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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滇银行倒券风波:前中后台联合起来集体违规

来源:《新世纪》-财新网
2011年09月05日15:32
  针对近期发生的富滇银行金融市场部涉嫌违规交易事件,中国银监会主席刘明康罕见地向各城商行董事长和行长发出了一封信,要求各城商行自查和整改,进一步加强案件防范措施和内部管理制度的建设和落实。

  自2010年年末相继爆出齐鲁银行票据诈骗案、温州银行信贷员伪造 房地产证骗贷案、汉口银行假担保案等风波,均为城商行内外勾结的违规案例。伴随中国经济减速和信贷紧缩的压力,城商行的一连串操作风险正在浮出水面。

  “今年的确面临比较大的全面风险管理压力。”一位城商行行长告诉财新《新世纪》。

  央行也有所行动。8月15日,央行金融市场司召集各商业银行金融市场部门负责人,重申今年4月下发“为规范全国银行间债市债券交易行为,防范系统性风险”的3号令,强调市场参与者应加强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规范自身交易结算行为,并要求各家银行自查。

  一位银监会官员告诉财新《新世纪》记者,富滇银行金融市场部“一锅端”的违规事件,属于债券结算代理业务中内外勾结的监守自盗,暴露了内控的漏洞。

  目前银行间市场关于债券结算代理业务的管理制度,主要是央行于2000年发布的有关通知,但对于代理结算交易的规范仅限原则性要求,并无细化规则。由于参与债市的非金融法人的丙类户十分活跃,实际上由被委托的代理结算银行实施监管,而后者并无真正的监管动力,很容易产生操作风险。业内人士建议,应引入合理的竞争机制,建立债券结算代理资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

  自己给自己打工

  “最近东北地区一家城商行还要求来富滇银行学习考察,我们现在正在自查和整改,所以回绝了。”一位富滇银行人士告诉财新《新世纪》记者。

  富滇银行成立于2007年12月30日,是在原昆明市商业银行基础上成立的云南省第一家省级地方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在经历了德隆入主之劫、处置不良资产、更名等一系列的变故之后,富滇银行2010年底总资产近710亿元,存款566亿元,贷款361亿元,规模仍较小。

  知情人士告诉财新《新世纪》记者,审计署在内部举报的线索下,发现了该行金融市场部的债券结算代理业务中利益输送的案情。富滇银行金融市场部原总经理李坤、原副总经理付淦等五六人通过朋友的公司申请非金融机构法人的丙类户,由富滇银行为其代理债券结算业务,实施利益输送。如此做法已延续好几年。

  “整个部门前中后台联合起来集体违规,令人难以想象。”兴业银行资金运营中心人士表示。

  目前银行间债券市场采用三种结算方式是:款券对付(DVP)、见券付款(PAD )、见款付券(DAP)。目前央行推广的款券对付已成为主流方式,即一手交钱,一手付券,交易双方都没有风险;但另两种方式都是对一方有利,对另一方存在风险敞口。目前大多数银行机构成员和少数非银行金融机构采用DVP方式。

  富滇银行正是利用了这一漏洞。据透露,按照银行内部的管理流程,“我们和丙类客户做交易,都会采取有利于自己的结算方式。”前述兴业银行人士称。但后台人员如果违规操作,在并未见到前台付出这笔券的情况下,确认这笔交易并付出去一笔资金,然后对手方用这笔资金去买其他高收益的券,赚取差价,然后日终之前再买来一笔券还给银行,相当于倒空券,T+0就可实现。

  此次富滇银行案“相当于自己给自己打工,损害了银行利益。”知情人士称。此案今年6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经侦大队介入调查,目前有关机构尚未对外公布具体的涉案金额,也未确认是否是坊间流传的3500万元。

  “富滇银行的董事长、行长都要为此负责。”监管当局高层表示。

  丙类户角色

  市场人士指出,非金融机构法人的丙类户是活跃于一级半市场的“鲶鱼”。比如企业发行债券时,丙类户在与承销团成员签订关于分销协议之后,获得相应新券,然后在二级市场卖出后赚取点差。“交易员有一定锁定报价区间价格的权力,可以低价卖给其关联企业,企业再把低价券在二级市场找下家变现,在单笔交易金额至少几千万元的债券市场,利差高一个点,利润就很惊人。”一位债市交易员介绍。

