案。过去,有依《公司法》提起股东知情权诉讼、依《证券法》提起股民知情权诉讼的,而今天,依《基金法》提起基民知情权诉讼,尚属首次。毫无疑问,基民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运作是享有知情权的,在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敏感的商业机密如持仓、融资、交易等细节等是不可随意泄露的,但到事后,则沒有封锁的必要,而这次监管部门现场检查的结果,并非商业机密,不存在保密而不能公开的问题。

   不过,在《基金法》中,基民的知情权只限于公开信息披露文件,而在《基金契约》中,基民的知情权范围可通过约定有所扩大,但仍不充分、不全面。因此,修订现行《基金法》、完善基民法定知情权范围,就变得更为必要。

  证券民事赔偿案件诉讼汇总

  (统计截至2011年3月8日)

  据统计,诉讼时效内,可诉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有44家,可诉的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件有21家,可诉的操纵股价民事赔偿案件有6家,具体如下表。凡有中国证监会、财政部及其他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根据法院判决生效并认定有罪的刑事判决书,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均可提起证券民事侵权赔偿诉讼,投资者应向律师提供下列材料:身份证复印件、沪深证券交易所股东卡复印件、买卖股票的对账单原件(经证券公司营业部盖章)、联系电话手机及地址邮编。律师首先将免费为提供材料的投资者确定是否符合条件,并计算是否存在损失。如果投资者符合起诉条件并存在损失的,律师将提供进一步准备起诉的材料给投资者。下表由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整理提供。

  (一)《可诉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一览表》

  虚假陈述案名(股票代码) 一审管辖法院 诉讼时效截止日(最后起诉日) 处罚或制裁机构

  酒鬼酒(000799) 长沙中院 2011.3.24 中国证监会(网站公布日)

  北亚实业(600705) 哈尔滨中院 2011.4.7 中国证监会(网站公布日)

  中电广通(600764) 北京中院 2011.4.14 中国证监会

  四环药业(000605) 北京中院 2011.5.23 中国证监会

  德棉股份(002072) 济南中院 2011.6.25 中国证监会

  迪康药业〔600466〕 成都中院 2011.7.17 中国证监会(网站公布日)

  荣华实业〔600311〕 兰州中院 2011.9.26 中国证监会

  *ST创智(000787) 深圳中院 2011.10.26 中国证监会

  金荔1(三板400056) 长沙中院 2011.11.14 中国证监会(网站公布日)

  (原金荔科技,600762)

  工大首创(600857) 宁波中院 2011.11.26 财政部(网站公布日)

  深康佳A、B(000016,200016) 深圳中院 2011.11.26 财政部(网站公布日)

  ST贤成(600381) 广州中院 2011.12.22 中国证监会

  夏新电子(600057) 厦门中院 2012.2.9 中国证监会

  *ST丹化(000498) 沈阳中院 2012.2.9 中国证监会

  *ST天一(000908) 长沙中院 2012.3.4 中国证监会

  S*ST聚友(000693) 成都中院 2012.3.17 中国证监会

  *ST威达〔000603〕 重庆中院 2012.3.23 中国证监会

  四维控股(600145) 重庆中院 2012.4.16 中国证监会

  南京中北〔000421〕 南京中院 2012.4.8 中国证监会

  上海科技〔600608〕 上海中院 2012.4.23 中国证监会

  中弘地产(000979) 合肥中院 2012.4.30 中国证监会

  ST东盛(600771) 西安中院 2012.5.8 中国证监会

  香江控股(600162) 深圳中院 2012.11.11 财政部(网站公布日)

  大湖股份(600257) 长沙中院 2012.5.28 中国证监会

  两面针(600249) 南宁中院 2012.7.17 中国证监会

  *ST远东(000681) 南京中院 2012.9.7 中国证监会

  华联控股(000036) 深圳中院 2012.9.18 财政部(网站公布日)

  永泰能源(原鲁润股份,600157) 太原中院 2012.11.11 财政部(网站公布日)

  南京医药(600713) 南京中院 2012.11.11 财政部(网站公布日)

  时代出版(600551) 合肥中院 2012.11.11 财政部(网站公布日)

  广百股份(002187) 广州中院 2012.11.11 财政部(网站公布日)

  天威视讯(002238) 深圳中院 2012.11.11 财政部(网站公布日)

  诺普信(002215) 深圳中院 2012.11.11 财政部(网站公布日)

  华天科技(002185) 兰州中院 2012.11.11 财政部(网站公布日)

  南山铝业(600219) 青岛中院 2012.11.18 财政部

  ST金顶(原四川金顶)(600678) 成都中院 2012.12.3 中国证监会(网站公布日)

  湖南投资(000548) 长沙中院 2012.12.3 财政部

  罗牛山(000735) 海口中院 2012.12.4 财政部

  神火股份(000933) 郑州中院 2012.12.8 财政部

  粤高速A、B(000429、200429) 广州中院 2012.12.10 财政部

  新嘉联(002188) 杭州中院 2013.1.6 财政部

  *ST建通(600149) 石家庄中院 2013.1.12 中国证监会

  ST天润(002113) 长沙中院 2013.2.1 财政部

  ST东碳(600691) 成都中院 2013.3.8 中国证监会

   案例九

   律师团维权:谨防公司假重整真逃债

   2010年11月2日,来自全国各地的长期从事证券市场维权的20位律师发表声明,共同组成松散的、开放式的“资本市场破产重整案件之债权人/出资人权益保障律师团”,宗旨是根据《企业破产法》(俗称新破产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司法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精神,在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中为债权人、出资人等提供法律服务,以推动即将出台的新破产法司法解释中完善破产重整的法律程序与申诉机制。

