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10日,屈臣氏的西南区公司成都屈臣氏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下称“成都屈臣氏”)对
成商集团(600828.SH)的子公司提起第二轮诉讼。这桩诉讼案涉及金额超过了1300万元,时间跨度已长达19个月。
如果成都屈臣氏的主张最终得到法院支持的话,成商集团或将为这个官
司付出2010年其全年归属于股东利润十分之一的代价。
案由 2007年7月,成都屈臣氏与位于绵阳市的四川兴力达集团实业有限公司 (下称“兴力达集团”)达成了一个合作协议,准备在绵阳开一家屈臣氏的店铺。兴力达集团授权旗下四川兴力达百货有限公司 (下称“兴力达百货”)与成都屈臣氏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
双方的租期自2007年8月11日起至2015年8月10日止,合同签完后,成都屈臣氏支付了履约保证金10万元。
变故发生在2008年9月,兴力达集团将兴力达百货所在的大楼,转让给了成商集团绵阳公司,成商集团绵阳公司接手后,将建立新的百货公司。此桩房屋所有权的转让,导致了成都屈臣氏与原兴力达百货签订的租赁合同事实上的终止。
随后,成都屈臣氏与成商集团绵阳公司、兴力达集团进行长达一年的交涉无果。成都屈臣氏于2009年8月,对两者提起诉讼,并将兴力达百货列为第三人,要求解除成都屈臣氏与兴力达集团于2007年7月20日签订的租赁合同;并判令赔偿成都屈臣氏兴力达店的装修、固定资产、搬运、拆卸等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56310.76元;同时要求赔偿成都屈臣氏预期利润人民币12695870元;判令兴力达集团退还履约保证金人民币100000元;判令第三人兴力达百货对被告兴力达集团退还履约保证金人民币100000元承担连带责任;以及该案诉讼费由成商集团绵阳公司、兴力达集团负担。
成都屈臣氏在诉讼过程中,对被告进行了财产诉讼保全。
矛盾随即被激化。
作者:张晓晖 (来源:经济观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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