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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红灿:加大保护消费者立法建设 畅通维权渠道

来源:搜狐财经
2011年03月15日15:05

      2011年3月15日,由中国消费者协会、搜狐网站联合举办的“纪念2011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研讨会”在北京召开,本次研讨会围绕“加强消费维权社会管理 保障和改善消费领域民生”的主题进行讨论,以下是精彩的现场报道:

  主持人: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嘉宾,朋友们,“加强消费维权社会管理 保障和改善消费领域民生”研讨会现在开始。大家都知道今天是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3.15作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代名词,在中国早已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使亿万中国消费者值得特别纪念的日子。在这个特殊的日子,中国消费者协会,和搜狐网邀请有关部门领导同志,消费者权益保护有关方面的专家、企业界代表,以及新闻媒体朋友们大家欢聚一堂,共同举办研讨会。围绕“加强消费维权社会管理 保障和改善消费领域民生”这一主题进一步宣传中国消费者协会2011年消费与民生主题,总结与交流十一五消费者权益工作有关情况。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要求,共商十二五时期消费者保护工作大计,全面推进消费者保护事业发展,非常的重要,我感觉也非常有意义。

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杨红灿先生
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杨红灿先生

  下面介绍出席今天会议的各位领导和嘉宾,他们是:

  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杨红灿先生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经济研究所所长任兴洲

  商务部市场秩序司副司长王镇钢

  中国消费者报社社长王庆十

  国家工商总局市场研究中心副主任王培章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商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刘俊海

  搜狐公司媒体副总裁、搜狐网总编辑于威女士

  海尔顾客服务经营公司中国大区服务总监齐云山先生

     参加今天会议还有来自中央和首都新闻媒体搜狐网友等社会各界朋友们,请大家鼓掌,向到会各位嘉宾朋友们表示诚挚的感谢。本次研讨会开出互动平台,大家可以通过大屏幕公布的短信通道参与现场的搜狐微博互动。大家的观点会及时的发布在搜狐微博的页面上,与搜狐微博数千万网友及时互动交流。按照今天研讨会议程,首先有请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杨红灿先生致词。

    杨红灿: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嘉宾,新闻界的朋友们大家下午好。在2011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我代表中国消费者协会向全国广大消费者致以节日的祝贺,向辛勤工作在消费维权工作第一线,为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做出积极贡献的基层消协组织的广大干部员工表示崇高的敬意,将一贯重视关心和支持消费者协会组织消费维权工作社会各界,特别是今天莅临研讨会各位领导、嘉宾和朋友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近期,胡锦涛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专题研讨班上发表了重要讲话,深刻阐述了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大意义。深入分析了我国社会管理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其原因,明确提出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指导思想、基本任务、重点工作。国务院总理温家宝3月5号十一届全国人大会议上做政府工作报告上,再次强调要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胡锦涛总书记和温家宝总统的重要讲话,对于准确把握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阶段性新特征,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顺利实现十二五发展目标任务,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意义。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们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进一步指明了方向。中消协和各级消协组织要认真学习领会,坚决贯彻落实从理论上深入研究,从实践上高度重视,把加强和创新消费维权社会管理工作,至于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抓紧、抓好。

  一:深刻理解加强和创新消费维权社会管理的重大意义和目标任务,切实提升对新时期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大家都知道社会管理主要是政府和社会组织为促进社会系统协调运转,对社会系统组成部分,社会生活的不同领域,以及社会发展的各个环节进行组织、协调、监督和控制的过程。经过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历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框架已经初步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经济政策和宏观调控机制,也基本建立。并在现代化建设的实践中逐步完善。但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所要求的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的基本制度框架还不完善,亟待健全。

  目前,我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时期,正从以计划经济为基础单一社会结构,向与市场经济为基础的多元社会结构过渡。当前,我国经济发展模式转换,体制深层次改革,和全方位对外开放正在加速这种社会转型。在这样一个剧烈变革的时期,不仅历史上长期积累起来的深层次社会问题会凸现出来,而且还会出现一些新的社会问题和不确定的因素。它与原有的社会问题相互交织在一起,使得社会系统性的风险加大。或者说使得社会的脆弱性加剧,隐含潜在的发展风险。