   点评:组织这样的律师团,在中国资本市场是首个,可以实现在各个案中律师服务的合作协同、资源共享。这之前,许多律师已零散地为债权人、出资人等提供过法律服务。

   参与新破产法立法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民商经济法学院导师李永军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均对“破产重整维权律师团”的成立表示嘉许,他们认为,破产重整程序的规范,确实需要更多的人来推动和维护。

   2007年6月1日,新破产法施行。作为重要的商事基本法,实施三年多以来,在依法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防范和化解企业债务风险,规范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维护市场运行秩序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亟须解决,法律程序还亟待完善,各利益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也亟须维护。

   面对已显露苗头、有蔓延势头的假重整真逃债行为,应当采取综合措施,多管齐下,合力防范,即进一步完善与细化破产法律制度、尽快出台破产法司法解释,加强法院对破产重整申请人、债务人、控股股东、重组方、破产管理人的规制及监督,加强债权人、出资人(非控股股东)、关联企业乃至债务人职工在破产重整过程中的发言权、异议申请权与司法救济权,加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时的检查、指导与监督,加强中央政府有关监管机构及地方政府对债务人、控股股东、重组方在破产重整过程中行为的监督与规制。

   (本版稿件由上海新望闻达律师

   事务所合伙人宋一欣律师提供)

  (二)《可诉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件一览表》

  内幕交易案名(股票代码) 诉讼时效截止日 处罚或制裁机构

  (最后起诉日)

  董正青、董德伟、赵书亚买卖延边公路(000776)内幕交易案 2011.3.27 广州天河区法院、广州中院

  金峰、余梅买卖四环药业(000605)股票内幕交易案 2011.2.1 中国证监会(网站公布日)

  赵广建买卖ST黃海〔600579〕内幕交易案 2011.5.22 中国证监会(网站公布日)

  吕道斌、薛东兵、张瑜婷、刘晓杨、段跃钢买卖乐山电力〔600644〕内幕交易案 2011.6.22 中国证监会(网站公布日)

  张萍买卖华芳纺织(600273)内幕交易案 2011.9.24 中国证监会

  上海宏普实业买卖宏盛科技(600817)内幕交易案 待处理 中国证监会

  谢金效、浙江广联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丁新辉买卖鲁润股份(600157)内幕交易案 待处理 中国证监会

  李建兴买卖深康佳A(000016)内幕交易案 2011.11.6 中国证监会(网站公布日)

  汤明买卖界龙实业(600836)内幕交易案 2011.11.20 中国证监会(网站公布日)

  佘鑫麒买卖四川圣达(000835)内幕交易案 2012.4.22 中国证监会

  耿佃杰买卖大成股份(000882)内幕交易案 2012.5.13 中国证监会

  马中文、赵金香、马忠琴、党建军买卖S*ST光明(000587)内幕交易案 2012.5.21 中国证监会

  辽河纺织、由春玲、赵利买卖辽源得亨(600699)内幕交易案 2012.7 中国证监会

  姜永贵买卖深天健(000090)内幕交易案 2012.7 中国证监会

  黄光裕、许钟民、杜鹃买卖中关村(000931)内幕交易案 2012.8.30 北京二中院、北京高院

  上海祖龙景观开发有限公司、陈榕生买卖创兴置业(600193)内幕交易案 厦门中院、福建高院

  李际滨、黄文峰买卖粤富华(000585)内幕交易案 2012.9.14 中国证监会

  况勇、张蜀渝、徐琴买卖海星科技(600185)内幕交易案 2012.9.14 中国证监会

  上海北孚(集团)有限公司、秦少秋、倪锋、柳驰威买卖ST兴业(600603)内幕交易案 2012.11.19 中国证监会(网站公布日)

  张小坚买卖SST集琦(000750)内幕交易案 2012.12.6 中国证监会(网站公布日)

  贾华章、刘荣买卖新太科技(600728)内幕交易案 2012.12.21 中国证监会(网站公布日)

  (三)《可诉操纵股价民事赔偿案件一览表》

  操纵股价案名(股票代码) 诉讼时效截止日(最后起诉日) 处罚或制裁机构

  程文水、刘延泽操纵中核钛白(002145)股票价格案 2011.4.16 中国证监会

  张建雄操纵ST源药(600656)股票价格案 2011.6.19 中国证监会

  卢道军操纵四维控股(600145)股票价格案 2011.9.10 中国证监会

  莫建军操纵南方汇通(000920)、综艺股份(600770)、中钨高新(000657)、泰豪科技(600590)、高鸿股份(000851)、长城电工(600192)、巨化股份(600160)七股票价格案 2011.10.30 中国证监会

  林忠操纵山煤国际(600546)股票价格案 2012.7.14 中国证监会

  邓晓波操纵美都控股(600145)等20只股票价格、邓悉源操纵万家乐(600145)等27只股票价格案 2013.2.11 中国证监会

(责任编辑:谢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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