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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家:百度文库适用信息网络避风港原则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作者:徐强
2011年04月06日03:26

  针对近期社会热议的百度文库文档分享平台的版权保护问题,近日,“文档分享平台版权保护研讨会”在京举行,来自互联网知识产权领域的知名专家和权利人组织齐聚一堂,共同探讨我国文档分享平台的版权保护问题。

  关于文档分享平台是否适用“避风港”

  与会专家均认为,百度文库属于法律明确规定的信息存储空间,适用“避风港”,但对于具体作品是否需承担侵权责任可能还需进行个案认定。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高富平认为,文档分享平台目前未被要求承担事先审查的义务或责任,现有法规没有明确网络服务提供商负有主动检索、识别、判断的义务。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王迁认为,信息存储空间的判断标准是,平台上的内容是不是根据系统自动指令由用户上传并发布的,只要不是百度自己上传,而是根据一套系统和固定程序自动接收用户上传,就属典型的信息存储空间。根据百度网站对其系统的描述,百度文库属于信息存储空间。而什么情况下可以认定百度知道或者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文字作品属于未经许可上传,应结合具体案情和涉案作品的具体情况,不应笼统地一概认定百度知道或有理由知道。

  关于百度开发DNA识别技术以避免侵权文档被上传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平介绍说,在美国,指纹识别系统是权利人开发,要求网站安装,网站通常因为网速变慢等问题不愿安装,而且也不是把所有作品均做成指纹,而只针对影响较大的作品。张教授认为,百度文库DNA识别系统是个有益尝试。百度自己开发、自己安装使用,文库DNA比对成本很高,投入也很大。

  关于主动实施删除屏蔽程序是否可能导致百度承担更加严厉的责任或侵犯上传者合法的权利,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王迁则认为,百度不因为其主动实施屏蔽措施,从而丧失其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地位。美国有相关判例,原告指称一家房产信息网站主动监控并过滤掉明显侵犯他人版权的照片,从而丧失了信息存储空间的性质及适用避风港保护。法院则认定,原告的主张不能成立,不能因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主动实施监控过滤措施而丧失其信息存储空间的地位。

  关于百度文库与版权人之间矛盾的解决方案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平认为,互联网环境的广泛、自由传播作品的精神与现有版权法的精神必然发生矛盾,因此,各方需探讨共赢的解决方案,既能够让权利人作品广泛传播,又能让权利人的利益得到保障。在现行互联网立法不完善的情况下,从鼓励商业模式创新和产业发展角度看,对企业运营的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一些潜在法律风险,不应苛以重责。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吴伟光则认为,百度与权利人应力争通过合作来解决版权问题。因为历史上,版权人与媒体一直是处于同一阵营上,通过合作来向消费者提供作品和内容,并分享由此获得的收益,而版权人与网络服务提供商处于对立的阵营是不正常的事情,合作是比较好的选择,同时也是版权人与网络服务提供商交易成本最低的选择。

  本次会议是百度文库爆发版权问题后,第一次举行的包括法律专家、版权人组织等各方共同参加的研讨会,与会专家提供了诸多解决纠纷、实现共赢的指导意见,相信将为解决各方的矛盾、为我国互联网产业和文化产业的发展发挥积极影响。 (徐强)

(责任编辑:谢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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