  在这样的背景下,将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作为当前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对于推动有重要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具有重大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与社会和谐稳定密切相关,扎实做好消费维权工作,是当前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内在要求和重要内容。

  首先,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和有利措施。中央要求,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要树立多方参与、共同治理的理念,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发挥好社会力量,在社会管理中的协同、自制、自律、他律、互律作用,充分调动人民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形成社会管理合力。

  作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自成立以来,中国消费者协会和各地消协始终把加强党和政府同消费者的联系作为基本职责,把竭诚为消费者服务作为根本任务,把消费者是否满意作为衡量工作主要标准。在消费维权实践中逐步成为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社会管理体系中重要的一支社会力量。

  今后,中消协和各地消协组织,将进一步充分发挥消协组织的自身优势,与有关行政部门,司法部门,新闻媒介,行业协会共同协作。依靠全社会的力量,推动形成多层次、全方位的消费维权社会管理体系。

  其次,我国各级消费者组织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具有重要的作用,中央要求,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要树立统筹兼顾,协商协调的理念,正确反映和协调各种利益诉求,坚固各方面群众的关切。尽可能通过平等沟通、协商协调、教育引导等办法进行社会管理。

  多年来,中消协和各地消协组织始终站在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立场上,通过受理消费者投诉,加强对商品和服务的社会监督,推动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建设。开展消费教育和指导等方面的工作,合理合法反映与协调消费者的利益诉求,引导广大消费者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在发挥消费维权社会管理体系功能,促进社会和谐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中消协和各级消协组织进一步总结经验,开拓进取,扎实工作,在加强和创新消费维权社会管理工作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第三: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中央要求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要树立以人为本,服务 为先的理念,以管理与服务之中,努力实现管理与服务有机统一,让群众感受权利受到保障,心情更加舒畅。多年来中消协和各地消协组织始终坚持以人为本,以法维权的理念,以此作为各项工作出发点和落脚点,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倾力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全力构建和完善保障消费者利益的管理体系,赢得了社会各界特别是广大消费者的支持和肯定。今后,中消协和各地消协组织,将进一步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和全心全意为消费者服务的思想,增强科学发展的观念和依法维权的意识,始终把消协工作至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和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大格局中去思考和规划部署。坚持从实际出发,加强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和谐,服务人民群众等工作中取得新的成效。

  二:正确分析我国消费维权工作的形势。进一步明确新时期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任务。经过二十多年历程,在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行政部门,司法机关,消费业组织共同努力下,在社会各方面的密切配合和积极参与下,消费维权社会管理体系基本建立,消费利益协调机制,消费者诉求表达机制,消费纠纷矛盾调节机制日趋完备,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和显著的成绩。特别是近几年来,消协组织和其他有关部门共同努力,密切配合,成功的调出解决了大量的消费纠纷,大大减轻了政府的信访压力,法院的诉讼压力和社会稳定压力,为促进整个社会和谐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局统计,中消协成立26年来,全国消协组织共受理消费者投诉1263万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26.5亿元,目前我国消费领域成绩应当说是主流,和谐是主流,但是侵害消费者权益问题仍然时有发生,有些问题还相当严重。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虚假广告误导消费,合同违约纠纷增多,格式条款显示公平,航班延误令人堪忧。网络消费陷井频现,服务行业欠规范等,这些问题如不认真对待和解决,势必影响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妨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形成制约社会管理工作新的矛盾和纠纷。

  当前,我国已经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的发展阶段,进一步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不断创新消费维权管理体制机制迫在眉睫,一是要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统筹协调,建立和完善党委政府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和督促机制和体系,不断研究制定符合实际的消费者政策,发挥各有关部门的作用,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二是,要重视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宣传重视,采取各种有效形式,增强全民消费维权的观念和意识,特别要进一步增强经营者的消费维权社会责任感。

