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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套利盛行 银监会严查理财产品监管套利

来源:21世纪网-《21世纪经济报道》 作者:林小川
2011年07月21日04:38
  “在银监会6月底召开银行理财业务监管座谈会后,我们已开始对理财业务进行自查。”一家股份行零售部负责人20日告诉记者。

  今年以来理财市场狂飙突进,普益财富最新统计数据,上半年银行理财产品(不包括对公产品)发行数量为8497款,发行规模达8.51万亿元,超出去 年全年7.05万亿左右的规模。同时,各种创新层出不穷,如银行短期产品价格战,绕过信托直接发放委托贷款、银行投资他行或本行的理财产品、资产池运作等。

  大量看似创新的举动,实际上却异化为规避监管、实施监管套利的工具。记者从多位商业银行人士获悉,监管意见已较为明确,要求银行不得面向大众化客户发行标准化的理财产品来发放委托贷款,不得通过相互购买理财产品或发行理财产品投资另一款理财产品来进行监管套利。同时,要求对资产池类理财产品、票据理财和信托收益权产品进行规范。

  “整顿规范对理财产品的收益预计会有一定的影响,极端的高收益产品会有所减少。”上述股份行人士表示。不过,一些银行零售部人士称还未收到相关文件,另一些则表示,要落实自查和整改需要时间。

  理财业务多宗罪

  “现在中资行理财是越监管越创新。”一位银行理财专家透露,部分地区一季度理财业务翻倍增长,监管层在前述座谈会上已警示银行理财业务中的种种问题。

  首当其冲的是理财价格战。今年以来,受存贷比、流动性影响,各行吸存压力空前。表现在理财产品市场为产品越发短期化,预期收益率持续升高,甚至引发恶性竞争。

  以6月末为例,出于月末、季末揽存压力,各行纷纷推出超短期、高收益产品。如中信银行曾于6月24日成立了“中信理财之优债计划139期”,这是一款超短期高预期收益理财产品,期限仅4天,销售起点5万元,年化收益高达7.5%-8%。

  “个别银行的理财产品确实存在高息揽储的嫌疑,我们面临的压力也很大。”一位股份行零售部负责人表示,“如基础资产池的收益率只能最高达到5%,但最后银行给投资者5.5%,那么另外0.5%银行就需要通过其他收益弥补,然后兑付客户预期收益。”

  一位参会的银行业人士介绍,目前有变相高息揽储嫌疑的理财产品,主要存在两种行为:一是理财资金未进行实际投资,而直接通过银行内部资金转移价格,按产品预期收益兑付;二是理财资金进行实际投资,但当收益存在缺口时,银行通过直接划拨方式或其他渠道的盈利来填补该类理财产品的收益缺口,即违规转移内部收益。

  银监会警示理财监管套利

  其二,前述参会人士称,监管层发现越来越多的理财产品,实际上沦为变相调节监管指标、进行监管套利的工具。比如,一些银行通过投资购买他行发行的信贷资产类机构理财产品或本行理财产品。

  “比如某银行的大客户有融资需求,但银行没有贷款额度,于是找一家对手银行,由对方发行信贷类理财产品来满足客户需求,自己再投资这一理财产品。”一家中小银行投行人士说,上半年这类例子较多,也有很多农商行、城商行为了收益买大行的理财产品。

  这更多体现在银行间互持,两银行可通过理财产品渠道,对敲信贷资产。操作模式是,信贷先“出表”,变成其他金融机构的信贷资产,然后通过投资他行理财产品的形式,又进入应收款项类投资科目。这类现象在2009年信贷额度受控时就曾出现,截至2009年末,民生、兴业、深发展、南京、宁波5家上市银行投资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理财产品(含信托收益权)的余额共约721.87亿元。

  其三,是银行理财行为不符合相关监管规定,如部分银行绕过信托公司,通过募集理财资金,对客户发放委托贷款,帮助客户融资。

  再如部分银行发行理财产品,通过受让信托收益权的模式,规避银信合作新规,满足表外融资需求。日益增多的票据型理财产品中,部分也涉及违规。部分银行将票据融资排除在信贷资产之外,不经过信托公司直接将理财产品投资于银行票据资产。

  此外,银行人士透露,监管还指出目前银行资产池运作模式盛行,而这类产品几乎是“黑箱操作”,单个理财产品没法实现成本可算、风险可控。“部分理财产品间接投资政府融资平台、两高一剩企业,“铁公鸡”和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要限制这些贷款时,理财却仍在输血。这也引起了各地监管的重视。”上述人士说。

  不得互持理财产品

  “比较明确的监管要求已经被提出,预计很快会开始实施。”不过上述人士表示,监管层并非像外界所传那样一刀切禁止前述产品设计,而是针对不同问题有不同的监管要求。

  “对于理财价格战现象,要求规范资产池类理财产品,不能通过短期化和违规提高收益率等手段变相高息揽储。”上述股份行人士透露。

  据记者了解,银行加强信息披露也有所要求,比如理财产品的投资方向和投资品种的具体投资比例,要求完全信息披露。其中,要求银行不得开展多个理财产品同时对应多笔资产的资产池类理财业务,对每个理财产品的投资资产应单独管理。

  而对于理财套理财、互持理财产品等问题,监管则明确,银行不得通过相互购买理财产品或发行理财产品投资另一款理财产品进行监管套利。

  监管之所以开出“红牌”,主要是其中风险较大。据记者了解,银行购买他行或本行资产池里有信托贷款或信贷资产的理财产品时,按目前的会计准则,无法将资产池中的各类资产还原进入贷款科目,因此存在突破存贷比限制、进行监管套利的可能。

  更为甚者,还出现大量的理财套理财即银行发行一款理财产品再投资他行理财产品,这类层层包裹的产品非常复杂,不仅客户很难辨别实际投资标的,且法律关系也更加复杂。

  对于委托贷款、信托受益权等问题,监管主要是进行规范,针对委托贷款产品乱象,监管要求是,不允许银行委托贷款提供担保,不得面向大众化客户发行标准化的理财产品来发放委托贷款。此外,银行还不得绕过信托开展信托受益权业务。“通过信托,可以起到一定风险隔离作用。”股份行人士说。

  不过,多位银行人士表示,落实这些监管措施可能还需要一些过程。
(责任编辑:姜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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