  债券结算代理业务是货币市场的中间业务之一,指金融机构法人受市场其他参与者的委托,为其办理债券结算等业务,银行从中收取佣金。

  银行间市场结算成员有甲、乙、丙三类,甲类为商业银行,乙类一般为信用社、基金、保险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丙类户大部分为非金融机构法人。三类成员均需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和央行备案,甲、乙类户可直接入市交易结算,甲类户可以代理丙类户后台结算,实际上相当于由甲类户实施监管。

  2000年,为活跃市场,央行推出债券结算代理业务,引入非金融机构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债券投资,大大扩展了机构投资者范围。此前,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者只有十几家金融机构,市场参与者性质单一,交易需求雷同,债券流动性差。目前,银行间债券市场机构投资者已发展到近万家。其中非金融机构投资者占债券托管丙类户的83%,已成为银行间市场重要参与力量。

  “交易的活跃离不开丙类户,丙类户的作用类似于火车站倒票的黄牛,在一级市场丙类户参与了80%的债券发行量,包括企业债、中票等;在二级市场,也提供了至少60%的交易量。很多大行交易员懒得自己找券,就直接委托给丙类户。”一位市场人士介绍说。

  他透露,在市场行情好时,债券无不通过丙类户过手,即发行自己主承销的债券和给丙类户“过券”。

  在报价瞬息万变的二级市场,丙类户因其活络的市场关系,往往可以充当中介的角色,对活跃和推动银行间债券市场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例如市场不好时,欲出让某现券的机构苦于找不到合适买家,通过丙类户的撮合,往往可以寻觅到合适的成交价格。

  现行制度下,丙类户可用上家的券和下家的资金撮合成交,自己无需资金参与交易。而结算代理交易主要以手工方式为主,大型金融机构建立了自己与丙类户的交易系统,而丙类户和一些中小金融机构没有交易系统,仅依靠签订合同的方式达成债券交易,“在活跃市场的同时,这种模式很容易产生操作风险和信用风险。”一位市场人士提醒。

  内控的漏洞

  近年,随着中间业务在银行总体收入中占比的不断提升,结算代理业务促进中间业务收入的作用也受到银行的广泛关注。在一些中小银行,结算代理业务贡献的利润甚至超过传统业务,南京银行、富滇银行、兴业银行等中小银行结算代理户均达上千户。

  “如果落实好内控管理流程、部门分工和制约,完全可以避免类似富滇银行事件的操作风险。”南京银行一位主管金融市场部的高管称。他亦否认了坊间关于南京银行有高管涉案的传言。

  富滇银行属于甲类户,亦为中央国债登记公司评选的2009年、2010年债券自营业务优秀结算成员,是云南省惟一具备中国国债协会会员和全国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参与了2009─2011年凭证式国债承销。

  按照监管部门的有关要求,前台的交易、中台的风险控制及后台的结算,均需分离,“这是内控基本制度。要干坏事,必须得把前、中、后台的人都串起来才行。”一位市场人士介绍说。

  但也有观点认为,除了内控问题,现行丙类户实际上由甲类户监管的模式可能失控,因为后者并无真正监管动力。工行金融市场部人士指出,应建立代理交易制度,扩大业务内涵。包括引入竞争机制,建立债券结算代理资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逐渐摆脱代理交易以手工方式为主的模式,提高交易效率。

  多位市场人士表示,应建立层次明晰的甲、乙、丙三类结算成员准入标准,尤其应提高直接入市交易结算的甲、乙类成员进入门槛并适当提高年度费用标准。监管部门可参照场内市场收取保证金的方式,在丙类户参与交易前,令其缴纳相应比例的保证金或保证券。对达不到标准的机构必须通过结算代理人交易结算,以降低系统性风险。

  “既不可水至清则无鱼,也要丙类户缴纳一定的保证金,让好好做市场的机构得到发展,坏人则没有生存的空间。”一位市场人士表示。

  不过,财新《新世纪》记者向央行有关人士问询获知,目前有关交易制度还未有任何改变,未听说要让丙类户缴纳相应比例保证金或保证券的举措出台。 (来源:《新世纪》-财新网)
(责任编辑:田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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