  三是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建设,不断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提供法制基础。

  四是重视解决消费者的诉求,加强和完善司法判决,行政处罚,仲裁裁决,消协调节,企业和解相结合的消费争议解决体系,改进工作方式,倡导工作渠道,便捷高效解决消费矛盾纠纷。

  五是重视商品和服务监督,切实加强和完善行政体系,行业自律和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维护消费市场秩序。

  三,加大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力度,为加强和创新消费维权社会管理服务,在十二五时期中消协和各地消协组织,将继续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依法维权,坚决依靠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紧紧依靠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把解决事关消费者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为衡量工作能力和提高工作水平的根本尺度。把维护社会经济发展大局作为检验消费者满意工程的根本标准,集中全社会力量,推动政府关切的突出问题。努力做好新时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不断创新和加强消费维权社会管理,为保障和改善民生服务,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服务。

  首先,要加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工作力度,进一步提升全社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重要性认识。利用每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使全社会上下及各方面都认识到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在社会管理和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要进一步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请各级人民政府认真履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责任,各人民法院采取更有力措施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督促企业增强社会责任意识和商业伦理道德,教育和引导消费者全面伸张并依法维护享有的各项权利。

  其次,要加大消费教育和消费指导工作力度,引导消费者科学合理健康文明消费,要通过消费教育和引导工作,使消费者了解相关消费知识,树立先进的消费理念和健康文明的消费方式。引导和加快居民消费结构优化与升级转型,推动我国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实现改善民生和扩大内需的和谐统一,增强经济发展的动力和后劲,要进一步整合社会各方面的消费教育资源与优势。建立一批消费教育指导中心,培训一批消费教育和消费指导骨干,要组织力量广泛深入开展消费教育和消费指导进社区,进农村,进学校,进商场,进企业活动。采取各种有效形式,组织开展消费教育和消费指导。

  第三,要加大对商品和服务社会监督力度,维护公平正义的消费市场秩序。要加强对经营者、社会责任的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工作,增强经营者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责任意识,督促经营者诚信经营。要配合有关部门有组织、有计划的组织对消费者围绕消费者反映强烈的民生问题,加强监督检查,促进企业整改和行业自律,配合有关行政部门加强监管。

  第四,要畅通维权救济的渠道,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要继续认真做好受理消费者投诉工作,建立消费者权益救济体系,特别是要高度重视并耐心细致的做好群体投诉的受理工作。要呼吁仲裁部门,广泛的建立消费争议仲裁金,呼吁人民法院设立小额消费争议法庭或巡回法庭。简化跨诉讼程序,促进消费和谐,督促企业设立消费者服务部门和消费和解员制度,自觉化解消费纠纷。

  第五,加大消费者保护立法立柜制度,进一步保护消费者权益民主法制建设。积极向党和政府反映消费者的愿望和声音,使国家的各项消费政策更好的体现消费者权益保护。要积极参与有关部门关于商品和服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工作,推动各领域消费维权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建立与完善。

  第六:要加大对农村消费维权工作的力度,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农村消协组织网络,广泛设立在乡镇的消协分会。消费者投诉联络站,消费者投诉站和12315联络站一为两站,方便农民就近投诉咨询,建立农村消费教育和指导网络,结合农村实际采取农民喜闻乐见的方式,开展消费教育和指导工作,提高农村消费者素质和能力,要建立农村商品和服务社会监督网络,加强对农村日常生活消费品和农用生产资料的社会监督。

  同志们,刚刚闭幕的全国人大政协会议对今后一段时间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提出了更高要求,十二五辉煌篇章已经掀开,让我们更加紧密的团结在以胡锦涛为总书记党中央周围,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更加注重改善民生,更加注重社会公正,为从源头上、根本上、基础上加强和创新消费维权社会管理体制、机制创新条件。为创造出一条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与先进文化相适应的社会主义民主道路共同努力,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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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洪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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